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5年04月30日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8年12月11日證監許可[2018]2052號文注冊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注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做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3、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長期來看,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4、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
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
力,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特
有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運作風險及不可抗力風險等。其中,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指本基金與投資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以及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相關的特定風險。
特別的,出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為保障基金資產組合的流動性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凈贖回需求相適配,還將在特定環境下啟動相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敬請投資
人詳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潛在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可以
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
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5、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
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
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
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6、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
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
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4月30
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未經審計)。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4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1
第十部分基金業績........................................................................................................................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71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7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10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0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110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111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
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及《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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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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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
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
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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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業務規則》:指《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1、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2、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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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4、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費、申購費,但不計提銷售
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5、C類基金份額:指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
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6、E類、D類基金份額:指不收取申購費,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的基金份額類別
57、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變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5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執行)
6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1、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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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
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夢海大道5035華潤前海大廈A座36-38樓
法定代表人:錢龍海
設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65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609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23838973
聯系人:呂阿鵬
股權結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1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3.28709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4.471950%
4 深圳市金合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4.160791%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490956%
6 深圳市金合興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969957%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4.910331%
8 深圳市金合榮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錢龍海先生,董事長,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安徽省滁州學院企業管理系教師,北京
京放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助理,佛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書記、監事會主席,第一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第
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會主席,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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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省國家新材料產業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創創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創大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創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一創新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創業元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第一創業圓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創泰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創
業債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理事,深圳第一創業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現任首都經濟貿易大
學中國ESG研究院理事長,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蘇彥祝先生,董事,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理、
投資部執行總監、投資部總監,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現
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黃先智先生,董事,碩士,國籍:中國。曾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
級投資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資經理、資產管理部產品研發與創新業務部負責人兼交易部負責
人。現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屈婳女士,董事,碩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市康哲藥業有限公司法務專員,第一創
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合規經理、自營業務及子公司業務合規崗、固定收益與投資
組負責人、法律合規部代理負責人和負責人等職務,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業務助
理、職工代表監事、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第一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深圳第一創業
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北京元富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
調解中心調解員,深圳市創海富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總裁辦公室負責人,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津良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國籍:中國。于1971年1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歷任北京照相機總廠職工,北京經濟學院勞動經濟系教師,北京市西城區委辦公室
干部、副總主任,北京市委辦公廳副處長,北京市政府體改辦調研處、研究室處長,建設銀
行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業務部總經理、海南代表處主任,海南建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信達信托投資公司總裁助理、總裁辦主任兼基金部總經理,信達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總
裁辦主任,中潤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黨委委員、黨委書記,
名譽董事長。現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陳基華先生,獨立董事,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安徽省馬鞍山市職業教
育中心教師,中國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經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財務總監,ALJ(中
國)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吉通網絡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中國鋁業股份有限
公司執行董事、副總裁、財務總監,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鋁海外控股有限公
司總裁,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海南龍澤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鼎成金禾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監事,北京南極方
舟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江蘇眾建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金菜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蘇沃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黃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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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飛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監事,奧瑞金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北京厚基鼎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中鐵高新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北京極意飛科技有限公司監事,黃山京璽莊園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法
定代表人,現任北京京璽莊園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北京厚
基鼎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煙臺京璽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
經理、法定代表人,中糧包裝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京璽莊園(煙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璽莊園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資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
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彭興韻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國籍:中國。歷任湖北證券公司研究所部門主管,中國
