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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05-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2025年05月26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5月28日證監許可【2019】983號文注冊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
的匹配檢驗。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應充
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對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
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
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
行負擔。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
動性風險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險、操作和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模型
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
風險等。此外,本基金的特定風險主要包括:(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債券的
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債券的特定風險即成為本基金及投資者主要面
對的特定投資風險。債券的投資收益會受到宏觀經濟、政府產業政策、貨幣政策、
市場需求變化、行業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的成長性與市場
一致預期不符而造成個券價格表現低于預期的風險。(2)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
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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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且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因此,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凈值帶來一定的風險。(3)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
國債期貨交易采用保證金交易方式,基金資產可能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
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面臨保證金風險。同時,該潛在損失
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桿性風險。另外,國債期貨在對沖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
基金資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風險。本
基金的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與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
交易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同業存單、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和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中高等級債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級債券指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
信用評級為AA+(含)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信用債(包括企業
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中期票據、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非國家信用擔保的債券)。本基金投
資的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中期票據、次級債、可分離
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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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債項評級的以及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
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對于債項評級和主體評級均沒有的信用債,基金管理人需
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
凈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并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法規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5月26日對本招募說明書的“重要提
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第二十
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第二十
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的內容進行了更新,其余內容暫未更新。有關財務數據
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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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緒言.................................................................................................................................................6
二、釋義.................................................................................................................................................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關服務機構...............................................................................................................................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9
九、基金的投資...................................................................................................................................40
十、基金的財產...................................................................................................................................54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55
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1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4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六、側袋機制...................................................................................................................................74
十七、基金的風險揭示.......................................................................................................................77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6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87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88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90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91
二十四、備查文件...............................................................................................................................9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9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協議摘要.............................................................................................................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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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
明書”或“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
資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
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
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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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加優選中高等
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
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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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來自境外的
資金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包括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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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機構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業務和基金交易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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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2、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3、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銷售服務費的收取方式不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
費,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5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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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
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5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
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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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仁和鎮順澤大街65號317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緯路35號
成立時間:2013年3月27日
電話: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遠洋
注冊資本:4.65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比例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豐
業銀行28%、北京乾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12%、中地種業(集團)有限公司
6%、中國有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5%、紹興越華開發經營有限公司5%。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夏遠洋先生,董事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碩士,經濟師。夏先生于2002
年7月加入北京銀行,從事銀行公司治理相關工作;2007年10月起,歷任朝外支
行行長助理,總行資產托管部副總經理,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資金
交易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分行紀委書記等職務。其中于2012年12月至2014
年3月參與籌備中加基金并擔任公司首任督察長。
李瑩女士,董事、總經理,1996年1月加入北京銀行,2016年9月至2023
年8月擔任北京銀行同業票據管理部總經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擔任北
京銀行同業票據管理部副總經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擔任北京銀行同業
票據部總經理助理,主要從事金融同業業務管理工作。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
歷任北京銀行投行與同業部票據中心(室)、同業與票據部票據中心(室)經理,
主要從事同業票據業務相關工作。自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李女士先后在
北京銀行北太平莊支行、計劃財務部、同業部、投行與同業部從事相關工作。李
女士于2023年8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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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quel Costa女士,董事,2019年8月加入豐業銀行國際財富管理部門。她擁
有20多年的行業經驗,包括在墨西哥領先的金融機構之一領導零售銀行和財富管
理業務的客戶和核心銀行業務。在此之前,Raquel Costa女士在巴西和美國的另一
家領先金融機構工作了12年,并逐漸擔任高級職務,包括大眾富裕階層部門高級
副總裁兼主管以及消費細分部門高級副總裁兼主管。
Rosemary Chan女士,董事,2014年加入豐業銀行,目前擔任全球財富管理內
部控制及監管事務高級副總裁。Rosemary Chan女士擁有30多年的證券法律和監
