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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09-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注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7]1342號文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4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17】年【7】月【25】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1342
號文注冊。
2、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當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目標客戶不包括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保證公平對待每一位投資者。
3、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基本信息詳見如下網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indices/strategy/sp-access-hong-kong-low-volatility-high-
dividend-index。
4、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
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
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
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5、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
制機構停止服務以及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
6、本基金可以參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為中小微、非上
市企業,存在著公司治理結構相對薄弱、企業經營風險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點。投
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將存在違約風險和流動性不足的風險,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
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7、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產品,預期風險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
貨幣市場基金,屬于較高風險收益水平的基金產品。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
匯率風險以及境外市場的風險。
8、本基金可以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
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
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9、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
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的相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
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
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10、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11、請個人投資者閱讀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用戶隱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知曉并同意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就為您開立基金賬戶并提供相應基金業務活動之目的及法律
法規和監管規定(如反洗錢、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名制等)的要求,根據上述隱私政策和
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收集、使用、存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您的個人信息,您的個人信息包括
個人基本資料、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個人信息。如果您
不同意我們處理您的相關個人信息,我們將無法為您提供基金賬戶以及相應的基金業務相關
的服務。
對于機構投資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個人信息的,應當確保個人信息來源合法并且確保
管理人處理其個人信息不違反該第三方的授權同意。機構投資者請提醒該第三方閱讀《摩根
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用戶隱私政策》,特別地應當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
告知管理人將如何處理其個人信息,并獲得該第三方同意。
12、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8月8日,基金投資組合及基金業績的數
據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二〇二五年九月
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關服務機構.........................................................................................................................16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17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17
八、基金的投資.............................................................................................................................26
九、基金的業績.............................................................................................................................38
十、基金的財產.............................................................................................................................40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41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45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47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六、側袋機制.............................................................................................................................57
十七、風險揭示.............................................................................................................................60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68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3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6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06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106
二十四、備查文件.......................................................................................................................107
一、緒言
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或“基金合同”)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
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
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根據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發行。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招募說明書主要向投資者披露與本基金相關事項的信息,是投資者
據以選擇及決定是否投資于本基金的要約邀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對基金
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
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并
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頒布并于2021年2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
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
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
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的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為
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
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2、基金份額的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53、A類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
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4、C類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從本類別基金
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
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互聯網網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2、標的指數:指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42層和43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42層和43層
