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基金合同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9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37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68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70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7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74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
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
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
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
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基金合同
六、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
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
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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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
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基金合同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包
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
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
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投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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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投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
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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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4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0、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后的余額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7、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58、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如適用本基
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投資部分以可轉換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在保持
適當流動性、合理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合理配置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和權益類資產,
充分利用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
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其中A類/B類基金份額類別為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用,且從本類別
基金合同
基金資產凈值中不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為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B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類基
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
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
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
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首次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招募說明書或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發
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業務公告。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
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轉份額的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接收到認
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
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基金合同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
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
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
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
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中或指定網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公示。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
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
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基金合同
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
請不成立。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
成立。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
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遇證
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合同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
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
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類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
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余額的計算方式及處理方式
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
份額單位為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余額的計算方式及處理方式
詳見《招募說明書》,贖回金額單位為元。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
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
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
4、本基金A類和B類份額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申購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對持續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合同
6、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A類、B類和C類。A類和B類份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C類
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
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
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或者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結算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7項情形時,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合同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或者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
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有效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
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基金合同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
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如基金管理人對其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
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總份額20%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且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
延期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可以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
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基金合同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
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
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
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
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
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
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
法定代表人:周易
設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字[1998]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國有控股)
注冊資本:人民幣3.6172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82763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為基金的
基金合同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
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定投等的業務規則;
(17)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基金合同
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王永民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
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基金合同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
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基金合同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基金合同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
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以外的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基金合同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基金合同
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基金合同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基金合同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
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基金合同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與
其他基金合并、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基金合同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基金合同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合同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
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
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
基金合同
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人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
份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
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人或基
基金合同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投資部分以可轉換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在保持適
當流動性、合理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合理配置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和權益類資產,充
分利用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憑證(下同))、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
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資產
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權證、國債期貨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于可
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含存托憑證)等權益類品種的投
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以經濟周期和宏觀政策分析為前提,綜合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對證券市場當期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可預見的未來時期內各大類資產的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
率進行分析評估,并據此制定本基金在債券、股票、現金等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調整原則
和調整范圍,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調整,在保持總體風險水平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力爭投資
組合的長期增值。
2、債券投資策略
(1)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資于可轉債,主要目標是發揮可轉債“進可攻、退可守”的特性,一方面可轉
債具有債券的價值底線,能夠降低基金凈值的下行風險;另一方面,正股上漲會顯著提升可
轉債的投資價值,為組合帶來超額收益。
1)擇時策略
首先判斷權益類市場的整體投資機會,其次采用南方基金可轉債量化投資系統(包括隱
含波動率/歷史波動率、平價溢價率、底價溢價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標)確定可轉債的估值
水平,再結合可轉債潛在供需關系、資金面狀況等因素,判斷可轉債市場總體的風險和機會。
當可轉債市場投資機會較好時,適時提高可轉債倉位,同時采取進攻性配置,提高偏股型轉
債的配置比例,增強組合的向上彈性;當可轉債市場風險收益比較差時,適時降低可轉債倉
位,同時采取防御性配置,提高偏債型可轉債的配置比例,降低組合的下行風險。
2)擇券策略
本基金將首先對可轉債對應的標的股票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定性分析(所處行業趨勢、
公司行業地位和競爭優勢、治理結構、成長性等)和定量分析(P/E、P/B、DCF、NAV、PEG
等)相結合的方式,選擇基本面優質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再結合可轉債的估值指標(包括隱
含波動率/歷史波動率、平價溢價率、Delta系數、底價溢價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標),選擇
風險收益比較優的可轉債進行重點投資。對于偏股型可轉債,重點關注標的股票的成長性、
估值水平以及可轉債隱含波動率、平價溢價率、Delta系數等估值指標;對于偏債型可轉債,
重點關注發行人的信用水平、底價溢價率、到期收益率與同期限同評級信用債的利差等指標。
3)條款價值發現策略
可轉換債券通常設置一些特殊條款,包括修正轉股價條款、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等,這
些條款在特定的環境下對可轉換債券價值有較大影響。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各項條款對可轉
債價值影響歷史規律的基礎上,結合發行人的經營狀況以及市場變化趨勢,挖掘各項條款對
應的可轉債或標的股票的投資機會。
4)交易策略
根據權益類市場所處階段確定整體交易策略,牛市中注重趨勢,持有期可以相對較長,
熊市中注重安全邊際,更加謹慎地選擇入場時機,震蕩市中注重波段操作,適時止盈。根據
可轉債發行規模和日均成交額確定個券交易策略,流動性好的大盤轉債可以采用右側交易策
略,流動性較差的中小盤轉債更適合左側交易策略。
5)行權策略
可轉債具備按照約定的價格轉換為標的股票的權利,本基金將綜合分析正股的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可轉債的轉股溢價率水平、可轉債和標的股票的流動性、可轉債轉股對標的股票