管經驗,曾在全球性律師事務所擔任公司律師,并在多家加拿大金融機構擔任首
席合規官。她還曾擔任加拿大投資行業監管組織高級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十年,
該組織負責監督加拿大的投資交易商和證券交易所。
劉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學士,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
碩士,于1998年7月加入北京銀行。劉女士于2023年9月起擔任北京銀行金融
市場總監并兼任同業票據部總經理,2017年1月至2023年8月擔任北京銀行資金
運營中心總經理,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擔任北京銀行資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
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擔任北京銀行資金交易部副總經理,2006年7月至2008
年12月擔任北京銀行資金交易部總經理助理。之前,劉女士先后在北京銀行天橋
支行、總行計劃財務部、總行資金交易部從事相關工作。
畢黎黎女士,董事,大學本科。在投資領域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現任北京
乾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張建設先生,董事,1984年7月畢業于西北農業大學(現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經濟管理專業,獲農業經濟管理學士學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職于農業
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農業物資司、農業物資供銷總公司,先后任職員、
財務處長,高級經濟師;自2003年至今,先后擔任中地種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兼總裁、中地乳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同時擔任中國畜牧業協會副會長、
中國奶業協會副會長。
劉顯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職于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
北京礦冶研究總院),在財務處先后擔任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總會計師等職
務,現任中國有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黨委委員。
吳小英女士,獨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吳女士先后在中國人民銀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國銀行中苑賓館、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民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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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擔任副科長、人事主管、商貿部總經理、計劃資金
部總經理、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紀委副書記等職務。
楊運杰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自1986年始,楊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學院、中央財經大學擔任經濟學的教學工作,并先后擔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務副主任、學院院長等職務,期間還在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
北京管理總部擔任研發部經理。現任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MelissaThomas女士,獨立董事,安大略省律師協會會員,曾為律師事務所合
伙人,擁有20年以上加拿大和中國地區執業經驗,精通英語、法語和漢語,對在
中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所適用的基本法律法規、監管政策有深入了解,在解決
各類合資企業中所涉外方問題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劉揚女士,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央財經大學統計與數學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經濟數據研究中心主任、校學術委員會理工部主任委
員,國務院學位辦第七屆統計學科評議組成員、全國應用統計專業碩士教學指導
委員會委員、全國工業統計學教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統計委員
會副主任、北京大數據協會副會長、全國經濟規律研究會常務理事、全國統計教
材編審委員會委員、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評審專家。
2、監事會成員
王宇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1998年7月加入北京銀行,歷任北京市商業
銀行前門支行信貸部經理助理、北京銀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烏魯木齊分行副
行長、郊區管理部副總經理、天津分行紀委書記。2023年9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現任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監事會主席。
魏忠先生,監事,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經理(FRM)、加
拿大投資經理(CIM);現任加拿大豐業銀行全球財富管理內部控制與監管事務部
風險管理總監。曾任職于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倫多,加拿大),富蘭克林
譚普頓投資公司(多倫多,加拿大),2014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間曾任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王雯雯女士,職工監事,經濟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銀行,從事風險管理等
相關業務;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法律合規與內控部總監、
董事會(監事會)辦公室主任、黨群工作部(紀委辦公室)主任。
鄭楠先生,職工監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碩士。曾就職于中國民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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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任全球分銷業務部國際業務負責人;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市場營銷部副總監,現任產品規劃部總監、營銷服務部總監、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主任。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李瑩女士,董事、總經理,1996年1月加入北京銀行,2016年9月至2023
年8月擔任北京銀行同業票據管理部總經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擔任北
京銀行同業票據管理部副總經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擔任北京銀行同業
票據部總經理助理,主要從事金融同業業務管理工作。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
歷任北京銀行投行與同業部票據中心(室)、同業與票據部票據中心(室)經理,
主要從事同業票據業務相關工作。自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李女士先后在
北京銀行北太平莊支行、計劃財務部、同業部、投行與同業部從事相關工作。李
女士于2023年8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總經理。
孫小妹女士,財務負責人,中國人民大學財政學學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
孫女士于2001年7月加入北京銀行,2009年8月起歷任北京銀行計劃財務部北京
管理室室經理、北京銀行計劃財務部管理會計室室經理、北京銀行計劃財務部總
經理助理、中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中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財務負責
人(財務總監),期間,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兼任中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臨時負責人,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兼任中荷人壽保險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上海分公司整體經營工作。自2024年4月19日
起,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陳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學本科。1998年至2013年任職于北京銀行信息技
術部;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運營保障部總監助理、副總
監、總監。自2019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劉凌先生,督察長,經濟學碩士,曾在第一創業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第一
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在辦公室、特定資產管理部和專戶子公司北銀豐業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具有較豐富的金融工作經驗。自2020年10月16日起,任公司督察
長。
4、本基金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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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泰源先生,2011年至2020年,曾先后任中國銀行司庫助理投資經理;招商
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經理、自營交易員;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2020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中加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10月30日至今)、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11月6日至今)、中加頤合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11月30日至今)、中加瑞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2020年12月14日至今)、中加瑞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1年6月
24日至今)、中加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6月
29日至今)、中加瑞鴻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7月12
日至今)、中加聚安60天滾動持有中短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5
月6日至今)的基金經理。
歷任基金經理: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楊宇俊先生擔任本
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公司總經理李瑩女士,固定收益部主管張楠先生,
主動權益投資部主管張一然先生,集中交易部副總監于春玲女士,絕對收益部總
監助理鄒天培先生,組合與養老投資部主管郭智女士,量化與指數投資團隊主管
鐘偉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級基金經理袁素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資經理王哲先生,
主動權益投資部基金經理薛楊先生。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
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
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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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
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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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其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首要性原則。公司將內部控制工作作為公司經營中的首要任務,以保障
公司業務的持續、穩定發展。
(2)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工作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崗位,并涵
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項經營業務流程與環節。
(3)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科學、合理、有效,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竭力維護
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不得任意超越制度約束。
(4)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需
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公司設立
專門的法律合規與內控部及審計部對內部控制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5)相互制約性原則。公司內部各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清晰、權責分明、相互
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6)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運作嚴格分離,基
金投資、交易、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物理上適當隔離。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
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成本達到最佳的內控效果。
2、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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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嚴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
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適時性原
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門業務規章等三部分有機組成。
(1)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明確,是各項
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財務制度、檔案管理制度、