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貨幣理論與
貨幣政策研究室主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一創業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經濟學家,上海秦森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長城國瑞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貨幣理論與政策研究室研究員,浙江稠
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監事,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基本情況
宋明華先生,監事,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成本會計、會計主管,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估值核算崗、估值核算室負
責人、交易管理負責人、代理資產管理運營部負責人,現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
管理運營部負責人、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梁少珍女士,職工監事,碩士,國籍:中國。歷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營業
部柜臺業務主管、經紀業務部營銷管理和培訓管理職員、東莞營業部運營管理運營總監、資
產管理部綜合運營與服務主管等職務。2014年8月加入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
基金運營部總監助理、人力資源部流程質量管理辦公室總監助理、機構業務綜合服務部統籌
支持崗、財管服務研發部客服負責人,現任客戶陪伴服務部總監助理、公司職工代表監事。
鄭曉敏女士,職工監事、碩士,國籍:中國。歷任裕美(香港)制衣有限公司人力資源
部招聘專員、龍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主管、展動力人才資訊有限公司地產行
業團隊顧問、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經理,2016年9月加入創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資源與組織發展部招聘管理與員工關系崗,現任人力資源與
組織發展部總監助理、公司職工代表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蘇彥祝先生,總經理,簡歷同前。
梁紹鋒先生,督察長,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深圳分會法務
主管,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規專員,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
現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董事會秘書。
黃先智先生,副總經理,簡歷同前。
黃越岷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佛山市計量所系統開發和業務分析工
程師,佛山市誠信稅務師事務所副經理,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運營與客服負責人,現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兼任零售業務總部負責人。
劉逸心女士,副總經理,學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金融業
務部項目經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區域渠道業務總監,第一創業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市場部負責人,現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
務負責人、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責人、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負責人。
奚勝田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國籍:中國。歷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教師,江蘇證券交
易中心信息技術電腦部副經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高級程序員,第一創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中心總工程師、運營管理部負責人、信息技術總監兼信息技術中心總
經理、公司副總裁、分管零售經紀部、信息技術中心、銷售交易部、融資融券部、運營管理
部、資產托管部等部門,現任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信息技術負責人。
4、本基金基金經理
謝創先生,中國國籍,西南財經大學碩士。2015年7月加入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員、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部總監助理,創金合信鑫收益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1月24日至2021年01月05日),創金
合信匯澤純債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12日至2021年
11月15日),創金合信匯譽純債六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
05月21日至2021年11月15日),創金合信匯益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19年05月21日至2021年11月15日),創金合信泰盈雙季紅6個月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10月16日至2022年07月04日),創金合信中
債長三角中高等級信用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
24日),創金合信穩健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06月24日至2025年
01月23日),現任固收投資部負責人,創金合信恒利超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09月11日起任職),創金合信鑫日享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年02月19日起任職),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3月
05日起任職),創金合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5月21日起任職),創金合信
信用紅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26日起任職),創金合信恒寧30天
滾動持有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2月30日起任職),創金合信益久9
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6月14日起任職),創金合信尊隆純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1月23日起任職),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6月04日起任職)。
黃佳祥先生,中國國籍,廈門大學博士。2017年7月加入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創金合信鑫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0年08月21日至2022年12月07日),創金合信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0年08月21日至2023年08月24日),創金合信尊睿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1年11月29日至2025年02月28日),現任創金合信季安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02月03日起任職),創金合信恒寧30天滾動持有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01月10日起任職),創金合信中證同業存單AAA
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07月08日起任職),創金合信中債長三
角中高等級信用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0月21日起任職),創金合信恒
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1月12日起任職),創金合信季安盈3
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2月08日起任職),創金合信益久9
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04月10日起任職),創金合信創和一
個月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6月03日起任職)。
5、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
蘇彥祝先生,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董梁先生,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資官、量化指數部負責人;
黃弢先生,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研總部負責人、行業投資研究部負責人、
風格策略投資部負責人、絕對收益目標權益投資部負責人;
王一兵先生,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魏鳳春先生,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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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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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
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
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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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于履行誠信義務的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以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定,不斷更新投資理念,規范基金運作。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結合自
身的具體情況,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并制定了科學完善
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
組成。
內部控制大綱是公司經營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規定
了公司內部控制的原則、目標、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
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
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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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務環節,并適用于公司各項業務和全體員工;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
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
南;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
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改和完善。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大綱
為保證公司規范、穩健運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最大程度保護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制定了內部控制大綱。
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是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資產委
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
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保護公司聲譽。公司實行內部控制的主要內
容包括確立加強內部控制的指導思想,營造有利于加強內部控制的文化氛圍,健全公司治理
結構,完善公司組織體系,對公司基本業務的風險控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建立層次分明的制
度體系并建立對制度本身的管理,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實行持續檢驗。
(2)風險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風險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級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內部管理:第一層級為董事會及
風險控制與審計委員會,第二層級為經營管理層及風險控制辦公會,第三層級為風險管理職
能部門或崗位,第四層級為各部門。公司的風險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
合的理念。
公司風險控制的目標為: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自律規范和公
司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形成合規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建立有效的自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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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公募基金和私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業務風險管理機制,將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嚴格
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實現業務穩健、持續發展;不斷提高產品風險的控制水平,保證客戶合
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公司信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3)監察稽核制度
監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規運作水平,加強
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公司制定了監察稽核制度并設置督察長和合規與風險管理部。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
對基金資產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察、稽核,出具監察稽核
報告,并按要求履行相關報送程序。如發現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并協助督察長工作,具有獨立的檢查權、獨
立的報告權、知曉權和督促整改權,具體負責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統籌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務;
負責公司及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調查處理公司、員工的違法違規事件;負責公司的稽核審
計工作;協助、配合監管機關調查處理相關事項以及其他監察稽核工作。
(4)投資管理制度
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受托管理資產的投資管理行為,科學、高效、有序
地開展投資管理業務,公司制定了投資管理制度。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客戶資