法定代表人:王瓊慧
總經理:王瓊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實繳注冊資本:貳億伍仟萬元人民幣
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4]56號文批準,于2004
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東之間的股權變更事項。公司注冊資本保持不
變,股東及出資比例分別由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33%變更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該更名申請于2006年4月29日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
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完成所有變更相關手續。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資本金由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增加到二億五千萬
元人民幣,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不變。該變更事項于2009年3月31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完成
所有變更相關手續。
2023年1月19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原股東之一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將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權,與原另一股東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將
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權轉讓給摩根資產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從而摩根資產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權。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發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變更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該名稱變更事項已于2023年4月10
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受處罰記錄。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董事長:Daniel Watkins
學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歐洲業務副首席執行官、摩根資產歐洲業務首席運營官、全球投資管
理運營總監、歐洲運營總監、歐洲注冊登記業務總監、盧森堡運營總監、歐洲注冊登記業務
及倫敦投資運營經理、富林明投資運營團隊經理等職務。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亞洲業務首席執行官、資產管理運營委員會成員、集團亞太管理團隊
成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學本科學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總監、摩根資產管理全球投資管
理業務行政總裁。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全球主席、資產管理營運委員會成員及投資委員會成員。
董事:Paul Quinsee
學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美國權益投資總監、摩根全球權益投資團隊投資組合經理和客戶投資
組合經理,并曾在花旗銀行和施羅德資本管理公司擔任權益投資組合經理。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全球權益投資總監、資產管理投資委員會聯合主席。
董事:王瓊慧
碩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中國區總裁、中國機構業務主管,摩根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WFOE)總經理和法人代表。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事:杜勐
碩士學位。
歷任天同證券、中原證券、國信證券、中銀國際研究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
司行業專家、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國內權益投資一部總監兼資深基金經
理。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
董事:胡海蘭
學士學位。
曾任法國巴黎銀行上海分行財務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監、行
政部總監。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財務官。
獨立董事:周元
碩士學位。
曾任布蘭迪斯大學講師、波士頓道富銀行研究部主管、瑞士銀行中國區主管、香港期貨
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和行政總裁、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亞洲業務
發展總監、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首席策略官(執行委員會成員)及財務部總監,并曾在香
港鐵路有限公司和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現任惠黎基金會主席。
獨立董事:曾翀
會計師。
曾任香港賽馬會集團財務總監,香港證監會產品咨詢委員會委員,協康會名譽司庫和執
行委員會和投資小組委員會成員,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
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資咨詢委員會主席,香港房屋協會資金管理特設委員會成員,另類投資管
理協會(AIMA)全球投資者指導委員會成員,以及寶積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現任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退休計劃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曾任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羅·韋斯律師事務所北京辦事處
負責人。
現為克利夫集團合伙人、創始人。
2.監事基本情況:
監事會主席:陳俊祺
學士學位。
曾任美國運通銀行(香港)金融服務總監、嘉信理財(香港)業務發展總監及怡富資產
管理(香港)直銷業務主管。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亞太區首席行政官。
監事:Nora Choi-Lee
曾任瑞士聯合銀行董事總經理、摩根資產管理(美國)資產和財富管理運營執行董事、
首席運營官。曾就讀于美國羅格斯大學。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亞太區副首席行政官。
職工代表監事:萬雋宸
學士學位。
曾任上海國際集團法務經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尚騰資本管理有
限公司總經理。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投資董事。
職工代表監事:李凌鴻
學士學位。
曾任美國銀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場營運部及中臺副總監、合規部副總監,摩根基金管理(中
國)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資深操作風險管理經理。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運營風險管理部總監。
3.總經理基本情況:
王瓊慧女士,總經理
碩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中國區總裁、中國機構業務主管,摩根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WFOE)總經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杜勐先生,副總經理
畢業于南京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歷任天同證券、中原證券、國信證券、中銀國際研究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專家、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國
內權益投資一部總監兼資深基金經理。
郭鵬先生,副總經理
畢業于上海財經大學,獲企業管理碩士學位。
歷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經理、市場
部副總監,產品及客戶營銷部總監、市場部總監兼互聯網金融部總監、總經理助理。
劉非女士,副總經理
碩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達基金董事總經理、渠道與營銷管理總部總經理,招商基金首席市場官兼渠道
業務總部部門負責人。
劉富偉先生,副總經理
碩士研究生。
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經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總經理
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總經理
碩士學位。
曾任摩根士丹利證券(中國)有限公司、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胡海蘭女士,副總經理
學士學位。
曾任法國巴黎銀行上海分行財務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監、行
政部總監。
鄒樹波先生,督察長
管理學學士學位。
曾任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高級項目經理,上海證監局主任科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監察稽核部總監。
賈建國先生,首席信息官
碩士研究生。
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負責人,此前還曾在思愛普(SAP)、喜達屋集團
亞太區等公司擔任過多項技術管理職務。
5.本基金基金經理
胡迪女士曾任紐約美林證券全球資產管理部高級經理,紐約標準普爾量化投資主管,中
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執行總經理。2020年5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
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指數及量化投資部總監兼基金經理。
何智豪先生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組合與量化策略研究員、資產管理部高級經
理。2020年7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指數及量化投資部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施虓文先生,任職日期為2017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7日;
張淑婉女士,任職日期為2017年12月4日至2021年6月8日;張軍先生,任職日期為
2021年6月8日至2023年3月3日。