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
(3)部門業務規章是在遵守各項基本管理制度基礎上,根據各業務部門的實
際情況,對各業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流程操作、評估考核
及職業操守等所作的具體規定。
3、完備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
公司建立獨立的內部控制體系,董事會層面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高管層面
設置督察長,公司組織架構設立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的法律合規與內控部、審計
部和風險管理部,各業務部門設專職或兼職合規風險管理人員,通過風險管理制
度、合規管理制度及內部審計制度等多層面構建獨立、完整、相互制約、關注成
本效益的內部監督控制體系,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保護投
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法律合規與內控部、審計部和風險管理部在督察長的領導下嚴格落實合規內
控制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司日常業務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的合法合規性
進行監督或檢查,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
和反饋,及時發現并協助完善內部控制管理中各種漏洞及不足,提升公司風險防
范能力和內控水平,保障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嚴格落實。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本公司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公司特別聲明以上關于
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公司的發展不
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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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4年9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211人,平均年齡38
歲,99%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
技術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托
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
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
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
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
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
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托管
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
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務。截至2024年9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
1428只。自2003年以來,本行連續二十一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
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
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102項最佳托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托
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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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情況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風險管理的實操過程中根據國際公認的內部控制
COSO準則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與評價五個方面
構建起了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并納入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始終秉持規范運作的原則,將建立系
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視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
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的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自始至終將風險管理置于與
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
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相關業務
崗位,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責。從2005年至今,中
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十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
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方
對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
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
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1.內部控制目標
(1)資產托管業務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2)促進實現資產托管業務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
(3)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資產安全;
(4)提高資產托管經營效率和效果;
(5)業務記錄、會計信息和其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
覆蓋資產托管業務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機構、部門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全面控制基礎上,關注重要業
務事項、重點業務環節和高風險領域。
(3)制衡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及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適應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當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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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相適應,并進行動態調整,以合理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5)審慎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
設立機構或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6)成本效益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
合理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納入全行統一的內部控制體系。
(1)總行資產托管部根據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
體系,作為全行托管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根據行內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
內部控制體系,建立與托管業務條線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運行機制,確定各項業務
活動的風險控制點,制定標準統一的業務制度;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證
托管業務流程的經營效率和效果,組織開展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
監督和檢查,督促各機構落實控制措施。
(2)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指導托管業務的內控管理工作,根據年度工作重點,
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開展相關業務監督檢查,將托管業務檢查項目整合到全行業
務監督檢查工作中,將全行托管業務納入內控評價體系。
(3)總行內部審計局負責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審計與評價工作。
(4)一級(直屬)分行資產托管業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
織開展本機構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及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糾正、處理存在的問
題。
4.內部控制措施
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體
系,包括《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規定》、《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資產
托管業務全面風險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營運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合
同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管理辦法》、《資
產托管業務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產托管業務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在
環境、制度、流程、崗位職責、人員、授權、創新、合同、印章、服務質量、收
費、反洗錢、防止利益沖突、業務連續性、考核、信息系統等全方面執行內部控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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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風險控制
資產托管業務切實履行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的主體職責,按照“主動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動將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全面風險
管理體系,以“管住人、管住錢、管好防線、管好底線”為管理重點,搭建適應
資產托管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架構,通過推進托管業務體制機制與完善集約化營
運改革、建立資產托管風險管理委員會機制、完善資產托管業務制度體系、加強
資產托管業務隊伍建設、科技賦能、建立健全應急災備體系、建立審計發現問題
整改臺賬、加強人員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險、信
息科技風險和次生風險。
6.業務連續性保障
中國工商銀行制訂了完善的資產托管業務連續性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具備
行之有效的災備恢復方案、充足的移動辦公設備、同城異城相結合的備份辦公場
所、必要的工作人員、科學清晰的AB崗位設置及定期演練機制。在重大突發事件
發生后,可根據突發事件的對托管業務連續性營運影響程度的評估,適時選擇或
依次啟動“原場所現場+居家”、“部分同城異地+居家”、“部分異城異地+居家”、
“異地全部切換”四種方案,由“總部+總行級營運中心+托管分部+境外營運機構”
形成全球、全天候營運網絡,向客戶提供連續性服務,確保托管產品日常交易的
及時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
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
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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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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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中心
本基金直銷中心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電子自助交易系
統。
名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緯路35號
注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仁和鎮順澤大街65號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遠洋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00-95526
傳真:010-83197627
聯系人:江丹
公司網站:www.bobbns.com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電子自助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申
購及贖回等業務。
2、其他銷售機構
具體名單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仁和鎮順澤大街65號317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緯路35號
法定代表人:夏遠洋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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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經辦注冊會計師:管祎銘
電話:010-85087929
傳真:010-85185111
聯系人:管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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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2019】年【5】月【28】日證監許可【2019】【983】
號文準予募集注冊。于2019年11月6日起通過各銷售機構向社會公開募集,截
至2019年12月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順利結束。
經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資,本次募集的凈認購金額
214,730,976.56元人民幣,其中A類(基金代碼:007557)161,172,472.56元,C
類(基金代碼:007558)53,558,504.00元;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
的銀行利息共計87,310.88元人民幣,其中A類58,389.40元,C類28,921.48元。
上述資金已于2019年12月4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本次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為616戶,按照每份基
