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第1次)
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第1次)
基金管理人: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19年6月11日證監許可【2019】1045號文注
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
集申請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基金投
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變化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
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
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
管理風險,某一基金的特定風險等。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
益水平高于貨幣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申
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投資于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管理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但由于資產支
持證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還風險等風險,可
能導致包括基金凈值波動在內的各項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因此,投資者可能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
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不預示其未來業
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注意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
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本基金托管人已經對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與托管業務相關的更新信息進行了
復核、審查。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6月21日,有關財務數
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37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8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71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7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81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協議摘要...................................................................................................99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19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120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應當適用上述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若因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更
新導致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
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及時作出相應的變更和調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
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
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
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農銀匯理金盈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頒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農銀匯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
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1、基金份額分類:指本基金根據銷售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2、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申購時收取申購費、贖回時收取贖回費,但
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3、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贖回時收取贖回費,
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5、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61、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2、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況
名稱: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法定代表人:黃濤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08】3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750,000,001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人:翟愛東
聯系電話:021-61095588
股權結構:
股東 出資額(元) 出資比例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東方匯理資產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鋁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計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黃濤先生:董事長
碩士研究生。黃濤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國務院辦公廳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處長、副巡視員、巡視員,其間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掛職,擔任市委常委、副市長。2015年11月加入中
國農業銀行,任黨委辦公室/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黨委辦公
室/辦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國農業銀行監事。2022年7月起,任農
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2022年9月26日起,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長。
鐘小鋒先生:副董事長
政治學博士。1996年5月進入法國東方匯理銀行工作,先后在法國東方匯
理銀行(巴黎)、東方匯理銀行廣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處工作。2005
年12月起任東方匯理銀行北京分公司董事總經理。2011年11月起任東方匯理
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亞區副行政總裁。2012年9月起任東方匯理資產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亞區行政總裁。現任東方匯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亞洲區副主
席、集團執委會委員,匯華理財有限公司董事,端木正法學基金會理事會理事,
香港法國巴黎文化交流協會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貿易發展局金融服務咨詢委員會
委員、香港金融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
程昆先生:董事
碩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進入中國農業銀行工作,先后任中國
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外匯投資組合處、交易風險監督處副處長;自營風險管理處、
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研究發展處以及上海分部處長;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
副總經理;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副總裁。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兼任上海資產管理協會理事。
Julien Fontaine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政治學、公共管理碩士。Julien Fontaine先生的職業生涯始于法
國外交部,曾負責G7峰會的籌備工作。2000至2011年,曾擔任麥肯錫咨詢公
司顧問,并于2009年當選為合伙人。2011至2014年,曾擔任法國農業信貸銀
行集團戰略部負責人。2015年,Julien Fontaine先生加入東方匯理,先后擔任東
方匯理日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東方匯理集團市場部負責人,并于2019年起擔任
東方匯理合資企業及合伙關系部負責人,匯華理財有限公司董事,Amundi-Acba
Asset Managment Company董事。
劉宇鵬先生:董事
管理學碩士、工程師、經濟師。2015年11月進入中鋁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工
作,曾任投資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投資運營部總經理、戰略發展部總經
理、中鋁建信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中鋁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總
經理、中鋁創新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農銀匯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等職務,2024年5月至今任中鋁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
理。
彭向東先生:董事
金融學碩士。1991年7月進入中國農業銀行工作。2000年10月起,先后任
國際業務部外匯交易室處長、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2008年10月起任金融市場
部副總經理兼資金交易中心副總經理;2014年4月起先后任資產管理部副總經