6.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
胡迪,指數及量化投資部總監兼基金經理;韓秀一,基金經理;何智豪,基金經理;毛
時超,基金經理;曲蕾蕾,投資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
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及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3、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的發生:
(1)違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將基金資產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擔保、資
金拆借或者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擔保的除外;
(2)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4)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5)違反法律法規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它行為。
4、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9)在公開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
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
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
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基金管理人經
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合規控制。
4、風險管理體系:
(1)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戰略和控制政策、協
調突發重大風險等事項。
(2)董事會下設督察長,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
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3)經營管理層下設風險管理相關的議事機構,協助管理層加強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建
設,推進風險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經營管理層授權范圍內,定期審議公司各項風險管
理重大事項的情況匯報;對重大風險事項進行跨部門討論、評估和決策;研究和部署
重大風險的防范措施;審議公司風險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項;推動公司風險管理文化建
設工作。
(4)監察稽核部獨立于公司各業務部門,對公司的合規運營承擔獨立審查、監控、檢
查和報告職責,對督察長負責。監察稽核部門對在監察稽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
出改進意見。
(5)風險管理部負責公司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框架、明確以上風險
識別、監測、評估和報告的工作要求。
(6)運營風險管理部負責協助各業務部門執行內控要求,保障運營安全,根據法規、
公司制度流程和相關業務特性,厘清各業務條線的風險點,評估其潛在影響,并結合
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梳理,找出弱點和問題,與業務部門確定改
進方案并進行持續監控。
(7)投資準則管理部負責執行和管控投資準則,通過設立投資準則、事前管控、事后
管控,保障基金投資運作符合法規、合同及公司內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風險管理架構圖
股東
董事會
經營管理層督察長
風險管理委員會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
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
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
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3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67
只,QDII基金69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多
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
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同上)
2.代銷機構:
代銷機構名單請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最新
的銷售機構名單。各銷售機構具體銷售時間以及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可能有所差異,具體請
咨詢各銷售機構。
二、基金登記機構: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師事務所與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聯系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姜亞萍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2座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2座辦公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電話:+86(21)22122888
傳真:+86(21)62881889
聯系人:倪益
經辦注冊會計師:王國蓓、倪益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7]1342號文《關于準予上投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
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自2017年11月1日起向全社會公開募集,并于2017
年11月29日募集工作順利結束。
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凈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697,391,801.83元(其中A類份額人民幣688,187,500.95元、C類份額人民幣9,204,300.88
元),折合基金份額697,391,801.83份(其中A類份額688,187,500.95份、C類份額9,204,300.88
份);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人民幣432,493.24元(其中A類
份額人民幣428,748.73元、C類份額人民幣3,744.51元),折合基金份額432,493.24份(其
中A類份額428,748.73份、C類份額3,744.51份)。
經中國證監會備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4日生效。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
式指數型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以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
放)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
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
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
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個工作
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購、贖回申請
及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五、申購和贖回的金額
1.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下同)、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
為1元人民幣。基金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
制。
基金投資者可多次申購,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基金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
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每次贖回份額不得低于1份,基金賬戶余額不得低于1份,如進
行一次贖回后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余額將低于1份,應一次性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
易過戶、轉托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等原因導致的賬戶余額少于1份之情況,不受此限,
但再次贖回時必須一次性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A類基金份額
申購金額區間 費率
人民幣100萬以下 1.0%
人民幣100萬以上(含),500萬以下 0.5%
人民幣500萬以上(含) 每筆人民幣1,000 元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A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 費率

7天以內 1.5%
7天以上(含),30日以內 0.1%
30日以上(含) 0%

C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 費率
7天以內 1.5%
7天以上(含),30日以內 0.5%
30日以上(含) 0%

3、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
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7、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對A、C類份額,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
入基金財產。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
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率。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1、為了促進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與投資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勵其從業人員申
購本基金,并視情況給予一定申購費優惠。
12、基金銷售機構可開展費率優惠活動,請投資者關注各基金銷售機構不時發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可能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會因該等投資人違反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或規則等,從而可能損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基金投資者
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
