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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9-0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托管協議
目錄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第二部分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3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8
第五部分基金財產的保管..................................................9
第六部分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1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第八部分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6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19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20
第十一部分基金費用.....................................................22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4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5
第十四部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26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為.....................................................27
第十六部分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8
第十七部分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29
第十八部分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31
第十九部分托管協議的效力...............................................32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的簽訂...............................................33
托管協議
鑒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托管協議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時間:1998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國有控股)
注冊資本:人民幣3.6172億元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托管協議
第二部分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
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訂立。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南方昌元
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托管協議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
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憑證(下同))、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
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資產
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權證、國債期貨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于可
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含存托憑證)等權益類品種的投
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有關投資比例限制等遵循屆時有效的規定執行。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比
例合計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含存托憑證)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2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基金投
托管協議
資可轉債(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
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并承擔由于不
一致所導致的風險或損失;
(1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
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托管協議
(18)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地依法發行
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
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托管協議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
度等。
(六)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
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托管協議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
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
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及
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
及時核對并及時回復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托管協議
第五部分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
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
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
托管協議
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與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
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托管協議
第六部分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
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署
人簽署,若由授權簽署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
后以電話確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
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關
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傳真的方式或其他
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
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符等
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
延誤。
4、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
蓋印章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
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托管協議
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印
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不予
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通知
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基
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對基
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
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
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署人簽署,若由授權簽署人簽署,還應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加密傳真的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后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
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八)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授權方式、指令內容、指令發送和確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
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托管協議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
(1)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2)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3)內部管理規范、嚴格,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并能滿足本基金運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備基金運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訊條件,交易設施符合代理基金進行證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務。
(5)研究實力較強,有固定的研究機構和專門研究人員,能及時、定期、全面地為基
金提供宏觀經濟、行業情況、市場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報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務,并能根據
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題研究報告。
2、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上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與被選擇的
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委
托協議(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的原件及時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關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交易單元的號碼、券商名稱、傭金費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其中交易單元租用應至少在首次進行交易的10個工作日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退租應在次日內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
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
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任方應對由
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交
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托管協議
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
發送的劃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
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帳的指令,應在當天15:00前發送;
對于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
對于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將
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時。
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認購權證行權交易,基金管理人應于行權日15:00前將需要交付的行
權金額及費用書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記結算公司指定賬戶。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
日14:00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在深圳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償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
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人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蓋章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基金份
額凈值以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的形式傳真至相關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更
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傳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申購實行T+2日清算,贖回實行T+3日清算。
4、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
(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
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在T+3日16: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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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3日12:00前劃到“基金清算賬
戶”。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托管賬戶,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
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
無過錯的情況除外)。
6、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五)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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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交易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
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交易日結束后
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并在蓋章后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
正。
5、當任一類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并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
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
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
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
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
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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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招募說明書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該等期間屆滿后45日內公告。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
并于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40日
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60日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60日內
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終了后90日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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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
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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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潤采用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
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收益分配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并將復核意見
通知基金管理人,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收益分配方案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及時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
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
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
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紅利的方式,或者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經除權后的該基金份
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的方式(下稱“再投資方式”),投資人可以選擇兩種方
式中的一種;如果投資人沒有明示選擇,則視為選擇現金紅利的方式處理;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
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如果投資人選擇轉購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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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
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應當將基金的信息限制在為
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
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招募說明書、定
期報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查詢和復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基金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場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60日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
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四)實施側袋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托管協議
第十一部分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的收款
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
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三)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和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5%。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托管協議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各銷
售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四)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從C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的規定執行。
(五)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計提
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托管協議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后
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
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托管協議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為15
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
行保密義務。
托管協議
第十四部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
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托管協議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規定的禁止行為。
(二)《基金法》規定的禁止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托管協議
第十六部分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托管協議
第十七部分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
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期
貨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
合約等)及其收益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
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
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
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真實性審核,
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承擔未審核指令的責任,如管理人內部
管理不當導致指令下達人員發出無效指令,管理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
托管協議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
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的
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
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購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此提出賠償要求,相關法律責任和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托管協議
第十八部分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
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
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
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托管協議
第十九部分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署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
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陸份,協議雙方各執貳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
總局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協議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