理、副總裁;2018年4月起任投資銀行部負責人、資產管理部副總裁;同年9
月起任投資銀行部總裁。2021年8月起任中國農業銀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獨立董事
經濟學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學助理教授、世界銀行顧問、聯合國顧問、韓
國首爾國立大學客座教授。現任復旦大學管理學院金融與財務學系教授,兼任香
港大學商學院名譽教授和挪威管理學院兼職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詢有限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姜寧先生:獨立董事
政治經濟學碩士。曾任安徽省蚌埠教育學院講師、南京大學商學院經濟學系
教授。自2001年7月起,擔任南京大學長江三角洲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研究
員、副主任。此外,他還兼任蘇州希美微納系統有限公司董事、蘇州紐方興納米
材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和總經理、南京鸛巢傳感技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江蘇強
盛功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
徐信忠先生:獨立董事
金融學博士、教授。曾任英國Bank of England貨幣政策局金融經濟學家;
英國蘭卡斯特大學管理學院金融學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金融學
教授、中山大學嶺南(大學)學院院長、金融學教授。現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
院教授。
2、公司監事會成員
魯春嫣女士:監事會主席
全日制本科學歷,在職碩士學位,注冊會計師,高級經濟師。先后在中國建
設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工作,2013年起任中國農業銀行總行風
險資產處置部副總經理,2018年5月起兼任信恩潤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總經理。2022年6月起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長。
AnthonyMellor先生:監事
巴黎政治學院的金融碩士學位和普羅旺斯艾克斯法學院的法律碩士學位。在
多家公司(法國液化空氣集團、布伊格集團和拉加代爾集團)擔任投資者關系部
門負責人,并擔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許經營公司的首席財務官。他在資產管理行業
的職業生涯始于AGF資管公司(現為法國安聯全球投資公司)。自2016年起曾
擔任東方匯理投資者關系與財務溝通部總經理,現任東方匯理合資企業監督和伙
伴關系部副總經理。
杜紀福先生:監事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在職博士研究生學歷,經濟師。2011年7月起先
后在中國鋁業公司辦公廳、改革發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鋁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工
作。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任中鋁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和天津駿鑫輕
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2022年5月起,先后任中鋁資本控股有限公
司投資運營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戰略投資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現任中
鋁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協同發展部總經理。
李劍峰先生:監事
全日制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2015年7月進入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監察稽核部法務經理,2021年12月至今任監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監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中級經濟師。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農
銀匯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業務部項目經理。2022年10月進入農銀匯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產品管理部副主管。
陳帥女士:監事
全日制大學學歷、在職碩士學位,中級經濟師。2006年7月進入中國農業
銀行工作,曾任票據營業部高級客戶經理、高級產品經理、高級專員。2019年
11月加入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兼任農銀匯理
基金公司紀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黃濤先生:董事長
碩士研究生。黃濤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國務院辦公廳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處長、副巡視員、巡視員,其間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掛職,擔任市委常委、副市長。2015年11月加入中
國農業銀行,任黨委辦公室/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黨委辦公
室/辦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國農業銀行監事。2022年7月起,任農
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2022年9月26日起,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長。
程昆先生:總經理
碩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進入中國農業銀行工作,先后任中國
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外匯投資組合處、交易風險監督處副處長;自營風險管理處、
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研究發展處以及上海分部處長;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
副總經理;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副總裁。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兼任上海資產管理協會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總經理
碩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國農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副總經理、中國農業銀行
重慶市分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采購中心總經理,2020年6月起于農銀匯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2020年9月起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20年11月起兼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畢宏燕女士:副總經理
碩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國保德信保險公司、道富集團、宜信財
富(香港)任職,期間曾任美國保德信保險公司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道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運營官兼董事會秘書、道富環球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中國機
構業務負責人及任宜信財富(香港)業務管理負責人,2021年5月加入農銀匯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運營總監。
陳曉東女士:副總經理
博士研究生。2001年7月加入中國農業銀行;2002年7月至2010年5月先
后在房地產信貸部、個人業務部、住房金融與個人信貸部擔任副主任科員、主任
科員;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在住房金融與個人信貸部先后擔任副處長、處
長;2014年4月至2020年1月在零售銀行業務部擔任處長(其間:2017年4月至
2018年4月掛職任豐臺區區長助理);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在個人金融部
先后擔任財富管理處處長、高級專家;2023年10月加入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擔任黨委委員。2023年12月起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翟愛東先生:督察長
高級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1988年起先后在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城
鄉金融報》社、國際部、倫敦代表處、個人業務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
11月起參加農銀匯理基金公司籌備工作。2008年3月起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會秘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2012年1月起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長。
4、基金經理
郭振宇先生,碩士。歷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風險管理、
研究及高級交易員崗位。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農
銀匯理金祿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豐澤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金
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彭博1-3年中國利率債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金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金盛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瑞康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農銀匯理金鑫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
匯理悅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采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下述委員組成: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程昆先生,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張峰先生,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