產的投資管理工作進行研究、評估、決策,督導重大投資決策的執行,并對總經理負責。
公司投資管理活動的目標為通過深入研究和積極管理,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爭
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管理活動的原則包括:堅持合法合規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監管要求和公司相關規定,信守基金合同與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將維護投資者利益作為投
資管理業務的最高準則,不得利用產品財產進行利益交換為公司或第三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投資運作體系的各環節權責明確、互相協作、有限授權;投資過程各環節采取嚴格的風險識
別、控制、防范措施;堅持價值投資原則和長期投資原則;堅持責任投資原則,積極踐行社
會責任,主動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等。
(5)內部會計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按照
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復核制度以及與托管行相關業務的相互核查監督機制;
為了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公司嚴格規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權范圍內,及時準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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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基金清算;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和考核制度;為了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維護、維持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經營管理
層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將根據市場變
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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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注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
注冊資本:742.63億元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系人:方圓
電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
1987年重新組建后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通銀行連續16年躋身《財富》(FORTUNE)世界500強,營業收入排
名第154位;列《銀行家》(The Banker)雜志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5.29萬億元。2025年一季度,
交通銀行實現凈利潤(歸屬于母公司股東)人民幣253.72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部/資產托管業務發展中心(下文簡稱“托管部/托管發展中
心”)。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
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
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托
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銀行董事長(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為履行
行長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銀行副董事長(其中:2019年4
月至2020年1月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銀
行行長;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
2018年6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副行長,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歷任中國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
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國
建設銀行岳陽長嶺支行、岳陽市中心支行、岳陽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張寶江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張先生2024年6月起任交通銀行行長;曾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安徽省分行行
長,總行辦公室主任,陜西省分行副行長,總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辦公室副
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職務。張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獲經濟學碩士學位,2004
年于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徐鐵先生,資產托管部/資產托管業務發展中心總經理。
徐鐵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交通銀行資產托管部副總經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歷任交通銀行資產托管部客
戶經理、保險與養老金部副高級經理、高級經理、保險保障業務部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
徐先生2000年于復旦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854只。此外,交通銀行還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私
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
理計劃、QFI證券投資資產、QDII證券投資資產、RQDII證券投資資產、QDIE、QDLP和QFLP
等產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托管
部/托管發展中心業務制度健全并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
控制及緩釋,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監管要求,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2、全面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
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
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獨立負責受托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
交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托基金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4、制衡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
設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并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
制中的盲點。
5、有效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
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6、效益性原則: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托管規模、業務范圍和業務運作
環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部控
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
指引》等法律法規,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管
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托管業務運行的規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管
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商業秘密管
理規定》、《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范》、《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運營檔
案管理辦法》等,并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
技術系統管理規范,業務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
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負責。
托管部/托管發展中心通過對基金托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檢查措
施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托管業務運行進行國
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
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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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時確認并進行調整。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交通銀行按
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按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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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直銷機構: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
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夢海大道5035華潤前海大廈A座36-38樓
法定代表人:錢龍海
傳真:0755-82769149
電話:0755-23838923
郵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聯系人:歐小娟
網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代銷本基金,基金銷售
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減、
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具體可詳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登記機構
名稱: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
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夢海大道5035華潤前海大廈A座36-38樓
法定代表人:錢龍海
電話:0755-82820359
傳真:0755-82769149
聯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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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聯系人: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電話:010-8508 5000
傳真:010-8518 5111
聯系人:蔡正軒
經辦注冊會計師:葉云暉、劉西茜、查路凡、吳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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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2018年12月11日證監許可[2018]2052號文注冊。
本基金的類別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的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存續期
限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為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共募集447,898,278.14份基
金份額,募集戶數為1854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額類別或停止某類基金份額類
別的銷售、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公告,且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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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
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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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關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
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3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和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某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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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贖回是否生效以登記機構確認為準。基金份
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贖
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
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
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購、贖回申請
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
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限制
投資者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首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
1元(含申購費,下同),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投資者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首次
申購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500000元(含申購費,下同),追加申購單筆最低
金額為1元;投資者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首次申購本基金D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
2000000元(含申購費,下同),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
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見相關公告。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
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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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不設上限限制,單個投資者累計持