金份額面值1.00元人民幣計算,募集發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額為214,730,976.56份
基金份額(其中A類161,172,472.56份,C類53,558,504.00份),利息結轉的基金
份額為87,310.88份基金份額(其中A類58,389.40份,C類28,921.48份),兩項
合計共214,818,287.44份基金份額,已全部計入投資者基金賬戶,歸投資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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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的有關規定,本基金募集結果符合有關條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2月5
日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已獲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
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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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
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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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額和本基金的總
規模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
效而不予成交。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
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
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
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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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則贖回
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該影響因素消除的下一個工作日。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
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
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
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
款項退還給投資人。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已經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
害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的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時,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
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通過本基金管理人電子自
助交易系統申購,每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
為10.00元(含申購費)。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柜臺申購,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萬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
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
準。
2、投資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基金份額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3、基金管理人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但單一投
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
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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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
基金財產,申購費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本基
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
算。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A類份額申購費率
申購費 M<100萬 0.80%
100萬≤M<500萬 0.35%
M≥500萬 按筆收取,1000元/筆

2、本基金A/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隨基金份額持有時間增加而遞減。本基
金A/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如下表:
贖回費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A類份額)
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Y 1.50%
7日≤Y 0.50%
30日≤Y 0.10%
Y≥90日 0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C類份額)
Y 1.50%
7日≤Y 0.10%
Y≥30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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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A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
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A類/C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對A類/C類基金份
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A類/C
類基金份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
的25%計入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市場推廣、銷售、登記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
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
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并進
行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投資者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適用比例費率時,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2)適用固定費用時,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費用
申購費用=固定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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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申購金額=50,000/(1+0.80%)=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可得到47,241.11份A類基金份額。
(2)投資者申購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
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凈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
位;贖回金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90天,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0.0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90天,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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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30天,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0.0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
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30天,假設贖回當日
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500.00元。
3、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
T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T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在開始辦理
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
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基金
份額凈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在小數點后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則依規定執行。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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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
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
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
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
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
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
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
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30%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若進行上述延期辦理,首先對于當日全部的贖回申請,
進行第一次比例確認,即按照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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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擬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上述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3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其贖回申請可在當日擬受理的贖回份額基礎上再進行第二次
比例確認,未被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
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
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
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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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
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
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
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
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
額的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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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并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
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
交易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同業存單、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和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中高等級債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級債券指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
信用評級為AA+(含)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信用債(包括企業
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中期票據、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非國家信用擔保的債券)。本基金投
資的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中期票據、次級債、可分離
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信用評級,
無債項評級的以及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
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對于債項評級和主體評級均沒有的信用債,基金管理人需
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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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內,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貨
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的研究,積極把握宏觀經
濟發展趨勢、利率走勢、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券種的流動性以及信用水平,結
合定量分析方法,確定資產在非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國債、中央銀行票據等)
和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之間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引起利率變
化的相關因素進行跟蹤和分析,進而對債券組合的久期和持倉結構制定相應的調
整方案,以降低利率變動對組合帶來的影響。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團隊將定