基金經理;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史向明女士,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副總
監、基金經理;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郭振宇先生,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譚源先生,現任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
總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定期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1、風險管理體系
(1)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管理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
并貫穿到決策、執行和監督等管理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搭建全面風險管理和各類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
形成業務條線和風險管理條線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公司為風險管理工作配備充
足的人才資源、財務資源和科技資源,確保風險管理條線能夠有效履職。
3)匹配性原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和各個部門在風險管理中享
有的職權及承擔的責任對等,做到職責明確、責任清晰。
4)有效性原則:公司主動識別、評估和管控業務經營活動面臨的風險,確
保將各單項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持續保持資本和流動性充足,確保有效
抵御所承擔的總體風險。
(2)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
公司風險管理設立“三道防線”,業務部門、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審計部各
司其職,分工協作。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包括:
1)“第一道防線”。各類風險的承擔部門是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第一道
防線”,負責考慮本部門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之間的相關性,評估各類風險之間
的相互影響,統籌管控本部門業務的整體風險水平。
2)“第二道防線”。風險控制部、監察稽核部和各類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
是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第二道防線”。
風險控制部牽頭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履行以下全面風險管理職責:
牽頭擬訂風險偏好、風險限額、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基本制度等政策制度,
持續監控和報告具體執行情況;建立完善風險加總管理機制,牽頭協調識別、評
估、監測、控制全面風險和各類重要風險;按年評估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性
和有效性,組織各類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按年開展單項風險評估,并向管理層和
董事會匯報;建立完善全面風險管理的監測報告體系,定期向管理層和董事會報
告全面風險管理狀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公司風險考核評價體系,定期開展
風險考核評價。
監察稽核部牽頭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履行以下職責:組織開展公司內部
控制體系建設,指導并監督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工作,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形
成有效支撐。
各類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單項風險管理,并配合做好全面風險
管理。
3)“第三道防線”。審計部是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第三道防線”,堅持
風險為導向的審計理念,關注“第一道防線”、“第二道防線”管理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并將審計情況報送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跟蹤檢查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措
施的落實情況,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負責按照相關工作機制,對審計發現問題
的整改情況進行審計驗證。
2、內部控制體系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
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及日常經營運作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機制,維護
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資產、自有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運作和管理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董事會下設稽核及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投資業
務進行合規性控制,對公司內部稽核檢查工作結果進行審查和監督并向董事會報
告;董事會下設薪酬和人力資源委員會,負責擬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
酬政策,起草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計劃,審核公司總體人員編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負責審議員工的聘用和培訓政策。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主持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公
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決策。公司設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與內部控
制委員會、新業務及市場營銷委員會,就基金投資、風險控制和產品設計等發表
專業意見及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最高投資決策機構。
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情
況、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
會報告。
2)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據規
范的對象劃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
依據;第三個層面是部門及業務管理制度;第四個層面是公司各部門根據業務需
要制定的操作流程、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遵循相應的程
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監察稽核部定期對公司制
度、內部控制方式、方法和執行情況實行持續的檢查,并出具檢查報告。
3)風險評估
A、董事會下屬的稽核及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督察長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評
估;
B、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投資運作中
的重大風險與內控情況進行評估,制定風險處理方案并監督實施;
C、各級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業務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
4)內部控制活動
為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公司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建立順
序遞進、權責分明、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分層授權、資產分離、業務
隔離、崗位隔離、物理隔離、與關聯方隔離等內控措施保障實施。
5)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雙向的信息交流途徑,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報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了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
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并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公司根
據組織架構和授權制度,建立了清晰的業務報告系統。
6)內部控制監督
內部監控由監事會、董事會稽核及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公司風險管理
與內部控制委員會和監察稽核部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開展。本公司設立了
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
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意見改進,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執行。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曉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
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及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
業務處、理財信托業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
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
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
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
制審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
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
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
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
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
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國建設銀行已