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對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不設上限限制,對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不設上
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贖回份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不得少于0.01份。
但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換、轉托管等)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
0.01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辦理的單筆最低贖
回份額和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份額余額見相關公告。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等數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率
(1)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
費率。特定投資群體指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
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經監管部門批準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委托
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享
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養老目標基金及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職業年金計劃、經監管
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或其他養老金客戶類型、以及依法登
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如將來出現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經養
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
公告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范圍。
通過直銷機構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群體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100萬元(不含)以下 0.04%
10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 0.02%
2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 0.01%
500萬元(含)以上 按筆固定收取1,000元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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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金額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100萬元(不含)以下 0.40%
10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 0.20%
2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 0.10%
500萬元(含)以上 按筆固定收取1,000元
(2)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
所對應的費率。
(3)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E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2、贖回費率
(1)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與其他投資者投資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相同費率執行,贖回費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時間 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10%
30日(含)以上 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類基金份額贖回。對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
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2)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與其他投資者投資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相同費率執行,贖回費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時間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10%
30日(含)以上 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類基金份額贖回。對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
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E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與其他投資者投資E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相同費率執
行,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時間 E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以上 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E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贖回。對E類基金份額/D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并
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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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該類基金份額的申購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擺動定價機制適用的具體情形、處理原則及操作規范遵循法律法規、行
業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
對投資者開展不同的費率優惠活動。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某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
份。本基金分為A類、C類、E類和D類四類基金份額,四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
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某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扣除相應的
費用后,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單位為人民幣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
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投資者選擇A類基金份額時
1)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2)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舉例說明:某投資者(非特定投資群體)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對應的
申購費率為0.4%,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100元,則其申購費用、
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凈申購金額=100,000.00/(1+0.4%)=99,601.59元
申購費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購份額=99,601.59/1.1100=89,731.17份
即,該投資者(非特定投資群體)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對應的申購費
率為0.4%,假設申購當日的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100元,可得到89,731.17
份A類基金份額。
舉例說明:某投資者(特定投資群體)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對應的申
購費率為0.04%,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100元,則其申購費用、
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00/(1+0.04%)=99,960.02元
申購費用=100,000.00-99,960.02=39.98元
申購份額=99,960.02/1.1100=90,054.07份
即,該投資者(特定投資群體)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對應的申購費率
為0.04%,假設申購當日的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100元,可得到90,054.07
份A類基金份額。
(2)投資者選擇C類基金份額時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舉例說明: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份額
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該投資者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400元,則其可得到96,153.85份C類基金份額。
(3)投資者選擇E類基金份額時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E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舉例說明: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E類份額
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該投資者申購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E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400元,則其可得到96,153.85份E類基金份額。
(4)投資者選擇D類基金份額時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D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舉例說明:某投資人投資2,000,000元申購本基金D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D類份
額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2,000,000/1.0400=1,923,076.9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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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該投資者申購本基金D類基金份額2,00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D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1,923,076.92份D類基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需繳納一定的贖回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該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舉例說明:某投資者持有10,000份A類基金份額365日后決定贖回,對應的贖回費率
為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132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0×1.1320×0=0元
贖回金額=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該投資者持有10,000份A類基金份額365日后贖回,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
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132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320.00元。
舉例說明: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C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5日,則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在持有5日后贖回10,000份C類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假設
贖回當日C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007.60元。
舉例說明: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E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5日,則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E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在持有5日后贖回10,000份E類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假設
贖回當日E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007.60元。
舉例說明: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D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5日,則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D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在持有5日后贖回10,000份D類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假設
贖回當日D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00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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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精確到0.0001元,小
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若單個開放日內,某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
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
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總份額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將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8位,小數點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基金管
理人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1、本基金申購與贖回的登記業務按照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正常情況下,投資人
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登記結算手續,投資