期對利率期限結構進行預判,制定相應的久期目標,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
時,適當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適當提高組合的久期。以達
到利用市場利率的波動和債券組合久期的調整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結構策略: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
行久期配置;當收益率曲線走勢難以判斷時,參考基準指數的樣本券久期構建組
合久期,力爭組合收益超過基準收益。具體來看,又分為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
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杠鈴策略及梯式策略。
(1)騎乘策略是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也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買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本利
得收益。
(2)子彈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債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線的一點,適用于收
益率曲線較陡時;杠鈴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債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線的兩端,
適用于收益率曲線兩頭下降較中間下降更多的蝶式變動;梯式策略是使投資組合
中的債券久期均勻分布于收益率曲線,適用于收益率曲線水平移動。
3、類屬配置策略: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
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
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4、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品種收益率的主要影響因素為利率品種基準收益與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產品相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產品獲取較高收益的來源。信用利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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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為債券所對應信用等級的市場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
方面為發行人本身的信用狀況。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會
對信用債個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
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
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采
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
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
5、杠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
在風險可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杠桿進行投資操作。
6、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類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流動性、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
質量、提前償還率及其它附加條款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基金將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市場流動性分析和信用評級支持的基礎上,輔以與國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
的相對價值比較,審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
7、個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強調公司價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業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風險
特征基礎上制定絕對收益率目標策略,甄別具有估值優勢、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點布局優勢債券,爭取提高組合超額收益空間。
8、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為目
的,適度運用國債期貨。本基金利用國債期貨合約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桿
操作等特點,提高投資組合運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場風險。
(四)投資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決策委員會不定
期就投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
過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責任明確,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作并合理地
相互制衡。具體的決策流程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基金投資方面的法律和行業管理法規,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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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針對市場環境重大變化所采取的對策;決定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系統
及做出必要的調整;對旗下基金重大投資的批準與授權等。
(2)投研負責人在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授權范圍內,對重大投資進行審查批準;
并且根據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在組合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上,制定各組合資產
和行業配置的偏差度指標。
(3)研究員根據宏觀經濟、貨幣財政政策、行業發展動向和公司基本面等進
行分析,提出宏觀策略意見、債券配置策略及行業配置意見。
(4)定期和不定期召開基金經理例會,基金經理在充分聽取各研究員意見的
基礎上,確立公司對市場、資產和行業的投資觀點,該投資觀點是指導各基金進
行資產和行業配置的依據。
(5)基金經理根據投資管理委員會的要求,結合有關研究報告,負責制定具
體的投資組合方案,之后,在債券研究員設定的債券池內,根據所管理組合的風
險收益特征和流動性特征,構建基金組合。
(6)基金經理下達交易指令到交易室進行交易。
(7)風險部門負責對投資組合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評估與控制。
(8)風險部門負責完成內部基金業績評估,并完成有關評價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程序
做出調整。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中高
等級債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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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
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不低
于基金資產的8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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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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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是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綜合反
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指數樣本由銀行間
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等組成。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客
觀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與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十)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以下內容摘自本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規定,于2025年4月21
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止2025年3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519,815,779.55 99.90
其中:債券 519,815,779.55 99.90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538,834.55 0.10
8 其他資產 4,655.60 0.00
9 合計 520,359,269.70 100.00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250,217,040.00 65.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68,309,205.48 44.05
4 企業債券 42,012,552.87 11.00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206,770,871.76 54.12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20,815,314.92 5.45
10 合計 519,815,779.55 136.05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40415 24農發15 1,200,000 121,669,972.60 31.85
2 102481581 24津臨港投MTN001 300,000 31,660,758.90 8.29
3 2280409 22臨空專項01 300,000 31,166,676.16 8.16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4 102481247 24甘金控MTN001 300,000 30,575,679.45 8.00
5 102400963 24甘國投MTN007 300,000 30,384,879.45 7.95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運用股指期貨進行投資。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運用國債期貨進行投資。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農業發展銀行在報告編制日前
一年內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國家開發銀行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
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處罰。平安銀行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其他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
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791.43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2,864.17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4,655.60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凈值表現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的比較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22% 0.02% 0.46% 0.03% -0.24%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87% 0.09% -0.06% 0.09% 2.93% 0.0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99% 0.04% 2.10% 0.05% 2.89% -0.01%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19% 0.07% 0.51% 0.06% 0.68%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66% 0.03% 2.06% 0.04% 2.60% -0.0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24% 0.07% 4.98% 0.09% -0.74% -0.02%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0.24% 0.08% -1.19% 0.11% 0.95% -0.03%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C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20% 0.02% 0.46% 0.03% -0.26%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5% 0.09% -0.06% 0.09% 2.51% 0.0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61% 0.04% 2.10% 0.05% 2.51%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 0.98% 0.07% 0.51% 0.06% 0.47%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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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45% 0.03% 2.06% 0.04% 2.39% -0.0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02% 0.07% 4.98% 0.09% -0.96% -0.02%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0.28% 0.08% -1.19% 0.11% 0.91% -0.0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
益率變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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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有價證券、國債期貨合約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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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
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