托管1405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
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環
球金融》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
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
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2019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
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
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融》“中國最
佳次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行”
獎項。2023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
2024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優秀ETF托管人”、《中國證券報》“ETF
金牛生態圈卓越托管機構(銀行)”、《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托管人”等獎
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
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
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
作,對托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
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
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
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
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
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
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
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
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
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
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
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法定代表人:黃濤
聯系人:朱慧舟
客戶服務電話:4006895599、021-61095599
聯系電話:021-61095610
網址:www.abc-ca.com
2、其他銷售機構:
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的相關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
機構銷售本基金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法定代表人:黃濤
電話:021-61095588
傳真:021-61095556
聯系人:丁煜瓊
客戶服務電話: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05室
負責人:廖海
聯系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系人:廖海
經辦律師:廖海、劉佳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1001-2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外經貿大廈901-22至901-26
執行事務合伙人:肖厚發、劉維
電話:010-66001391
傳真:010-66001392
聯系人:金詩濤、蔣文靜
經辦注冊會計師:趙鈺、金詩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經2019年6月11日中國證監會證監
許可【2019】1045號文件注冊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基金份額凈值為人民幣1.00元,按初始面值發售。
本基金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1日進行發售。
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共募集210,127,026.42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403
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9月
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
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
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
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
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
他暫停或拒絕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
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
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于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
善行使合法權利。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
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代銷網點和直銷網上交易投資人每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申購金額為10
元(含申購費)。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個人投資者首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申購
金額為50,000元(含申購費),機構投資者首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申購金額為
50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申購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已在
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有該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
制。代銷網點的投資人欲轉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進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
直銷中心最低金額的限制。投資人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
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
規定為準。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額。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按每筆A類
基金份額的申購申請單獨計算。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采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
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采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申購費率如下:
表二:申購費率表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費率
M<50萬 0.8%
50萬≤M<100萬 0.5%
100萬≤M<500萬 0.3%
M≥500萬 1000元/筆
2020年5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發布了《關于面向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申
購費率的公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柜臺申購本基
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申購費率:通過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基
金A類基金份額的,適用的申購費率為對應申購金額所適用的原申購費率的
10%;申購費率為固定金額的,則按原費率執行,不再享有費率折扣。其中,養
老金客戶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
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基本養
老保險基金、符合人社部規定的養老金產品、職業年金計劃、養老目標基金。如
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
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將依據相關規定將其納入養老
金客戶范圍。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因紅利自動再投
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2、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全額歸入基金財產。本基金的A類和C類基金份額
適用同一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表三:贖回費率表
持有時間 贖回費率
T<7天 1.5%
7天≤T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冊登記系統內,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連續期限。
后端費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費,條件成熟時也將為客戶提供后端收費的選
擇。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資產凈值總
額/該類基金份額總數。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
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4、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申購價格以申購當日(T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申購的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申購A類基金
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對于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0元,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