人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成功后,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人扣除權益并辦
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3、登記機構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登記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
管理人最遲于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
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單一投資者單日和/或單筆
申購金額設置上限的情況下,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前述某項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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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合并計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
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本基金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
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
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
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6、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支付給
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
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
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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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合并計算,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的凈贖回申請(贖
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
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
延期贖回處理。
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贖回申請(“大
額贖回申請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即按照
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可以優先確認小額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具體為:如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被全部確認,則基金管
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
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回申請人未予確認的贖回申
請延期辦理;如基金管理人無法確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則在可接受贖回申請
的范圍內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
申請人的其余贖回申請與大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具體程序,
按照本條規定的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方式辦理;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的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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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于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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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八、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
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二十、其他
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
充和調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類或多類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購和贖回,或
者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讓、過戶等業務,屆時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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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投資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內,在保持投資組合較高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
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
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商業
銀行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
債期貨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本
基金投資于中短債主題證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債主題證券,系指久期在3年(含3年)以內的國債、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公
開發行的商業銀行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
三、投資策略
為了保持本基金明顯的收益風險特征,本基金投資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內,主要投
資中短債主題證券,力爭在保持投資組合較高流動性的前提下,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
資回報。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在分析宏觀經濟指標和財政貨幣政策等的基礎上,對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的
市場利率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決定組合的久期,并通過不同債券久期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
制利率波動對基金凈值波動的影響,并盡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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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曲線策略是基于對收益率曲線變化特征的分析,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化趨勢,并
據此進行投資組合的構建。收益率曲線策略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收益率曲線本身的變化,
根據收益率曲線可能向上移動或向下移動,降低或加長整個投資組合的久期。二是根據收益
率曲線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過騎乘策略,投資于最有投資價值的債券。
3、買入并持有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中短期的固定收益類投資工具,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對這些短
期債務融資工具,采取買入并持有策略,以便降低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4、相對價值挖掘策略
市場分割、信息不對稱、發行人信用等級意外變化、新債發行、節假日效應等情況有可
能造成短期內的市場失衡,帶來一定的投資機會。本基金通過分析短期市場機會發生的動因,
研究其中的規律,據此調整組合配置,改進操作方法,積極利用市場機會獲得超額收益。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策略。自上而下投資
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與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基礎上,運用數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流動性風險溢價、稅收溢價等因素進行分
析,對收益率走勢及其收益和風險進行判斷。自下而上投資策略指基金管理人運用數量化或
定性分析方法對資產池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和度量,選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更優品種進行配
置。
6、可轉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分析可轉換債券的股性特征、債性特征、流動性、攤薄率等因素的基礎上,
采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和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等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選擇
其中安全邊際較高、發行條款相對優惠、流動性良好的品種,以合理的價格買入并持有,根
據內含收益率、折溢價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構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組合,力爭獲取穩
健的投資回報。
7、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發行主體的公司背景、資產負債率、現金流等因素的綜合考量,分析證
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違約風險及合理的利差水平,盡量選擇流動性相對較好的品種進行投
資,力求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收益。
8、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管理投資組合的利率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本基金將本著謹慎的原
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
9、其他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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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本基金投資于中短債主
題證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投資,應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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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項規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11)、(15)、(16)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
受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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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管理程序
(一)決策依據
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基金投資決策的準則;
3、對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的研究與判斷。
(二)投資管理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框架下,審議并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并
審批重大單項投資決定。
2、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范圍內,根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要求,制定基金
的投資策略,在其權限范圍進行基金的日常投資組合管理工作。
3、基金經理制定具體的操作計劃并通過交易系統或書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發出交易指
令。交易部依據交易指令具體執行買賣操作,并將指令的執行情況反饋給基金經理。
4、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對基金投資進行日常監督,完成內部的基金業績和風險評估,提
供基金經理參考。
5、基金經理負責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匯報基金投資執行情況,定期對證券市場變化和基
金投資階段成果和經驗進行總結評估,并參考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的報告,對基金投資組合不
斷進行調整和優化。
6、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
述投資管理程序做出調整。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總財富(1-3年)指數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稅后)*10%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以上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市場上出現更加適用于本基金
的業績比較基準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
策略調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但應在調整實施前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長期來看,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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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和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復核了本報告的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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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6,202,049,607.44 98.76
其中:債券 6,202,049,607.44 98.76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3,264,950.25 0.21
8 其他資產 64,709,404.90 1.03
9 合計 6,280,023,962.59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137,761,024.65 2.31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3,860,248,769.47 64.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91,318,352.82 4.88
4 企業債券 334,534,431.57 5.61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396,016,027.30 6.64
6 中期票據 1,473,489,354.45 24.70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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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 -
