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定期更新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685號的核準,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
“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
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
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其他風險。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科
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
不限于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基金可根據投資
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
板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托憑證的
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是一只主動投資的混合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
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
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
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
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4月30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數據截止日
為2025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為準。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關服務機構......................................................................15
六、基金的募集........................................................................1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18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9
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29
十、基金的投資........................................................................32
十一、基金的業績......................................................................45
十二、基金財產........................................................................47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48
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52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53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八、風險揭示........................................................................61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6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81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89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91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94
二十五、備查文件......................................................................95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
定》”)、其他有關規定及《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
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
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
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
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
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指《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3、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5、發售公告:指《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6、托管協議:指《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8、中國銀監會: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9、《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3、《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
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
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
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5、元:指人民幣元;
16、基金管理人: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
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辦理非
交易過戶業務等;
19、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華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20、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
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21、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等
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22、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
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25、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份額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2年8月21日;
27、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將其持有基金份額兌換成現金的行為;
3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務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額的行為;
3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基金賬戶內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從一個銷售機構托管到另
一銷售機構的行為;
34、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
撥等指令;
35、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38、基金網上交易系統:指直銷機構的網上直銷系統及代銷機構的網上交易系統;
39、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40、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
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1、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42、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3、T日:指投資者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4、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n指自然數;
45、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
額;
4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以及以其他資產等形
式存在的基金資產的價值總和;
47、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8、基金份額凈值:指以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余額所得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
值;
4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財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的過程;
50、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
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51、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及申購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
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兩個類別。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
52、A類基金份額:指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收取申購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3、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申購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4、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的費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黃孔威
總經理:向輝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38505888
聯系人:章希
股權結構:中方股東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東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東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信息
黃孔威先生,董事長,碩士。曾任職于寶鋼集團計財部和資產經營部、寶武集團下屬公司,曾兼
任中國太保非執行董事、興業銀行監事、興業銀行董事、長江養老保險董事等。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向輝先生,董事,碩士。曾在武漢長江金融審計事務所任副所長、在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
部任職。2002年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公司清算登記部總經理、營運副總監、營運總
監、副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朱莉麗女士,董事,碩士。曾就職于美林投資銀行部、德意志銀行投資銀行部。現任上海華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網絡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盧余權先生,董事,學士。曾任江蘇省交通廳公路局副局長、江蘇省鐵路辦公室規劃計劃處處
長。現任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總法律顧問,新陸橋(連云港)碼頭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長,寧杭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長。
王燦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先后任復星國際有限公司及復星集團執行董事、高級副總裁兼首
席發展官(CGO)、首席財務官(CFO)及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等職務,并曾任職于金蝶軟件(中國)有限
公司、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華住酒店集團。現任中國總會計師
協會副會長,兼任亞朵生活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重慶小米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清
晰醫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許多奇女士,獨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助教、講師,上海交通大學法
學院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導,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高級訪問學者,紐約大學法學院
“Hauser”全球研究員,杜克大學、新南威爾士大學等國際頂尖法學院的高級訪問學者。現任復旦大
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復旦大學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點實驗室負責人,上
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法律與國際事務委員會(FLIA)委員及項目主任、東南大學兼職博導、中國科學技術法
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會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互聯網司法研
究中心專家庫成員、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專家、中共浦東新區委員會法律顧問、中國(上海)自貿試
驗區管委會法律顧問等職務。
周波女士,獨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助理教授、會計學院院長助理。現任上