戶)有兩筆申購金額分別為1萬元和2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申購費用和獲得
的A類該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 申購2
申購金額(元,A) 10,000 2,000,000
適用申購費率(B) 0.8% 0.3%
凈申購金額(C=A/(1+B)) 9,920.63 1,994,017.95
申購費用(D=A-C) 79.37 5,982.05
申購份額(E=C/1.2000) 8,267.19 1,661,681.63
(2)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申購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47,619.05份C類基金份額。
5、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贖回當日(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贖回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例: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其在認購/申購時已
交納認購/申購費用,該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2500元,持有年限少于7天,
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1.2500×10,0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10,000×1.5%=187.50元
贖回金額=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某投資人在T日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
值為1.2500元,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312.50元。
6、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
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
7、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0、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
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
費率。
七、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
加權益并辦理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
額。
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
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
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
以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本基金總規模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7、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或拒絕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或拒絕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或拒絕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
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
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
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對于該單個基金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
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
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
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對于該單
個基金持有人未超過上述20%比例的贖回申請部分:1)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
力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全部確認和支付,并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2)基金管
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
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
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
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該等轉讓申請并由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債券品種,在嚴格控制風險和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
的基礎上,力爭獲取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為投資者提供長期穩定的回
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國債、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地方政府債、央票、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定期存款、協議存
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形勢的持續跟蹤,基于對利率、信用等市場的分析和
預測,綜合運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結構策略、類屬配置策略、信用策略、跨市
場投資策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等策略,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斷未來市場利率可能的
變動方向,并在合理預測市場利率水平的基礎上,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靈活調整
組合的目標久期,提高債券投資收益。當預期市場利率上升時,通過增加持有短
期債券或增持浮動利息債券等方式降低組合久期,以降低組合跌價風險;在預期
市場利率下降時,通過增持長期債券等方式提高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債券價格
上升的收益。
2、期限結構配置
在確定組合久期后,針對收益率曲線形態特征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結構,包
括采用集中策略、兩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動態
調整,從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3、類屬配置策略
在宏觀分析及久期、期限結構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根據不同類屬資產的風
險來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稅務處理、類屬資產收益差異、市場
偏好以及流動性等因素,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最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
類屬資產的配置比例。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力量并借鑒外部的信用評級結果,建立內部信用
評級體系和信用類債券核心庫。根據發債主體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等情況,對發
債企業信用風險進行評估,給出各目標信用債券的信用評級等級。基金經理據此
從核心庫中優選券種納入組合。
5、跨市場投資策略
跨市場投資策略是根據銀行間市場及交易所市場不同的運行規律和風險特
性,構建和調整債券組合,提高投資收益。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與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基礎上,對資產支持證券的
利率風險、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
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對收益率走勢及其收益和風險進行判斷。在嚴
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結合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后收益高的品
種進行投資。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中債
綜合指數細分指數之一。該指數同時覆蓋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銀行間以及銀行柜臺債券市場上的債券,對債券價格變動趨勢有很強的代表性。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客觀合理地反映本
基金風險收益特征。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準
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
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高于貨幣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混合型基金。
六、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投資決策委員會每月召開投資策略會議,決定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
和債券的投資重點等;
3、投資對象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的匹配關系,本基金將在承擔適度風險
的范圍內,選擇收益風險配比最佳的品種進行投資。
七、投資管理程序
1、投資研究管理架構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
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情況,基金管理人在投資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資決策委員會
領導下的逐級授權制度,分別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業務負責人和基金經理
等多個層級,并在全面貫徹授權制度的基礎上實行基金經理負責制,充分發揮基
金經理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部門設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資、研究
和交易相互獨立的原則,相互之間建立了嚴格的防火墻制度;在具體投資品種的
篩選上,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循證券庫制度,以確保基金經理投資的科學性和穩健
性;基金管理人還設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委員會對投資風險進行監督和管理,