10 合計 6,202,049,607.44 103.98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40421 24農發21 1,640,000 165,546,767.12 2.78
2 2321016 23昆山農商小微債 1,100,000 113,684,608.22 1.91
3 212400006 24北京農商行債01 1,100,000 112,091,958.90 1.88
4 240632 24中金G1 1,100,000 110,623,341.37 1.85
5 2420017 24杭州銀行小微債 1,000,000 102,559,167.12 1.72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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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持有國債期貨合約。
10.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持有國債期貨合約。
10.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持有國債期貨合約。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處罰的情況;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
現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
局處罰的情況;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立案調查的情況;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出現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懷化市鶴城
區市場監管局、通化市郵政管理局、青島市郵政管理局處罰的情況。
除上述證券的發行主體外,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其他發行主體本期未有被監管部
門立案調查,不存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對上述主體發行的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
11.2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不包括股票。
11.3其他資產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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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08,847.61
2 應收清算款 63,957,764.81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642,792.48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64,709,404.90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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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
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9年3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
比較如下表所示: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A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3.05-2019.12.31 4.69% 0.03% 2.83% 0.02% 1.86% 0.01%
2020.01.01-2020.12.31 3.96% 0.07% 2.48% 0.06% 1.48% 0.01%
2021.01.01-2021.12.31 5.19% 0.02% 3.49% 0.03% 1.70% -0.01%
2022.01.01-2022.12.31 2.56% 0.03% 2.61% 0.04% -0.05% -0.01%
2023.01.01-2023.12.31 3.62% 0.03% 2.74% 0.03% 0.88% 0.00%
2024.01.01-2024.12.31 3.54% 0.03% 3.67% 0.03% -0.13% 0.00%
2025.01.01-2025.03.31 0.06% 0.04% -0.23% 0.03% 0.29% 0.01%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C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3.05-2019.12.31 4.41% 0.03% 2.83% 0.02% 1.58% 0.01%
2020.01.01-2020.12.31 3.59% 0.07% 2.48% 0.06% 1.11% 0.01%
2021.01.01-2021.12.31 4.83% 0.02% 3.49% 0.03% 1.3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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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2022.12.31 2.20% 0.03% 2.61% 0.04% -0.41% -0.01%
2023.01.01-2023.12.31 3.26% 0.03% 2.74% 0.03% 0.52% 0.00%
2024.01.01-2024.12.31 3.19% 0.03% 3.67% 0.03% -0.48% 0.00%
2025.01.01-2025.03.31 -0.04% 0.03% -0.23% 0.03% 0.19% 0.00%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D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04.29-2024.12.31 1.88% 0.03% 2.40% 0.03% -0.52% 0.00%
2025.01.01-2025.03.31 -0.09% 0.03% -0.23% 0.03% 0.14% 0.00%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E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12.01-2023.12.31 0.55% 0.02% 0.56% 0.03% -0.01% -0.01%
2024.01.01-2024.12.31 3.51% 0.03% 3.67% 0.03% -0.16% 0.00%
2025.01.01-2025.03.31 0.05% 0.03% -0.23% 0.03% 0.2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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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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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國債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
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和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約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債券,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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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適用情形及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
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余額數量計算。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若單個開放日內,某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
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總份額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將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8位,小
數點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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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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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錯誤
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
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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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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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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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
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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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E類、D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E類、D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僅就C類、E類、D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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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35%的年費率計提。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E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E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E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E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E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D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D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D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D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D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
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可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4、上述“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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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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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進
行核對并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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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
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信息披露文本規范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
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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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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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20%的情形,為保
障其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影響
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
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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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本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份額的折算;
24、調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小數點后的精確位數;
25、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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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
《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
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本基金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將進行臨時公告,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投資情況。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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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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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
側袋賬戶份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管理人按照
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
申購。
2、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
回權利,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
公告中規定。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
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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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
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
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