海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會計學院副院長。并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財務管理專業委
員會委員、中國商業會計學會智能財務分會副會長;兼任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信息
丘鍵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曾先后就職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網關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國網英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北京華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戰略
總監。
黃洪永先生,監事,碩士。曾任寶鋼集團規劃部、管理創新部綜合主管,寶鋼工程黨委組織部、
人力資源部部長,廣東鋼鐵集團規劃部副部長,廣東寶鋼置業副總經理,寶鋼集團人事效率總監、領
導力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集團領導力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鋼鐵集團產業金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
記。現任華寶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兼任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江養老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陸曉霞女士,職工監事,本科。曾任華寶信托計財部副總經理、總經理,華寶投資審計監察法務
部部長、審計監察部部長。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資深風險分析師。
胡孟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曾任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助
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審計部法務主管。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向輝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呂笑然先生,副總經理,本科。曾在寶鋼集團戰略發展部、重大工程項目部、經濟管理研究院等
任職,曾任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戰略規劃總監,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戰略規劃總監、規劃投資總
監。2021年7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黨委委員、資產管理業務總監,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
周雷先生,督察長,碩士。曾任職于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北京證監局、中國證監會,曾
任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風險官、合規總監。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從事開發及技術管理工作。
2002年參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工作,后歷任信息技術部資深系統工程師、部門副總經理,營
運副總監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資官,博士。先后在德亞投資(美國)、華寶基金、匯豐證券(美國)從事風險管
理、投資研究等工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首席策略分析師、策略部
總經理、海外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國際業務部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資官。
4、本基金基金經理
蔡目榮,碩士。曾在金信研究、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工作。2008年6月加入華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高級分析師、研究部總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助理、交易員、國內投資部副總
經理、投資副總監、權益投資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權益投資總監。2012年8月起任華寶資源優選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任華寶新機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經理,2015年11月至2023年6月任華寶多策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
年1月起任華寶價值發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華寶綠色主題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華寶綠色領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2年10月起任華寶服務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丁靖斐,碩士。曾在華泰證券研究所從事研究工作。2014年12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擔任高級分析師、基金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創新研究發展中心副總經理。2019年9月起任華寶
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7月起任華寶國策導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華寶服務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0月起任華
寶多策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12月起任華寶遠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5、權益投決會信息
蔡目榮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丁靖斐女士,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創新研究發展中心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劉自強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風格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閆旭女士,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風格投資總監、可持續發展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鐘奇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長風格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賀喆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
夏林鋒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副總監、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本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
投資計劃等信息;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合規性
風險、信譽風險和事件風險(如災難)等。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搭建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清晰的
責任線路和報告渠道、配備適當的人力資源、開發適用的技術支持系統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將風險歸類。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
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于那些級別較低、在公司所定標準范圍以內
的風險,控制相對寬松一點,但仍加以定期監控,以防其超過預定標準;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制
定適當的控制措施;對于一些后果可能極其嚴重的風險,則除了嚴格控制以外,還準備了相應的應急
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進行實時監視,并定期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結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變。
(7)報告與咨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
管部門及時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并尋求咨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合規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應符合法律和監管要求,規范和促使公司經營管理及公司員工執業行
為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并滲透到決策、執
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設置科學清晰的操作流程,結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高效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需要的部門和崗位,各
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公司自有資產、各項受托資產分離運作,獨立進行。
相互制約原則。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
消除內部控制盲點。
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記、信息技術、研究、市場營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必須知悉未公開信息或涉及多部門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
的批準程序和監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當充分發揮各部門及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保證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項規定,并在此基礎上遵
循國際和行業的慣例制訂。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必須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審慎性原則。公司內部控制的核心是風險控制,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要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
風險為出發點。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并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
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修改或完善。
實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得到有效執行。公司應當樹立和強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內控理念,通過強監管、嚴問責、加強信息化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2)內部風險控制的要求和內容
內部風險控制要求不相容職務分離、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資料保全系統、建立授權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系統和快速反應機制。
內部風險控制的內容包括投資管理業務控制、市場管理業務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術系統
控制、會計系統控制、檔案管理控制、合規和法務管理控制、風險管理控制、審計稽核控制,及反洗
錢控制等。
(3)督察長制度
公司設督察長,督察長由公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
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
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并監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
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監察稽核及風險管理制度
合規審計部和風險管理部依據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所賦予的權限內,按照所規定的程序和適
當的方法,進行公正客觀的檢查和評價。
合規審計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調查評價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負責調查、評價公司有
關部門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評價各項內控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對內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補充
建議;進行日常風險監控工作;協助評價基金財產風險狀況;負責包括基金經理離任審查在內的各項
內部審計事務等。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合規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證券、基
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
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一對
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
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
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22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56只,QDII基
金66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
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承中國銀
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