并設立監察稽核部對投資的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后監察,以做到投資合法合規
和風險可控。基金管理人還針對風險管理設立了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
2、投資決策機制
依照逐級授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機制分別由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業務負責人和基金經理三個層面具體實施:
(1)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公司基金及受托資
產投資行為必須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授權,投資相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該委員會
制定的原則和決策從事投資活動。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
決定基金投資中的重大問題,包括制定總體投資方案、確定資產和行業配置原則、
審定基金經理的投資提案、批準基金經理的超權限投資等。
(2)投資業務負責人
投資業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投資研究業務規則
并監督實行、負責投資研究等部門的日常管理、審批基金經理超權限投資等。
(3)基金經理
基金管理人實行授權制度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對基金
經理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的投資方案進行原則性
決策,基金經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負責具體的證券投資事務,執行和優化
組合配置方案,并對其投資業績負責。基金經理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授權基金經理
助理暫時代為履行投資職責,但必須遵守公司的規定,不得采用無條件和無時限
的授權。
3、研究機制
基金管理人設立研究部,具體負責公司的研究業務,具體包括投資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觀經濟、資本市場、產業配置等策略報告,為投資部門把握市場機會
服務;開展對行業、上市公司、固定收益產品、衍生產品的研究,為投資部門、
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供投資建議;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設有專門的量化投資研
究團隊,通過對市場數據的數量化分析和統計規律的歸納,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資建議。
4、投資基本流程
(1)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對下一階段基金投資的資產和行業
配置進行討論,明確證券庫的構成和最新變化,并最終確定總體投資方案。
(2)研究部門進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門將廣泛地參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時了解國家宏觀經濟
走勢和行業發展狀況等,并采用實地調研、持續跟蹤等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深入
調查研究,最終形成對宏觀經濟、投資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報告,提交
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部門作為決策和投資的依據。研究部門的固定收益產品研
究人員將在對宏觀經濟、財政貨幣政策和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深入分析的基礎上,
形成債券投資策略提交投資部門。此外,研究部門和投資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舉行
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宏觀經濟、行業、上市公司、債券等問題,作為投資決
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3)投資部門實施投資
基金經理及投資團隊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總體投資方案,依據研究部
門提供的研究成果,對宏觀經濟、行業發展、風格變動和個券走勢做出判斷,完
善資產配置和行業配置方案,構建和優化投資組合,并具體實施下達交易指令。
對于超出權限范圍的投資,基金經理應按照公司權限審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資領
導或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4)集中交易室執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應
對指令予以審核,然后再具體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不明確、不規范或
者不合規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暫不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經理或相關人員。
集中交易室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
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交易策略。
(5)投資績效分析評估
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部門會對基金投資的業績進行數量化分析,利用相關工
具、模型對基金的投資風險、經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和業績貢獻等方面進行評估、
測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資部門和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對下期投資方案決策的參
考。
(6)風險控制和監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置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公司的各項
風險問題;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具體負責對投資風險進行事前識別、事中監控和事
后檢查;公司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門負責對投資、研究環節事后的合規監督檢查,
及時向公司管理層和董事會上報發現的合規性問題并持續督促相關部門予以解
決。
八、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項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
為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
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內容。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3月31日。
1.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8,514,504,693.59 99.98
其中:債券 8,514,504,693.59 99.98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910,157.33 0.01
8 其他資產 1,109,248.85 0.01
9 合計 8,516,524,099.77 100.00
1.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1.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1.3.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8,070,769,822.79 119.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593,525,222.22 23.50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443,734,870.80 6.54
9 其他 - -
10 合計 8,514,504,693.59 125.57
1.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20220 22國開20 4,700,000 503,119,290.41 7.42
2 2420017 24杭州銀行小微債 4,800,000 492,284,002.19 7.26
3 212380032 24浦發銀行債01 4,000,000 404,176,876.71 5.96
4 212400004 24光大銀行小微債 3,300,000 338,272,783.56 4.99
5 212380027 23華夏銀行 2,400,000 245,897,095.89 3.63
債05
1.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1.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1.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9.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9.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0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024年12月27日,國家開發銀行因貸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向未取得行政
許可的項目發放貸款,被北京金融監管局罰款60萬元。
2024年8月12日,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規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貸款手
續費;投資同業理財產品風險資產權重計量不審慎且向監管部門報送錯誤數據;
部分EAST數據存在質量問題,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罰款110萬
元。
2024年11月25日,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
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規定辦理資本
項目付匯、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和違反外匯登記管理
規定,被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措施。
2024年5月14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投訴處理內部控制不嚴行
為,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罰款20萬元。
2024年12月30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2.違反清算管理規定;3.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4.違反人民幣流通管理規
定;5.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6.違反國庫科目設置和使用規定;7.違反信用信
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8.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9.