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并在5個工作日內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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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包括特有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
運作風險及不可抗力風險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與國債期貨投資相關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點:
(1)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國債期貨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國債期貨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是指國債期貨合約價格和標的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風險,
以及不同國債期貨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險。
(4)保證金風險:是指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合約頭寸所
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是指期貨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2、與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
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1)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它是指資產支持證券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的各種合
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利率風險,即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
受利率波動發生變動而造成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4)提前償付風險是指若合同約定債務人有權在產品到期前償還,則存在由于提前償
付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操作風險是指相關各方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起的
風險。
(6)法律風險是指因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較為復雜、參與方較多、交易文件較多,
而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履約風險。
3、與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相關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由于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潛在流動性風險相對較大。若發行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或投
資者大量贖回需要變現資產時,受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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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而其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
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
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
變動的風險。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
主要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購買力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
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4、經營風險。債券發行主體的經營活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債券發行主體經營不善,
其債券價格可能下跌;同時,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5、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發行主體、票據發行主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
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風險。
6、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
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
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率。
三、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
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1)投資市場、行業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債券回購、同
業存單,國債期貨等。上述資產均存在規范的交易場所交易,監管主體明確,市場透明度較
高,運作方式規范,歷史流動性狀況良好,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障基
金按時應對贖回要求。當極端市場行情導致上述資產出現流動性不足時,可能導致基金資產
無法按照凈贖回金額的要求及時變現,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
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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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不針對特定行業進行投資,受到特定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的影
響較小。
(2)投資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內,主要投資中短債主題證券。由于債券市場成
交量大,大部分情況下支持本基金對債券的交易需求。因此,本基金債券資產對投資組合的
流動性風險影響較小。
金融衍生品投資方面,基金管理人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
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投資于金融衍生品的頭寸非常有限,
金融衍生品資產對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影響較小。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辦理的措施,具體措施請見基金合同
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在巨額贖回情形
發生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贖回申請不能被辦理的風險。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如果出現流動
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
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基金份額
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時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2)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基金份額時收取。
(3)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
下,結合相應的行業慣例,啟動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屆時出現
前述情形,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將被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當日
參與申購(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在承擔申購費(贖回費)之外,還可能會被迫承擔前述市場
沖擊成本。
5、因單一投資者認(申)購比例上限而導致的部分確認或無法確認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如單一投資者
的認(申)購行為導致該投資者持有本基金份額占基金總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50%時,登記
機構可對其認(申)購申請進行部分確認,以確保確認之后該單一投資人所持有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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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的比例符合相關要求。在該種情形下,投資者的認(申)購申請存在部分確認或無法確
認的風險。
6、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
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誤、獲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五、運作風險
1、操作風險。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
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如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此外,因
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較場內市場
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2、技術風險。在本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
管理公司、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六、不可抗力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
基金資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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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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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并自決
議生效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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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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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及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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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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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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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
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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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
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
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
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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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以外的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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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9)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10)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1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
十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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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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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
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
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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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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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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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其他
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并自決
議生效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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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基
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
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深
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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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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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龍海
成立時間:2014年7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651號
注冊資本:2.6096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23838000
聯系人:呂阿鵬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
[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
匯業務。
注冊資本:742.62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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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