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
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先后獲得
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
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
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
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
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直銷柜臺
本公司在上海開設直銷柜臺。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7樓
直銷柜臺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銷柜臺傳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直銷e網金
投資者可以通過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e網金系統辦理本基金的認/申購、贖回、轉
換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公告。網上交易網址:www.fsfund.com。
(二)代銷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
(二)注冊登記機構: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86 21) 3135 8666
傳真:(86 21) 3135 8600
聯系人:黎明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南京西路1266號恒隆廣場2期25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聯系電話:(021) 2212 2888
傳真:(021) 6288 1889
聯系人:侯雯
經辦注冊會計師:黃小熠、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685號《關于同意華寶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
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復》核準,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期從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共募集
502,977,780.46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1,409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1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
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
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
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及時更新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銷
售機構名錄。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
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2012年9月20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
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
金份額的,申購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
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
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通過代銷網點和直銷e網金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
(含申購費)。通過直銷柜臺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
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銷柜臺購買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資者,
不受直銷柜臺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
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其他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柜臺進行交易要受直銷柜臺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除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另有約定外,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
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
后兩位,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于0.01份。基金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
份額余額不足0.0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
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
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采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
份額,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A類基金份額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50萬以下 1.5%
大于等于50萬,小于100萬 1.2%
大于等于100萬,小于200萬 1.0%
大于等于200萬,小于500萬 0.5%
500萬(含)以上 每筆1000元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表如下:
持有該類基金份額期限 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小于7日 1.50%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75% 0.50%
大于等于30日,小于1年 0.50% 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0
大于等于2年 0 0
注:此處一年按365天計算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于
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于收取的持續
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不低于其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其余用于
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
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
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均按舍去尾數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的計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例:假定T日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86元,某投資者當日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
金份額,對應的本次前端申購費率為1.5%,該投資者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1.5%)=98522.17元
申購費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購份額=98522.17/1.086=90720.23份
即: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86元,
可得到90720.23份A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人投資6,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費用=0元
申購份額=6,000/1.0601=5,659.84份
即:投資者投資6,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的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1
元,可得到5,659.84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
例:投資者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一年九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25%,假設
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61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1615=11,615.00元
贖回費用=11,615.00×0.25%=29.04元
贖回金額=11,615.00-29.04=11,585.96元
即:投資者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一年九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25%,假設
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61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585.96元。
例:投資者贖回5,000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六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C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62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5,000×1.062=5,310.00元
贖回費用=5,310.00×0=0元
贖回金額=5,310.00-0=5,31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5,000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六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C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62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5,310.00元。
3、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
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
撤銷。
2、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
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
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
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當
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
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
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
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
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
額上限的。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
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
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
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
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
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
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下,本基金將按照以下規則實施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發生巨額贖回,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大額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普通贖回申請人”)利
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受贖回的范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
回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普通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在普通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全部確認且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
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
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
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
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
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
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
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
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可補充其他情況)。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
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
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
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
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