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10.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
疑交易報告;11.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被中國人民銀行警告,沒收違法
所得201.77033萬元,罰款1677.06009萬元。
2025年3月12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并購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
營規則、理財業務投資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嚴重違反
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金融監管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0萬元。
2024年5月14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信貸業
務、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沒收違法
所得并處罰款合計6723.98萬元。其中,總行6073.98萬元,分支機構650萬元。
2024年5月30日,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境外機構重大投資事項未經行
政許可,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處罰款80萬元。
2025年1月2日,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
則、代理銷售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金融監管局罰款200萬元。
2025年3月27日,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金融統計相關規定,被中
國人民銀行罰款110萬元。
本基金管理人經研究分析認為上述處罰未對該發行人發行的證券的投資價
值產生重大的實質性影響。本基金投資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資制
度的規定。
其余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本報告編制日前一
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1.10.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1,109,248.85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1,109,248.85
1.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0.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不存在前十名股票中有流通受限的情況。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
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
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9年9月17日,基金業績數據截至2025年3月31日。
一、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1、農銀金盈債券A:
階段 份額凈值增長率① 份額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31日 1.63% 0.04% 1.25% 0.04% 0.38% 0.00%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4.62% 0.10% 3.05% 0.10% 1.57% 0.00%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5.12% 0.05% 5.65% 0.05% -0.53% 0.00%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81% 0.08% 3.49% 0.07% -0.68% 0.01%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4.41% 0.06% 5.23% 0.05% -0.82% 0.01%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6.11% 0.09% 8.15% 0.10% -2.04% -0.01%
2025年1月1日-2025年3月31日 -0.27% 0.08% -1.19% 0.11% 0.92% -0.03%
基金成立至2025年3月31日 26.96% 0.08% 28.28% 0.08% -1.32% 0.00%
2、農銀金盈債券C:
階段 份額凈值增長率① 份額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31日 1.92% 0.10% 1.86% 0.11% 0.06% -0.01%
2025年1月1日-2025年3月 -0.33% 0.08% -1.19% 0.11% 0.86% -0.03%
31日
基金成立至2025年3月31日 1.59% 0.10% 0.65% 0.12% 0.94%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
益率變動的比較
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累計份額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2019年9月17日至2025年3月31日)
注: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國債、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地方政府債、央票、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定期存款、協議存
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如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
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若法律法
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
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本基金建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9月17日)起6個月,建倉期滿時,
本基金各項投資比例已達到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比例。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并
為基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五、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
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活躍
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
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
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七、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八、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
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額
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基金份額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
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
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銷售服務費可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
用。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
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4、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一致并履行相關程序后調整基金管理費、基
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
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事項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
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于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遇《信息披露辦法》對基金定期報告的信息披露要求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有權根據最新的法規要求進行相應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
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
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本基金連續40個工作日、50個工作日、5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
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對基金合同可能面
臨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進行提示;
25、變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情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
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
限證券的投資情況。
(十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單只基金
只需選擇一家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
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
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
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
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
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
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
份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3、基金份額的登記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對側袋賬戶份額實行獨立管理,主袋賬戶
沿用原基金代碼,側袋賬戶使用獨立的基金代碼。
(二)基金的投資及業績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
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務機構在計算基金業績相關指標時
僅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在計算基金業績
相關指標時按投資損失處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務機構在展示基金業績時,應
當就前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避免引起投資者誤解。
(三)基金的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其他費用詳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基金定期報告中
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
賬戶進行編制。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
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
度報告披露,執行適當程序并發表審計意見。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
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
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
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
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將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
應的款項。
側袋賬戶資產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應注銷側袋賬戶。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高于貨幣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所面臨的投資組合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特定風險等。除投資組合風險以外,本基金還面臨操作風險、管理
風險、道德風險和合法合規風險等一系列風險。具體如下:
一、本基金的風險
1、投資組合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
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
風險。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
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直接投
資于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而產生波動。
匯率風險:匯率的變化可能對國民經濟不同部門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導致
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業績及其股票價格發生波動,基金收益產生變化。
(2)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所持證券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
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一方面來自
于投資者的集中巨額贖回,另一方面來自于其投資組合或其中的部分資產變現能
力變弱所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
1)在申購、贖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將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
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在當接受申購申請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將采取設定單一
投資者單筆/單日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基金總規模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主要為各類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其中貨幣市場工具
剩余期限短、市場交易活躍,流動性高,能夠滿足開放期日常現金管理的需要;
債券市場容量大,換手率較高,流動性良好。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嚴格的債券評級
制度和回購交易質押品管理制度對投資品種的風險狀況與價值變動進行持續監
測,防范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事件。
3)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
回的情形。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大,在市場價格下跌時會出現交易量急
劇減少的情形,此時出現巨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從而產生流動
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
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
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
施。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4)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
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④收取短期贖回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贖回費;⑤暫停基金估值,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將暫停基金估值;⑥擺動定價;⑦啟用側袋機