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
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
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
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的10%,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贖回申請實
施延期辦理,但延期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
內(含10%)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具體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申購及贖回申請等進行適
度調整。在出現上述約定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4)收取
短期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6)擺動定價;(7)啟用側袋機制;(8)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措施。
出現上述情況時,投資者可能會因此無法全部或僅能部分贖回本基金、或贖回款項需延
期支付,從而對投資者流動性產生一定影響。同時,投資者也可能會面臨無法繼續申購本基
金可能,影響其投資計劃。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發生暫停申購或贖回并重新開放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
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
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
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
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
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數量化風險管理手段,力爭
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
控制在4%以內,以實現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權證、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
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90%-95%,其中投資于標普港股通低
波紅利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90%,權證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0-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及股票期權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復制策略,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構建股票資產組合,并根
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對股票組合進行動態調整。但因特殊情況導致基金無法有
效跟蹤標的指數時,本基金將運用其他方法建立實際組合,力求實現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
的跟蹤誤差最小化。
1、資產配置策略
為了實現追蹤誤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90%,將
不低于90%的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于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
2、股票投資策略
(1)投資組合構建
本基金通過完全復制策略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根據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成份股
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資產組合,對于因法規限制、流動性限制而無法交易的成份股,將采用
與被限制股預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組合進行相應的替代。在初始建倉期或者為申購資
金建倉時,本基金按照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各成份股所占權重逐步買入。在買入過程中,
本基金采取相應的交易策略降低建倉成本,力求跟蹤誤差最小化。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本基
金以標的指數權重為標準配置個股,并根據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動態調整。
(2)投資組合調整
1)定期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投資組合將定期根據所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進行相應的跟蹤調
整。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的樣本股每半年調整一次,指數調整方案公布后,本基金將及
時對現有組合的構成進行相應的調整,若成分股的集中調整短期內會對跟蹤誤差產生較大影
響,將采用逐步調整的方式。
2)不定期調整
①根據指數編制規則,當標的指數成份股因增發、送配等股權變動而需進行成份股權重
調整時,本基金將根據標的指數權重比例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②當標的指數成份股因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因素導致基金無法按照指數權重進行配置,
基金管理人將綜合考慮跟蹤誤差和投資者利益,選擇相關股票進行適當的替代。
③本基金將根據申購和贖回情況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保證基金正常運行,從而有
效跟蹤標的指數。
3)股票替代
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票在指數中的權重確定成份股票的買賣數量。
但在如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或停牌、標的指數成份股因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為
本基金限制投資的股票等特殊情況下,本基金可以選擇其他股票或股票組合對標的指數中的
成份股進行替換。
在選擇替代股票時,為盡可能的降低跟蹤誤差,本基金將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
在對替代股票與被替代股票的基本面、股價技術面等指標進行相關性分析的基礎上,優先從
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中選擇基本面良好,流動性充裕的股票進行替代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控制市場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根據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深入分
析以及對宏觀經濟的持續跟蹤,結合不同債券品種的到期收益率、流動性、市場規模等情況,
靈活運用久期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信用債策略、可轉債策略等多種投資策略,實施積
極主動的組合管理,并根據對債券收益率曲線形態、息差變化的預測,對債券組合進行動態
調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基于對影響債券投資的宏觀經濟狀況和貨幣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斷,對未來市
場的利率變化趨勢進行預判,進而主動調整債券資產組合的久期,以達到提高債券組合收益、
降低債券組合利率風險的目的。當預期收益率曲線下移時,適當提高組合久期,以分享債券
市場上漲的收益;當預期收益率曲線上移時,適當降低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市場下跌的風
險。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在確定債券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研究,分析和預測收益率曲
線可能發生的形狀變化。本基金除考慮系統性的利率風險對收益率曲線形狀的影響外,還將
考慮債券市場微觀因素對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如歷史期限結構、新債發行、回購及市場拆借
利率等,進而形成一定階段內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的預期,適時采用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
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杠鈴及梯形策略構造組合,并進行動態調整。
(3)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債的收益率是在基準收益率基礎上加上反映信用風險收益的信用利差。基準收益率
主要受宏觀經濟和政策環境的影響,信用利差的影響因素包括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
平和債券發行主體自身的信用變化。基于這兩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將分別采用以下的分析策
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線策略
分析宏觀經濟周期、國家政策、信用債市場容量、市場結構、流動性、信用利差的歷史
統計區間等因素,進而判斷當前信用債市場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對投資價值和風險,以及
信用利差曲線的未來趨勢,確定信用債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債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研究債券發行主體的基本面,以確
定債券的違約風險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斷債券的投資價值。本基金將重點分析債券發
行人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市場競爭地位、財務質量(包括資產負債水平、資產變現能力、
償債能力、運營效率以及現金流質量)等要素,綜合評價其信用等級,謹慎選擇債券發行人
基本面良好、債券條款優惠的信用類債券進行投資。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可轉債的選擇結合其債性和股性特征,在對公司
基本面和轉債條款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估值分析,投資于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
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獲取穩健的投資回報。
(5)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其中,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需經
董事會批準,以防范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主要從自上而下判斷景氣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選標的兩
個角度出發,結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評估進行,同時通過有紀律的風險監控實現對投資組合風