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
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一)基金轉換申請人的范圍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和辦理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轉
換。
(二)基金轉換受理場所
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本公司管理
的基金。基金轉換業務的具體辦理時間、流程以銷售機構及其網點的安排和規定為準。
(三)基金轉換受理時間
投資人可以在基金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段申請辦理基金轉換業務,具體辦理時間與基金申購、贖回
業務辦理時間一致。
(四)基金轉換費用
本基金與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轉換費用由二部分組成:轉出基金贖回費和轉入基金與轉出
基金的申購補差費。
贖回費:按轉出基金正常贖回時的贖回費率收取費用。
申購補差費:按照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額收取補差費。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
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率為轉入基金和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轉出
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為零。
(五)基金轉換公式
1、基金轉換公式為:
轉出費用=轉出份額×轉出基金單位凈值×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轉出總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單位凈值
凈轉出金額=轉出總金額-轉出費用
凈轉入金額=凈轉出金額/(1+補差費率)
(當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補差費率=轉入基金的申
購費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當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
補差費率=0)
轉換補差費用=凈轉出金額-凈轉入金額
轉入份額=凈轉入金額/轉入基金單位凈值
轉入份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余額對應的部分計入基金財產。
2、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本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應最遲在新的公式適
用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間的轉換不影響投資者的持有基金時間的計算。
(七)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段內提
出基金轉換申請。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申請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對該交易
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轉換申請的網點進行成交查詢。
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基金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
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轉換,后確認的份額后轉換。
(八)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轉換遵循“份額轉換”的原則,轉換申請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單筆轉換申請份額不得
低于0.01份。因為轉換等非贖回原因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該基金
最低保留份額數量限制的,注冊登記機構不作強制贖回處理。
(九)基金轉換的注冊登記
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基金轉換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內可以撤銷,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2、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轉換申請進行確認,確認成功后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辦理相關的注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
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換;
(4)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被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額不變。
2、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3、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拒絕或暫停
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基金轉換,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5、暫停期結束,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轉份額的情況。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基
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況。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收益情況。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
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重新開放基金轉換
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并
在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況。
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把握資源相關行業的投資機會,力爭在長期內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取超額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
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
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資源相關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資
產的80%。現金、債券資產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比例為5%-40%,其
中,持有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積極的大類資產配置策略,通過宏觀策略研究,對相關資產類別的預期收益進行動態
跟蹤,決定大類資產配置比例。
在大類資產配置過程中,本基金主要考慮以下三類指標:
(1)宏觀經濟方面:季度GDP增速、消費價格指數、采購經理人指數、月度工業增加值、工業品
價格指數、月度進出口數據以及匯率等因素;
(2)宏觀經濟政策方面: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
(3)市場流動性方面:市場資金的供需等。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對資源相關子行業的精選以及對行業內相關
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該類型企業的投資價值,分享資源稀缺性所帶來的行業高回報。
(1)資源行業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資源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技術條件下,能夠被企業占有和利用,為企業創造經濟價
值,具有戰略發展意義的自然資源。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旅游資源、氣候資源、生物
資源和海洋資源等。
具體來說,本基金中的資源行業主要包括擁有自然資源或可以直接從自然資源的稀缺性中獲益的
相關子行業和上市公司,包括:擁有礦產資源的采掘,有色、黑色金屬和化工行業;擁有土地資源、
水資源或生物資源的農林牧漁業;掌握景區等自然資源的旅游類上市公司;擁有礦產資源、水利資源
的公用事業類上市公司等。
(2)子行業配置
資源相關的各個子行業由于所處的商業周期不同,面臨的上下游市場環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其
相關行業表現也并非完全同步,在不同子行業之間進行資產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資組合的總體收
益,配置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具體因素如下:
1)經濟周期因素
資源行業的發展與經濟周期有較大的關聯性,在經濟周期的不同階段,各個子行業所面臨的市場
環境和發展機遇會有明顯的差異,本基金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周期所處階段的判斷,重點投資那
些收益較大的子行業。
2)政策因素
資源行業的發展會受到政府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價格管制、貿易管制等政策的影響,不同子行
業會因為相關政策的出臺而面臨或正面或負面的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密切跟蹤政府政策的變化,重
點配置于那些受益于當時政策或者未來政策變化預期的子行業。
3)資源稀缺性因素
資源相關子行業的長期發展趨勢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子行業所擁有的特定種類自然資源的長期稀缺
性,本基金將重點投資那些控制的資源具有較強稀缺性,并且中長期來看能使這種稀缺性反映到產品
價格上的子行業。
4)技術發展因素
技術的發展與變革可能對相關資源品的稀缺性造成深遠的影響,新技術工藝的出現可能會使得原
本稀缺的資源品變得不再稀缺,也可能使得原本并不稀缺的資源品變稀缺。鑒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將
密切關注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最新進展,并重點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的子行業。
5)經濟社會因素
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而出現的消費結構和消費習慣的變化,會對資源
相關子行業產生較大的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動態地跟蹤這些變化,積極配置于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趨
勢的相關子行業。
6)市場短期因素
中短期內,各個子行業所面臨的市場需求彈性也各不相同,基金管理人將在分析短期宏觀經濟形
勢,及子行業產品價格變化的基礎上,積極配置于各個階段預期收益率較高的子行業。
(3)個股選擇
本基金將資源類的上市公司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以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業務為主業的上市公司;
另一類是當前資源開發利用業務非主業但是未來可能成為其主要利潤來源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將
對兩類公司分別進行系統地分析,最終確定投資標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
1)以資源開發利用業務為主業的上市公司
對于以資源開發利用業務為主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將依靠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
定量的方法包括分析相關的財務指標和市場指標,選擇財務健康,成長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具體分析的指標為:
I成長指標:預測未來兩年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復合增長率等;
II盈利指標:毛利率、凈利率、凈資產收益率等;
III價值指標:PE、PB、PEG、PS和單位資源儲量市值等。
定性的方法則是結合本基金研究團隊的案頭研究和實地調研,深入分析企業的基本面和長期發展
前景,及短期重大影響事件,精選符合以下一項或數項定性判斷標準的股票:
I資源控制能力強
控制資源的規模和能力是衡量資源行業相關上市公司最為重要的指標,并直接影響資源類上市公
司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將深入研究上市公司控制相關資源品的規模和能力,精選資源儲量較大、并且
對資源的控制力強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II資源開發的能力強
資源開發的能力是指通過勘探,收購等方式獲得新的資源控制權,或通過技術革新等提高資源開
采量的能力,這也是資源類上市公司未來發展潛力的重要來源。本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密切跟蹤,動態
選擇資源開發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III資源利用能力強
資源的利用能力主要是指資源類上市公司通過對其控制的資源進行加工或直接銷售從而獲利的能
力。本基金將重點投資那些有能力對資源品進行深加工從而提高獲利能力或對所控制資源品具有定價
權的上市公司。
IV公司治理結構穩定高效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穩定明晰,且擁有一支高效穩定的管理團隊,在戰略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
理、技術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具有明顯并且可持續的競爭優勢的公司。
V有正面事件推動
整體上市、集團公司優質資產注入、并購重組、股權激勵等事件對公司未來發展可能會有正面的
影響。
2)與資源開發利用密切相關的上市公司
部分上市公司雖然主營業務并不屬于資源相關行業,但是卻與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有著密切的聯
系。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涉足資源領域,且相關業務成長迅速,有望為公司總體業績做出重要貢
獻;或未來資源開發利用業務有望成長為公司的主營業務等。
對于此類上市公司,除了使用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還會重點關注該公司的業務
構成指標和行業占比指標,分析公司主營業務與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業務的比例;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業
務產生的利潤占比;以及該公司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業務未來的成長性等。
(4)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精