制。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
響,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購本基金、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賬、
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會產生較高的贖回費造成收益損失等。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
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5)變現風險:投資組合的變現能力較弱所導致基金收益變動的風險。當持
有的部分債券品種的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時,資產變現的難度可能會加大。
同時,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種資產集中度過高,導致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變現,有
可能導致基金的凈值出現損失。
6)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
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份
額將停止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能面臨無法及時獲得側袋賬戶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按照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
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但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
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
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3)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
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
割風險。
2、操作風險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會導致操作風險,主要包括人為錯失、違法行為、未授權
活動、人員流失等營運風險、技術風險和決策及程序風險等。
3、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
全、投資決策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規性風險
投資的合規性風險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5、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管理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但由于資產支
持證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還風險等風險,可
能導致包括基金凈值波動在內的各項風險。
6、自動終止合同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因此,投資者可能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
7、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基金資產主要投資于債券市場,因此債市的變化將影
響到基金業績表現。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市場、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8、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9、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2)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3)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4)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
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
售,但是,基金資產并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銷售機構擔保
收益,銷售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法定代表人:黃濤
設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08]3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750,000,001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6109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基金定期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
[2004]14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四)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定期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除外)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增加、
取消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基金份額轉讓等業務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若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協議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9號50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黃濤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08]3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750,000,001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
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國債、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地方政府債、央票、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定期存款、協議存
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
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3.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項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
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
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
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
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
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
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
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本
基金為純債基金,僅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中的債券資產。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
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
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
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
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3.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
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
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
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贖回的影
響、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
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
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
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
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
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
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托管產品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
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
收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賬戶注銷時,由基金管理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
定,委托有交易關系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銷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將相關證
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賬戶注銷期間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應
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
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
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
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資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
金合同》終止后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
算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評
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活躍
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
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
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
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
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
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
值價格數據。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
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
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
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
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
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
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
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
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
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
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
這些服務項目:
一、持有人注冊與過戶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與過戶登記服務。基
金登記機構配備先進、高效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投資
者辦理基金賬戶、基金份額的登記、管理、托管與轉托管,持有人名冊的管理,
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
收等服務。
二、賬務寄送服務
如投資者有需求,基金管理人可寄送相關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
新服務的相關材料、基金經理報告、客戶服務問答等。
三、紅利再投資服務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
登記機構將其所獲紅利按紅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且不
收取任何申購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選擇更改基金分紅方式。
四、短信及電郵服務
1、手機短信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和客戶服務熱線人工應答預留
手機號碼,按需要定制短信內容并選擇發送頻率,我公司將根據定制要求提供
相應服務。
2、電子郵件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并通過本公司網
站定制電子郵件服務,可自動獲得相應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資訊信息、基金分紅提示信息、定期基金報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電話咨詢服務
1、自動語音服務
電話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24小時查詢服務,投資者可通過電話自助方式,
查詢基金代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產品介紹等信息,也可以查詢到基金賬戶
余額、分紅信息、交易記錄等個人賬戶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00-11:30,13:00-17:00。投資者
可以通過撥打客服熱線獲取業務資訊、信息查詢、服務投訴等服務。
3、基金客戶留言服務
在非人工服務時間或暫時無法接通人工電話時,基金持有人可以通過電話
留言的方式將疑問、建議告知,同時留下有效的聯系方式,客服人員將進行回
復。
六、網站客戶服務
1、個人賬戶查詢服務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賬號登錄后,可以查詢基金持有情況、分紅信息和
交易記錄,也可以更新郵件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
2、電子信息定制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網站查詢及定制基金凈值、產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動
態等資訊類信息及電子賬單、交易確認短信等賬務變動類信息。
公司網址:www.abc-ca.com
七、客戶投訴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電話中心、信函、電子郵件、
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八、服務渠道
1、公司網址:www.abc-ca.com
2、客戶服務電話: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戶服務傳真:021-61095556
4、客戶服務信箱:service@abc-ca.com.cn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
印件。投資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內
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注冊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關于申請募集農銀匯理金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