險的有效管理。本基金將對債券發行人所在行業的發展前景、公司競爭優勢、財務質量及預
測、公司治理、營運風險、再融資風險等指標進行定性定量分析,確定債券發行人的信用評
分。為了提高對私募債券的投資效率,嚴格控制投資的信用風險,在個券甄選方面,本基金
將通過信用調查方案對債券發行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分析。
(6)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發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調研分析,結合發行人資產負
債狀況、盈利能力、現金流、經營穩定性以及債券流動性、信用利差、信用評級、違約風險
等的綜合評估結果,選取具有價格優勢和套利機會的優質信用債券進行投資。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在
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
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
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并結合股指期貨的定
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將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
投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制度并報董事會批
準。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綜合考慮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等因素,主要從資產池信
用狀況、違約相關性、歷史違約記錄和損失比例、證券的信用增強方式、利差補償程度等方
面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與收益狀況進行評估,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確定資產合理配
置比例,在保證資產安全性的前提條件下,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6、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的投資。本基金
將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權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基于
對證券市場的預判,并結合股指期權定價模型,選擇估值合理的期權合約。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股票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人
員培訓工作,確保投資、風控等核心崗位人員具備股票期權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專業能力,同
時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票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范期權投資的風險。
7、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
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90%-95%,投資于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成分股和備選
成分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基
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
險等各種風險;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若本基金在交易
日日終未持有股指期貨合約,則不受此條款約束;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
金資產的9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
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
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及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7)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并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除上述(9)、(12)、(15)、(18)項所述情況外,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標的指數和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95%×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收益率+5%×稅后銀行活期存
款收益率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
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
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
通過的,本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但若標的指數變更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
編制機構變更、指數更名等),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時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中列示。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
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
投資運作。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產品,預期風險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
市場基金,屬于較高風險收益水平的基金產品。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
風險以及境外市場的風險。
根據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相關銷
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行為不改變本基金的實質性風險收益特征,
但由于風險等級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等級表述可能有相應變化,具體風險評級結
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九、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3,018,547,420.58 85.54
其中:股票 3,018,547,420.58 85.54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418,179,436.97 11.85
8 其他資產 92,232,447.83 2.61
9 合計 3,528,959,305.38 100.00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通過港股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公允價值為人民幣
3,018,547,420.58元,占期末凈值比例為90.36%。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指數投資股票。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積極投資股票。
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基礎材料 90,047,037.34 2.70
消費者非必需品 67,263,097.41 2.01
消費者常用品 163,832,309.96 4.90
能源 308,884,295.51 9.25
金融 969,637,991.75 29.03
醫療保健 61,650,665.28 1.85
工業 304,741,498.18 9.12
信息技術 - -
電信服務 247,994,214.77 7.42

公用事業 331,021,167.70 9.91
房地產 473,475,142.68 14.17
合計 3,018,547,420.58 90.36

注:以上分類采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1)期末指數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03360 遠東宏信 20,674,000 128,581,922.32 3.85
2 03618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 20,771,000 125,586,212.17 3.76
3 00101 恒隆地產 16,131,000 110,182,884.22 3.30
4 01658 郵儲銀行 18,453,000 92,218,609.16 2.76
5 02016 浙商銀行 32,370,000 87,083,473.43 2.61
6 00008 電訊盈科 15,982,000 77,683,603.52 2.33
7 00012 恒基地產 2,978,000 74,548,355.90 2.23
8 00857 中國石油股份 11,624,000 71,553,420.90 2.14
9 00011 恒生銀行 648,600 69,559,314.55 2.08
10 00939 建設銀行 9,582,000 69,207,374.81 2.07

2)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00267 中信股份 904,000 8,887,062.18 0.27
2 01186 中國鐵建 1,032,500 5,112,824.88 0.15
3 01988 民生銀行 1,126,500 4,571,536.95 0.14
4 01816 中廣核電力 1,099,000 2,675,962.24 0.08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0.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
受到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查委員會的公開譴責并進行處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的處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央行的處罰。
本基金對上述主體發行的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除上述主體外,本基金投資的其他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58,290.45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21,423,379.31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70,650,778.07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92,232,447.83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5.1)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5.2)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五名積極投資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1、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0.67% 0.17% 0.52% 0.54% 0.15% -0.37%