選出具有比較優勢的存托憑證。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確定投資組合久期,結合自下而上的個券選擇方法構建債券投資組
合。
首先,本基金將密切關注國內外宏觀經濟走勢與我國財政、貨幣政策動向,預測未來利率變動走
勢,自上而下地確定投資組合的久期。
其次,債券投資組合的構建與調整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需綜合評價個券收益率、波動性、到
期期限、票息、賦稅條件、流動性、信用等級以及債券持有人結構等決定債券價值的影響因素。同
時,本基金將運用系統化的定量分析技術和嚴格的投資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風險,通過久期、平均信
用等級、個券集中度等指標,將組合的風險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礎上,通過各種積極投資策略
的實施,追求組合較高的回報。主要運用的策略有:
(1)利率預期策略
基于對宏觀經濟環境的深入研究,預期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趨勢,結合基金未來現金流的分析,
確定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預測未來利率將上升,則可以通過縮短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辦法規
避利率風險,相反,如果預測未來利率下降,則延長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賺取利率下降帶來的超額回
報。
(2)估值策略
通過比較債券的內在價值和市場價格而做出投資決策。當內在價值高于市場價格時,買入債券;
當內在價值低于市場價格時,賣出債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債券市場板塊間利差而在組合中分配資產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提前贖
回和不可提前贖回證券之間的利差等表現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債券市場,如國債和企業債利
差、國債與金融債利差、金融債和企業債利差等;可提前贖回和不可提前贖回證券之間的利差形成的
原因是基于利率預期的變動。
(4)互換策略
為加強對投資組合的管理,在賣出組合中部分債券的同時買入相似債券。該策略可以用來達到提
高當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組合質量、合理避稅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據宏觀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發展狀況、市場地位、財務狀
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并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評價債券的
信用級別,確定債券的信用風險。
4、其他品種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及基金的申購贖回狀況,將部分資產投資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轉換債券、央行票據、以捕捉市場機會,提高基金資產的
使用效率。央行票據的投資策略見債券投資策略;可轉換債券采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配置策略,在對
宏觀經濟、行業分析的基礎上,選擇有成長性、前景看好的行業進行配置。最后落實到個券分析、轉
債具體條款分析、股性、債性分析上。利用轉債的債性規避股市系統性風險和個股風險、追求投資組
合的安全和穩定收益,并利用其股性在股市上漲中分享到行業和公司成長帶來的收益。
另外,本基金具備投資權證的條件。本基金在權證投資中將對權證標的證券的基本面進行研究,
結合期權定價模型和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估計權證價值,主要考慮運用的策略包括:杠桿策略、
價值挖掘策略、獲利保護策略、價差策略、雙向權證策略、賣空有保護的認購權證策略、買入保護性
的認沽權證策略等。
(四)投資決策流程
1、投資決策機制
公司的投資決策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由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
的授權具體承擔基金管理工作。投資總監負責監督管理基金日常投資活動。公司投資決策機制為分級
授權機制,即:
第一級,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以定期或不定期(會議頻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會議的形式討論和決定基金投資的重大問題,審定基金經理的投資組合配置提案和重點投資。
第二級,投資研究聯席會議
研究部、國內投資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會議頻率雙周一次或更多)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
研究、交流投資信息,探討、解決投資業務的有關問題。雙周投資-研究聯席會議就研究部提交的宏
觀及行業策略,以及研究員提交的資源相關行業模擬組合、備選股票庫、重點投資品種等進行充分討
論。基金經理根據聯席會議的成果及自身判斷確定投資組合配置提案。
第三級,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有權在各自的權限內執行和優化組合配置方案。
2、投資流程
(1)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負責就基金重大戰略、資產配置做出決策。
(2)研究部負責投資研究和分析
宏觀研究人員通過研究其他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報告,通過走訪政府決策部門和研究部
門,研究經濟形勢、經濟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區域政策、產業政策等),撰寫宏觀研究報
告,就基金的股票、債券、現金比例提出建議。
行業研究人員對各行業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考查資源相關子行業未來一段時間的投資機會,同
時,對經過金融工程研究人員量化篩選的股票進行細致的案頭和實地調研,撰寫研究報告及上市公司
調研報告,對個股買賣提出具體建議。
(3)基金經理小組負責投資執行
基金經理小組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研究,結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對股市做出判斷,提出投資
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和資源相關各個子行業的配置比例建議,同時結合股票排序和研究員的報告,形
成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并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具體實施投資計劃。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投資組合方案后,基金經理向交易部下達具體的投資指令,交易員根據投
資決定書執行指令。
(4)績效評估
主要包括四項核心功能:風險評估、投資績效的風險調整和業績歸因分析,由績效評估人員利用
相關工具評估。
(5)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合規審計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內控制度的制定,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80%×中證內地資源主題指數收益率+20%×上證國債指數收益率。
中證內地資源主題指數是中證內地主題系列指數之一,用以反映滬深A股中資源相關的綜合性油
氣、油氣的勘探與生產、煤炭與消費用燃料、鋁、黃金、多種金屬與采礦、貴重金屬與礦石等相關行
業上市公司股票的整體表現,該指數于2009年10月28日正式發布。
上證國債指數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國債為樣本,按照國債發行量加權而成。它
推出的目的是反映我們債券市場整體變動狀況,是我們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指示器"。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如果上述指數不適用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變更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此項變更需要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應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動投資的混合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資源相關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資產的80%。現金、債券資產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比例為5%-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
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
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
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
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計算。
除上述第(2)、(12)、(16)、(18)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
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
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基金的融資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十)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005,544,269.48 83.91
其中:股票 1,005,544,269.48 83.91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85,677,156.08 15.49
8 其他資產 7,141,265.28 0.60
9 合計 1,198,362,690.84 100.00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資”、“買入返售金融資產”、“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等項目的列報金額已包含對應的“應計利息”和“減值準備”(若有),“其他資產”中的“應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報告期末已過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額(下同)。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541,192,700.00 45.41
C 制造業 457,316,044.78 38.37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6,974,400.00 0.59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30,552.72 0.00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21,669.72 0.00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8,902.26 0.00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005,544,269.48 84.37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601088 中國神華 3,100,000 118,885,000.00 9.98
2 601899 紫金礦業 6,340,000 114,880,800.00 9.64
3 000408 藏格礦業 2,970,000 106,444,800.00 8.93
4 601225 陜西煤業 4,120,000 81,617,200.00 6.85
5 002497 雅化集團 4,900,000 59,535,000.00 5.00
6 603993 洛陽鉬業 7,770,000 59,052,000.00 4.95
7 002532 天山鋁業 6,200,000 55,056,000.00 4.62
8 000933 神火股份 2,500,000 46,900,000.00 3.94
9 000831 中國稀土 1,330,000 42,121,100.00 3.53
10 000807 云鋁股份 2,360,000 40,922,400.00 3.43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未投資股指期貨。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沒有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報告期內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也沒
有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無證券投資決策程序需特別說明。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639,850.24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6,133,936.00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367,479.04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7,141,265.28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計數可能不等于分項之和。
十一、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基金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本報告中所列數據未經審
計。
本基金A類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凈值增長 率 ① 凈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8/21 - 2012/12/31 2.40% 0.54% 2.59% 1.38% -0.19% -0.84%
2013/01/01 - 2013/12/31 -25.78% 1.38% -33.26% 1.24% 7.48% 0.14%
2014/01/01 - 2014/12/31 32.63% 1.24% 25.43% 1.13% 7.20% 0.11%
2015/01/01 - 2015/12/31 6.25% 2.52% -5.71% 2.25% 11.96% 0.27%
2016/01/01 - 2016/12/31 16.34% 1.84% -1.71% 1.51% 18.05% 0.33%
2017/01/01 - 2017/12/31 24.67% 1.08% 17.86% 0.97% 6.81% 0.11%
2018/01/01 - 2018/12/31 -18.43% 1.22% -27.43% 1.17% 9.00% 0.05%
2019/01/01 - 2019/12/31 31.18% 1.04% 12.97% 1.05% 18.21% -0.01%
2020/01/01 - 2020/12/31 60.23% 1.69% 14.85% 1.44% 45.38% 0.25%
2021/01/01 - 2021/12/31 39.37% 2.04% 29.03% 1.78% 10.34% 0.26%
2022/01/01 - 2022/12/31 -10.24% 1.58% -7.45% 1.40% -2.79% 0.18%
2023/01/01 - 2023/12/31 -2.78% 1.00% -1.54% 0.84% -1.24% 0.16%