金、其它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
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
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
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
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
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
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
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
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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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另有規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
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
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
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活
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
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含同業存單),按照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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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
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
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
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
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
格數據。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后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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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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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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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
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凈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
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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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及因基金投資產生的費用等;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期貨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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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劃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
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
信息披露費等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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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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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于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C類基金
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6、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紅利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后第2位,
小數點后第3位開始舍去,舍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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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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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
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
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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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應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
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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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
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基金
份額發售的三日前登載在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
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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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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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1、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國債期貨的投資情況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3、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
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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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應當暫停基金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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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于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
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
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的
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
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
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
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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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按主袋賬戶基金
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
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基金定期報告中
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
賬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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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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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債券的特
定風險即成為本基金及投資者主要面對的特定投資風險。債券的投資收益會受到
宏觀經濟、政府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市場需求變化、行業波動等因素的影響,
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的成長性與市場一致預期不符而造成個券價格表現低于預
期的風險。
2、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機構投資人
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且抵押資
產的流動性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凈值帶來一定的風險。
3、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采用保證金交易方式,基金資產可能
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面臨保
證金風險。同時,該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桿性風險。另外,國債期貨
在對沖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價格
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風險。
(二)市場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
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
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
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
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
債券,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
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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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
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
6、再投資風險。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這與利率上升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三)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債券發
行人評級下降、債券發行人拒絕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對手違約等情況,從而導致
基金資產損失。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包括信用類的固定收益產品,例如公司債券,信用風險是
本基金將要面臨的重要風險因素。
(四)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進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水平。
同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合規性風險,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水平
等,也會對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造成影響。
(五)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為普通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和贖回業務。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本基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
贖回業務申請。
本基金的具體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回”章節。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
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或無法完全滿足投資人的贖回要
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要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
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收益下降風險。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
府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同業存單、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國債期貨等。投資于中高等級債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中高等級債券指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
方政府債、信用評級為AA+(含)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信用債。
基金主要投資的標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銀行間市場發行上
市,信用資質較高,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但基金可以投資的證券標的,也存在
部分證券類型有一定的變現困難。如逆回購交易、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等,
由于難以尋找到恰當的交易對手或投資約定有固定的到期時限,在面臨變現需求
時,賣出或變現時可能遭受一定程度損失。
本基金管理人在對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進行評估后,結合基
金投資管理策略、管理人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情況等,認可基金在每日開放的運作