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商業
銀行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
債期貨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本
基金投資于中短債主題證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債主題證券,系指久期在3年(含3年)以內的國債、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公
開發行的商業銀行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本基金投資于中短債主
題證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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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投資,應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項規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11)、(15)、(16)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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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的,在側袋機制實施期間,上述投
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
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
關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
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
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
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
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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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
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其他
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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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債券托管賬戶及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
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和債券
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
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
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6)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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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驗
資完成。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根據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
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賬戶
結算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
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處
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并在備案通過后在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
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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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
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除外。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
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余額
數量計算。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精確到0.0001元,
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若單個開放日內,某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
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總份額的30%,基金管理人可
將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8位,小數點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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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
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
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和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約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債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適用情形及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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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
信息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凈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凈值錯誤。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等文件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每
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
報告、中期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經蓋章后,以約定方式將有關
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
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
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出具復核確
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后
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保存期
限為20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者
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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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
在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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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及時通過下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本招募說明書,并同意全部內容。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機構及銷售機構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在符
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關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
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電子渠道服務
1、信息查詢服務
機構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可享
有場外基金交易查詢、賬戶查詢和基金信息查詢服務。
2、網上交易服務
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創金合信基金微信公眾號辦理開戶、認購/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等
業務。
3、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等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報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最新資料。
二、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7×24小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客服熱線的IVR自動語音或人工服務
查詢賬戶信息和產品凈值信息。
2、人工服務: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資人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投資咨
詢、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三、投訴處理服務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電話投訴、信件和電子郵件投訴等多種投訴渠道。客戶投訴實
行分級管理、限期處理。呼叫中心負責跟蹤投訴處理的全過程,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客戶。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及發送服務
1、電子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提供場外交易電子郵件對賬單、場外交易手機短信對賬單服務,基金管理人
將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方式向定制的個人投資者定期發送,資料(含電子郵件地址及手機
號碼)不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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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冊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資人的場內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場內交易,
請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相關條款為準)對賬單服務(含紙質及電子對賬單)。投
資人可到交易網點打印或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等渠道查詢。
五、各類講座、推介會、座談會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類講座、推介會、座談會和巡回路演,及時與投資者分
享國內外經濟和市場最新動態,介紹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經理座談會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舉辦基金經理座談會,邀請機構客戶與基金經理進行溝通,與投資者
分享基金投資理念,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金融政策及投資機會。
七、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400-868-0666(國內免長途話費)
基金管理人網址:www.cjhxfund.com
電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眾號:創金合信基金(CJKe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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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披露日期 標題
2025-04-29 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凈值精度調整的公告
2025-04-21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3-28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25 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凈值精度調整的公告
2025-03-25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5-01-21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4-12-20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4-12-13 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凈值精度調整的公告
2024-10-24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
2024-09-21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4-09-19 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凈值精度調整的公告
2024-09-13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變更公告
2024-08-29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2024-07-18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
2024-06-21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4-06-20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大額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大額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06-20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恢復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6月)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05-14 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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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
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cjhxfund.com)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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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創金合信恒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