2024/01/01 - 2024/12/31 6.48% 1.42% 8.02% 1.22% -1.54% 0.20%
2025/01/01 - 2025/03/31 3.87% 0.87% 1.51% 0.70% 2.36% 0.17%
2012/08/21 - 2025/03/31 258.26% 1.54% 13.88% 1.37% 244.38% 0.17%
本基金C類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凈值增長 率 凈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② 率③ 率標準差 ④
2020/12/23 - 2020/12/31 5.55% 2.39% 4.17% 2.09% 1.38% 0.30%
2021/01/01 - 2021/12/31 38.84% 2.04% 29.03% 1.78% 9.81% 0.26%
2022/01/01 - 2022/12/31 -10.57% 1.58% -7.45% 1.40% -3.12% 0.18%
2023/01/01 - 2023/12/31 -3.19% 1.00% -1.54% 0.84% -1.65% 0.16%
2024/01/01 - 2024/12/31 6.09% 1.42% 8.02% 1.22% -1.93% 0.20%
2025/01/01 - 2025/03/31 3.77% 0.86% 1.51% 0.70% 2.26% 0.16%
2020/12/23 - 2025/03/31 39.68% 1.53% 34.29% 1.33% 5.39% 0.20%
十二、基金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
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
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
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
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
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
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
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
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
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存托憑證的估值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
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
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
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
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
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
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
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
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
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
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
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
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
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
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凈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
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
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
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
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
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
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
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
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
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40%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
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8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
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
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
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
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
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
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
站披露一次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
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
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
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
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
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
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
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
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
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
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
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
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
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
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
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
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
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
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
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
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八、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
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
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國
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
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
影響。
2、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不斷變化的申購和贖回,
尤其是發生大額申購和贖回時,即使市場行情沒有發生顯著變化的趨勢,本基金也要進行股票買賣。
然而,市場的流動性是變化的,不同時間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動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場流動性較
差,導致本基金無法順利買進或賣出股票,或者必須付出較高成本才能買進或賣出股票,這樣,就在
兩個方面產生了風險:
當發生巨額申購時,本基金由于不能順利買進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倉比例被動地發生變化,可
能導致行情上漲時不能實現預期的投資收益目標,影響本基金的最終投資業績;
當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市場流動性較差,本基金為了兌現持有人的贖回,必須以較高的代價賣
出股票,從而影響本基金的投資業績。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
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
費、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采用擺動定價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并評估是否與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
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
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
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
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指期貨以及經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標的資產大部分為股票資產,
一般情況下具有較好的流動性。同時,本基金嚴格控制投資于流動受限資產和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市場情況動
態調整基金中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并通過組合管理、分散投資對各類標的資產進行合理配置,以防范
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
與事后評估。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確認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需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力、
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單位份額凈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
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
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利益的
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受贖回的范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
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普通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
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
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等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
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有以下潛在影響: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贖
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者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
凈值不同;投資者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投資者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
理、或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
3、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類資產配置風險,有可能受到經濟周期、市場環境或管理人對
市場所處的經濟周期和產業周期的判斷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偏離最優化
水平,給基金投資組合的績效帶來風險。本基金在股票選擇上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將在個股投資決策
中給基金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因而存在個股選擇風險。
(2)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
投資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于衍生
品通常具有杠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并
且由于衍生品定價相當復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投資股指期貨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杠桿風險:因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而存在杠桿,基金財產可能因此產生更大的收益波動。
2)基差風險:在利用股指期貨對沖市場系統風險時,基金資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
價格變動方向不一致而承擔基差風險。因存在基差風險,在股指期貨合約展期操作時,基金資產可能
因股指期貨合約之間價差的異常變動而遭受展期風險。
3)股指期貨展期時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頭寸需要進行展期操作,平倉持有的股
指期貨合約,換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貨合約,當股指期貨市場流動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時,將會導致展
期操作執行難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從而可能對基金資產造成不利的影響。