生效-2017/12/31
2018/1/1- 2018/12/31 -5.15% 0.96% -5.30% 0.92% 0.15% 0.04%
2019/1/1- 2019/12/31 3.36% 0.80% 1.29% 0.75% 2.07% 0.05%
2020/1/1- 2020/12/31 -21.35% 1.36% -23.07% 1.30% 1.72% 0.06%
2021/1/1- 2021/12/31 8.84% 0.82% 6.63% 0.84% 2.21% -0.02%
2022/1/1- 2022/12/31 -1.07% 1.21% -3.85% 1.20% 2.78% 0.01%
2023/1/1-2023/12/31 1.71% 0.93% -1.46% 0.89% 3.17% 0.04%
2024/1/1-2024/12/31 21.71% 1.05% 23.59% 1.07% -1.88% -0.02%
2025/1/1-2025/06/30 12.34% 1.02% 10.01% 1.03% 2.33% -0.01%

2、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C: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2017/12/31 0.63% 0.17% 0.52% 0.54% 0.11% -0.37%
2018/1/1- 2018/12/31 -5.53% 0.96% -5.30% 0.92% -0.23% 0.04%
2019/1/1- 2019/12/31 2.99% 0.80% 1.29% 0.75% 1.70% 0.05%
2020/1/1- -21.74% 1.36% -23.07% 1.30% 1.33% 0.06%

2020/12/31
2021/1/1- 2021/12/31 8.31% 0.82% 6.63% 0.84% 1.68% -0.02%
2022/1/1- 2022/12/31 -1.57% 1.20% -3.85% 1.20% 2.28% 0.00%
2023/1/1-2023/12/31 1.20% 0.93% -1.46% 0.89% 2.66% 0.04%
2024/1/1-2024/12/31 21.05% 1.05% 23.59% 1.07% -2.54% -0.02%
2025/1/1-2025/06/30 12.06% 1.02% 10.01% 1.03% 2.05% -0.01%

注: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95%×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收益率+5%×稅后銀行活期
存款收益率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
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股
票期權、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凈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
與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固定收益品種收
盤價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種收盤價減去固定收益品種收盤價
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
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
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
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7、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有相關法律法
規以及監管部門相關規定,按其規定內容進行估值。
8、本基金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
的估值凈價估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
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
的規定。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
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
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
值予以公布。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基金份額凈值。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機構、登記結算機構及存
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
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對A類、C類基金
份額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除權后的基金份額
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節的規定。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5%。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
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
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銷售服務費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協商酌情調整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
銷售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過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
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
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
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出現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
和信用風險,說明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十二)投資股指期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投資股票期權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四)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報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五)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后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等信息,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投資情
況。
(十六)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
況。若中國證監會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
香港股票市場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和特定資產范圍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
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并根據主袋
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并支付
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側袋機制啟用后的主袋賬戶
提交的申購申請。
(二)基金份額的登記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對側袋賬戶份額實行獨立管理,主袋賬戶沿用原基金
代碼,側袋賬戶使用獨立的基金代碼。側袋賬戶份額的名稱以“基金簡稱+側袋標識S+側袋
賬戶建立日期”格式設定,同時主袋賬戶份額的名稱增加大寫字母M標識作為后綴。基金所
有側袋賬戶注銷后,將取消主袋賬戶份額名稱中的M標識。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記機構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側袋賬戶資產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將注銷側袋賬戶。
(三)基金的投資及業績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
基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關服務機構在展示基金業績時,應當就前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
避免引起投資者誤解。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側袋機制啟用當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終估值后的基金凈資產為基數對主袋賬戶和側
袋賬戶的資產進行分割,與特定資產可明確對應的資產類科目余額、除應交稅費外的負債類
科目余額一并納入側袋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將特定資產作為一個整體,不能僅分割其公允價
值無法確定的部分。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側袋賬戶單獨設置賬套,實行獨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時存在多個側袋賬戶,不同側袋賬戶分開進行核算。側袋賬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將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
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側袋
賬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側袋賬戶的基金代碼、基金名稱、側袋賬戶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初始負債;
(3)特定資產的名稱、代碼、發行人等基本信息;
(4)報告期內的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與處置特定資產相關的費用情況及其他與特
定資產狀況相關的信息;
(5)可根據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特定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參考區間,該凈
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
格的承諾;
(6)可能對投資者利益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情況及相關風險提示。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
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八)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制定變現方案,將側袋資產處置變現。