管理下,擬投資的證券標的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可按照合理價值變現,應對基金
投資人在開放日的贖回要求。
2、巨額贖回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大幅超過基金短期可變現資產的情
形下,基金經理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評估其流動性,如確認無法應對投
資人的全部贖回要求,或資產立即處置將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的,應
當提請公司啟動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如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舉措仍無法有效應
對,則公司需進一步評估啟動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必要性及相應解決方案,解決
方案應覆蓋基金資產變現的具體舉措、當日確認贖回申請的份額及延期辦理贖回
的比例、基金恢復正常贖回的時間安排等。巨額贖回解決方案的相關說明及可能
影響,公司將及時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3、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為保護投資人利益,減小流動性風險對基金投資運作的影響,基金合同規定
有不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在某些情景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程序后,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
進行適度管理。在贖回限制的情況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將恢復贖回業務的正常辦
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簡易程序(具體內容可參考基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金合同)及對投資者的影響,如下所示: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當出現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
請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證券流動性風險情況、基金流動性風險情況
等,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針對部分延期贖回,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
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
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30%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體措施對其贖回申請實施延期
辦理。
受延期贖回的影響,投資者可能在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期間,提出贖回請求后,
贖回要求得不到滿足。
(2)基金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事項,具體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②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③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④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⑤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⑥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⑦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④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在基金管理人暫停基金贖回要求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期間,受此影響,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能不能及時、足額的贖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將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受此影響,對于申購后短期
內需要贖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需注意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及對基金投資收益的
可能影響。
(4)暫停估值情形。當發生以下事項時,基金暫停估值:
①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③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④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當發生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時,一方面投資者所查詢到的凈值可能不能及時、
準確地反映基金投資的市場價值,另一方面在發生暫停估值的情況后,基金管理
人會根據合同約定,或視情況暫停接受贖回請求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5)擺動定價機制。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擺動定價機制的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
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當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擺動定價機制,大額
申購或贖回的申購凈值或贖回凈值可能發生變動,將直接影響到大額申購或贖回
投資者的投資收益。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當出現其他證監會認可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時,基金管理人可能在與托管
人協商后,按照證監會認可的相關要求,采取對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具體情況的相關說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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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是一
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專門
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
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
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
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
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
損失。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
袋賬戶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實施側袋
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
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六)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
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開放式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
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七)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八)模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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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估計資產價值、市場分析和風險估計中采用了錯誤的估計方法或選擇了
不恰當的模型而導致投資結果不確定風險。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
的匹配檢驗。
(十)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2、因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可能嚴重影響證券市場運行,導
致基金資產損失;
4、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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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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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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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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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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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訊服務
1.開戶確認書服務
對首次開通基金賬戶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將在T+1個工作日以電子郵件形
式向預留電子郵箱的客戶發送開戶確認書。如果投資人需要提供紙質形式,請致
電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熱線索取。
2.對賬單服務
(1)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
形式對賬單服務。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公司網站(www.bobbns.com)進入“賬戶登陸”
欄目,自助查詢或下載任意時段的對賬單。
3.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交易確認、
持有基金凈值、重要公告信息、風險提示、客戶關懷等各類通知服務。
提示:所有聯系方式,以基金管理人獲得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為準。由于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電子郵箱、手機號碼、聯系地址等不詳、錯誤或因通訊故
障、第三方投遞差錯、延誤等原因,造成相關服務無法按時準確送達,請及時到
原基金銷售網點或致電本公司客服熱線辦理相關信息變更。如需訂閱、變更或取
消相關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陸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辦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調整所提供服務的條件、方式和內容。
(二)公司官網服務
1.自助開戶及交易
通過本公司網站,投資人可以自助辦理基金開戶及交易等業務,支持隨時查
詢交易記錄,持有份額、賬戶資料修改、風險評估、密碼重置等。
2.信息查詢
通過本公司網站查詢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類基金信息,如基金基本信息、
法律文件、定期報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
3.公司網址:www.bobb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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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聯系方式
1.客服熱線
400-00-95526
2.在線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本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點擊“在線客服”獲取在線服
務。
3.電子郵箱
service@bobbns.com
(四)投訴與建議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電話、在線客服、電子郵箱等渠道或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銷售機構進行投訴與建議。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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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報告期內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關更新公告:
序號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1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12-20
2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12-20
3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C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12-20
4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01-21
5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28
6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4-22
7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五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條款的公告 2025-05-26
8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5-26
9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5-26
10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05-26
11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5-05-26
12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C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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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
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
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
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bobbns.com)查閱和下載招募
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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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冊的文

(二)《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項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和營業