4)期貨盯市結算制度帶來的現金管理風險:股指期貨采取保證金交易制度,保證金賬戶實行當日
無負債結算制度,資金管理要求高。當市場持續向不利方向波動導致期貨保證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規
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基金資產帶來超出預期的損失。
5)到期日風險:股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本基金的賬戶如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將按照交割結
算價將賬戶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因此無法繼續持有到期合約,具有到期日風險。
6)對手方風險:資產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于股指期貨時,會盡力選擇資信狀況優良、風險控
制能力強的期貨公司作為經紀商,但不能杜絕在極端情況下,所選擇的期貨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
法、違規經營行為或破產清算導致基金資產遭受損失。
7)連帶風險:為基金資產進行結算的結算會員或該結算會員下的其他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足、又
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該結算會員下的經紀賬戶強行平
倉時,基金資產可能因被連帶強行平倉而遭受損失。
8)未平倉合約不能繼續持有風險:由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
規則的修改、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原因,基金資產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無法繼續持有,基金資產必須
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3)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可能面臨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
動風險是指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是指受資產支持證券
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
出,從而存在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可能因資產支持證券的債務人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
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4、投資科創板股票存在的風險包括:
(1)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及生物醫藥等高新
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確定
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投資難度加大,個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第六日開始漲跌幅限制在正負20%以內,個股波動幅度較
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2)流動性風險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交易滿兩年并且資金在50萬以
上才可參與,二級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機構持有個股大量流通盤導致個股流動性較
差,基金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3)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退市的情形;執行標準更嚴,明顯喪失
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
被退市;且不再設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
(4)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于少量個股,市場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5)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趨同,所以科創
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6)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影響,國際經濟形勢變
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5、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托憑證的
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6、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
收益水平。
7、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是否能夠實現發行時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的風險。一般認為:國
債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零,而其它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按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的變化或
市場對某一信用等級水平下債券率的變化都會迅速的改變債券的價格,從而影響到基金資產。
8、操作或技術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
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
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9、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有
關規定的風險。
10、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
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為主要基
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
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
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
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
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
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11、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
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銷售機構銷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銷售機構擔保或者背書,銷售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體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
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根據基金持倉情況確定。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
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
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郵政編碼:200121
法定代表人:黃孔威
成立時間:2003年3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50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
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
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
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
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
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
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
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
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II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
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
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
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
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
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III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
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
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
服務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
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
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
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
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
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
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
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
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
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
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
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
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
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
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
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5個工作日
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
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
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
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
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
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
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
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
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
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
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
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在募
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
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
場所查閱。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黃孔威
成立時間:2003年3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
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
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
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
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
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
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
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資源相關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資
產的80%。現金、債券資產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比例為5%-40%,其
中,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資源相關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
資產的80%。現金、債券資產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比例為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
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計算。
除上述第(2)、(12)、(16)、(18)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
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
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銀行間交
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
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