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賬戶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款項。
(九)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具體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五個工作日內,聘請于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的會
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專項審計意見,內容應包含
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份額、凈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
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并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后,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求,聘請符
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賬戶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七、風險揭示
一、投資本基金的風險
1、市場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要
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
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
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
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
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
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5)購買力風險。基金份額持有人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
通貨膨脹因素而使其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2、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
響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
水平。
3、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時或為實現投資收益而進行
組合調整時,可能會由于個股的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將股票或債券買進
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當個股的流動性較差時,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適當的價
格大量拋售股票或債券。兩者均可能使基金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本基金主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說明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通過完全復制策略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其面臨的行業和資產流動性風險也是
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所面臨的風險,標的指數入選標準為連續分紅、股息率高、波動率
低且流動性好,因此標的指數面臨的行業和資產的流動性風險略小于整體香港證券市場情
況。
基金根據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成份股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資產組合構建股票資產
組合時,對于因法規限制、流動性限制而無法交易的成份股,將采用與被限制股預期收益率
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組合進行相應的替代。由于香港市場投資者數量、研究機構及股票覆蓋數
量均遠不及A股市場,造成眾多股票流動性較差。與A股相比,港股通標的股票成交金額、
換手率均偏低。因此本基金面臨的市場流動性風險高于A股市場。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
額占比情況決定是否在20個工作日內延期支付贖回款項。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
贖回申請實施部分延期辦理。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
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啟用側袋機制等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
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
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
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臨損失。
5、特定風險
本基金為通過港股通投資香港市場的指數型基金,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市場
制度以及交易規則不同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指數投資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
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跟蹤誤差風險
因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增發、配股、分紅等,或者因新股認購、基金現金資產拖累、
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沖擊以及基金費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對于標的指數回報
率可能出現偏離,從而導致出現跟蹤誤差風險。
3)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不超過
0.35%,年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
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4)標的指數變更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因標的指數的編制與發布或法律法規的變化等原因,導致原
標的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本基金的投資標的指數及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可能變更標的指數,
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可能發生變化,投資者還須承擔投資組合
調整所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5)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
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
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換基金標
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并實施前,基金管理人應按
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
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
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a.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b.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獲
取足額的贖回款項,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設置較低的贖回份額上限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
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7)成份股退市的風險
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
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
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2)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但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香港證券市場,可投資的港股通
標的股票以港幣計價。由于人民幣匯率在未來存在不確定性,存在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的
可能性,因此,投資本基金存在一定的匯率風險。
(3)香港市場的風險
1)與內地A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
價格的影響巨大,因此,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影響
更大。
2)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于內地A股市場規則,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a.香港市場證券交易價格并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b.只有內地與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
c.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
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
時,境內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
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d.由于香港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
日之后第二個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
民幣資金賬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
股后資金不能及時到賬,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后的風險
3)本基金的港股投資通過港股通進行,面臨著港股通制度及其調整的風險:
a.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
等情形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
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
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
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