場所,第(六)項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基金投資者在營業時間可
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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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
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
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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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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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
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
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審計、法律等向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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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
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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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收費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或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或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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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
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
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
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
能作出書面答復,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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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
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
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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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
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
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
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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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
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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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
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
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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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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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
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
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
表決條件等內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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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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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期限。
第四部分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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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協議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仁和鎮順澤大街65號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遠洋
成立時間:2013年3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247號
注冊資本:4.65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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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理
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
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
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
債部分、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同業存單、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和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中高等級債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級債券指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
信用評級為AA+(含)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信用債(包括企業
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中期票據、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非國家信用擔保的債券)。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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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的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中期票據、次級債、可分離
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信用評級,
無債項評級的以及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
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對于債項評級和主體評級均沒有的信用債,基金管理人需
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中
高等級債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
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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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
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不低
于基金資產的8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但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除上述第(2)、(9)、(15)、(16)項外,由于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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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
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對于因法律法規變化導致本基金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等事項調整的,基金管
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書面同意后方可納入投資監督范圍。
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資監督職責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
影響,應為基金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確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根據名單對基金管理
人銀行間市場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擬更新和調
整的名單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
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
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在充分履行監督和復核義務后,不承擔交易對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導致交易對手名單
未變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基金管理人更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前已與本次更新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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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
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未按時更新或調整交易對手名單或交易對手名單文件格式不符
合托管人要求的,均視為未按時更新或調整名單。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
無需履行前款項下監督職責。因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對手名單,但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
場的丙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兌付)
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并據此自行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
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
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
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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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絕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
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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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
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部分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
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
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
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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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
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
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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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
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
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
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
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期限。
第五部分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
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
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
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無誤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
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
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
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
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
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中加優選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部分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雙方均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八部分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