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范圍。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
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托管人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評估,控制交易對手
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力爭取對基金有利
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
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
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7)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2、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
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
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
同》及協議的約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
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
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協議約定
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
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
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
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協議有
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
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
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及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時,募集的基金
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
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
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并負責該賬戶的日常管理以及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應派專人協助辦理
開戶事宜。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
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并對基金托管人給予積極配合和協助。
5、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辦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
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
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6、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
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
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
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基金托管
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
管人。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
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
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余額所得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
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別
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后計算得出
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
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
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
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
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1、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協議產生的或與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
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
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
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
2、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投資人更改個人信息資料,請及時到原開立華寶基金賬戶的銷售網點更改。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客戶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負責寄送以下
資料:
1、基金投資人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月度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已經定制了電子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供電子對賬單。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賬單,可撥打我公司客服電話
400-700-5588(免長途話費)、400-820-5050(免長途話費),按“0”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開戶
證件號碼或基金賬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后,為基金持有人免
費郵寄紙質對賬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基金管理人以說明或電子形式向投資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資料。
(二)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登記注冊機構將其所獲
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即投資者可通過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額的方式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不受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將在本
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后公告。
(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五)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www.fsfund.com)為基金投資人提供網上查詢、網上資訊服務。
(六)資訊服務
1、投資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份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華
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電話:
電話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該電話可轉人工座席。
直銷柜臺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傳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聯網站
公司網址:www.fsfund.com
電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
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
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
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稱
2025/04/22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4/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4/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0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3/3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3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 度)
2025/03/31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25 關于華寶現金寶貨幣基金E類份額轉換、贖回轉申購、定期轉換、定期贖回轉申購業 務費率優惠公告
2025/03/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開通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相互轉換業 務的公告
2025/03/13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客服系統維護的通知
2025/02/10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網上交易定期定額業務協議更新提示
2025/01/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2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01/10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12/31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你同贏”平 臺)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4/11/26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4/11/12 投資者安全意識教育
2024/10/2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公告
2024/10/2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10/2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
2024/10/0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4/09/27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4/09/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客服系統維護的通知
2024/08/30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2024/08/23 關于提醒投資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特 別提示公告
2024/08/2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持續完善客戶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4/08/07 關于警惕冒用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特別提示公告
2024/07/3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07/19 關于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通知
2024/07/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9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
2024/07/11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06/28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06/21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4/05/17 關于調整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最低贖回份額、最低轉換份額、最低保有 份額的公告
2024/05/0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轉讓華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
2024/04/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 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4/04/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1季度報告
2024/03/29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
2024/03/2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7 關于華寶現金寶貨幣基金E類份額轉換、贖回轉申購、定期轉換、定期贖回轉申購業 務費率優惠公告
2024/02/2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董事變更的公告
2024/01/19 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
2024/01/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05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公布后,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
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辦公場所備投資者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寶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及基金的各種定
期和臨時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