稀釋和拋售壓力等因素,確定是否行使將可轉債轉換為標的股票的權利,以及轉股的時機和
轉股后標的股票的持有時間。
(2)普通債券投資策略
基金合同
1)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代表長、中、短期債券收益率差異變化,相同久期債券組合在收益
率曲線發生變化時差異較大。通過對同一類屬下的收益率曲線形態和期限結構變動進行分析,
首先可以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配置區域并確定采取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過不同期限間債券當前利差與歷史利差的比較,可以進行增陡、減斜和凸度變化的
交易。
2)杠桿放大策略
杠桿放大操作即以組合現有債券為基礎,利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等方式融入低成
本資金,并購買剩余年限相對較長并具有較高收益的債券,以期獲取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
3)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南方基金內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和內部信用風險控制的框架下,獲取信用利
差帶來的高投資收益。債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市場信用利差曲線的走
勢;二是債券本身的信用變化。本基金依靠對宏觀經濟走勢、行業信用狀況、信用債券市場
流動性風險、信用債券供需情況等的分析,判斷市場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確定
各期限、各類屬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依靠內部評級系統分析各信用債券的相對信用水平、
違約風險及理論信用利差,選擇信用利差被高估、未來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債券進行投
資,減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來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債券。
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關鍵在于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
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
價值評估后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并進行分散投資,以
降低流動性風險。
4、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研究平臺,緊密跟蹤中國經濟結構轉型的改革方向,努
力探尋在調結構、促改革中具備長期價值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資采用定量和定性分
析相結合的策略。基于基金組合中單個證券的預期收益及風險特性,對組合進行優化,在合
理風險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時監控組合中證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場價格明顯高于
其內在合理價值時適時賣出證券。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將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結合權證定價模型
尋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流動性、風險性特征,主要考慮運用
的策略包括:價值挖掘策略、獲利保護策略、杠桿策略、雙向權證策略、價差策略、買入保
護性的認沽權證策略、賣空保護性的認購權證策略等。
6、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采用流
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國債期貨
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
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運用
國債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對沖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7、同業存單投資策略
同業存單具備類似銀行存款的收益率,同時也擁有較強的二級市場流動性,是重要的貨
幣市場投資工具之一。本基金在分析宏觀經濟走勢,研究市場資金流向的基礎上,確定同業
存單的投資期限和投資比例,并結合外部評級、內部評級,密切關注存單發行主體的信用資
質變化,有效控制信用風險,充分把握同業存單的投資機會,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和流動性水
平。
8、存托憑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制定存托憑證投資策略,關注發行人有關信
息披露情況,關注發行人基本面情況、市場估值等因素,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
辦法,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謹慎決定存托憑證的權重配置和標的選擇。
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將積極尋求
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將其納入投資范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比
例合計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含存托憑證)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2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基金投
資可轉債(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基金合同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
基金合同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
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地依法發行
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
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基金合同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收益率*70%+中債綜合指數收益率
*20%+滬深300指數收益率*10%。
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的樣本由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轉換債券組成,以反映國內市
場可轉換債券的總體表現。中債綜合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編制的反映境內人民幣
債券市場價格走勢情況的寬基指數,是中債指數應用最廣泛指數之一,樣本債券涵蓋范圍廣,
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滬深300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依據國際指數編制標準并結合中國市
場的實際情況編制的滬深兩市統一指數,科學地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整體業績表現,具有
一定的權威性和市場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后,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的原則,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本基金業
績比較基準所參照的指數在未來不再發布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情
況下,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后,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選
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數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參照指數,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在債券型基金中屬于風險水平
相對較高的投資品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合同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合約、其他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
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質押券等。)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發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實行全價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可轉債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
利息(稅后)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實行凈價交易的
基金合同
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稅后)后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包括中小企業私募債),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
值凈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
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
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原有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基金合同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基金合同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基金合同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
基金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和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5%。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各銷
售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
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和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基金合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登記機構相
關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在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的內容及編制等具體要求,按照招募說明書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應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基金合同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
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
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
動性風險分析等。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
基金合同
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
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
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本基金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
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擴募、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8、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
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基金合同
15、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7、管理費、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
費率發生變更;
18、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9、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0、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1、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2、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
(5)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
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時各自基金
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
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或
潛在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或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
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定投等的業務規則;
(17)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基金合同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
基金合同
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
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基金合同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基金合同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
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基金合同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以外的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基金合同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基金合同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
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
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基金合同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與
其他基金合并、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基金合同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
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和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基金合同
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收
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登記機構相
關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合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基金合同
本基金A類和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5%。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各銷
售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憑證(下同))、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
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資產
基金合同
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權證、國債期貨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于可
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含存托憑證)等權益類品種的投
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比
例合計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含存托憑證)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2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基金投
資可轉債(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基金合同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
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地依法發行
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
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基金合同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
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時各自基金
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
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
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或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南方昌元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簽字頁。
《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或簽字)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或簽字)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