通買入或賣出。
b.本基金將僅通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合格境
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市前階段,
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當日額
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c.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范圍進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據
范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于調出在投資范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
入;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
投資機會的風險。
6、股指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股指期貨,因此存在因投資股指期貨而帶來的風險:
(1)市場風險:由于標的價格變動而產生的衍生品的價格波動。
(2)市場流動性風險:當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場可報價的交易量而產生的風險。
(3)結算流動性風險:基金保證金不足而無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數波動導致保證金
低于維持保證金而必須追繳保證金的風險。
(4)基差風險:期貨市場價格與標的價格不一致所產生的風險。
(5)信用風險:交易對手不愿或無法履行契約的風險。
(6)作業風險:因交易過程、交易系統、人員疏失、或其他不可預期時間所導致的損
失。
7、股票期權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期權,因此存在因投資股票期權而帶來的風險:
(1)市場風險:由于標的價格變動而產生的衍生品的價格波動。
(2)流動性風險:當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場可報價的交易量而產生的風險。
(3)保證金風險: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約頭寸所要求的
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4)基差風險:指衍生品合約價格和標的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風險,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險。
(5)信用風險:交易對手不愿或無法履行契約的風險。
(6)操作風險:因交易過程、交易系統、人員疏失、或其他不可預期時間所導致的損
失。
8、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為中小微、非上市企業,存在著公司治理結構相對薄弱、企業經
營風險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點。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建立并嚴格執行特定的信用分析
制度,對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進行信用風險管理。但如果發行人未真實披露其財務及
經營管理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對其信用風險判斷有誤,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將存在違約風險,
極端情況下,存在債券投資本金完全無法回收的風險。
同時,中小企業私募債交易平臺為上交所與深交所的特定平臺或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轉讓,
可能存在流動性不足的風險。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未能持有到期,將
可能在二級市場交易時承擔相當幅度的流動性折價,從而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9、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
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
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
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基金
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
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10、投資于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
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存托憑證
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
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
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
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11、操作或技術風險
本基金面臨操作風險,即因內部流程、人員、系統不足或失效,或因外部事件導致損失
的風險。操作風險由人為錯誤、處理及通訊錯誤、提供或接收錯誤或不完整的資料、代理人、
提供服務機構、交易對象或其他第三方錯誤、流程、治理及技術失效或不足或者系統故障等
原因造成。該風險可能使本基金出現影響估值、定價、會計、稅務報告、財務報告、保管及
交易等方面的錯誤。盡管基金管理人對提供服務機構實施控制措施、程序、監察及監督,以
尋求減少操作風險的發生及降低其影響,但仍無法預測、識別、完全消除或降低所有操作風
險,且仍可能存在可使本基金蒙受損失的缺陷。操作風險可能長期未被發現,而即使特定風
險事宜被發現及被解決或緩解,亦可能無法追回潛在賠償。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記機構、代銷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12、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13、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
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
任。
14、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
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銷機構等機構無法正常
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申購、贖回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基金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
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
是,基金資產并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代銷機構擔保收益,代銷機構并
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
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
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的類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注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7]1342號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
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及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約定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以外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或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
的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
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低于第1條第(2)款、第2條第(3)款
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
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應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
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
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同一類別每份基金
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
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對A類、C類基金
份額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除權后的基金份額
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5%。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
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
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銷售服務費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協商酌情調整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
銷售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六、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數量化風險管理手段,力爭
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
控制在4%以內,以實現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權證、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
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90%-95%,其中投資于標普港股通低
波紅利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90%,權證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0-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及股票期權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90%-95%,投資于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成分股和備選
成分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基
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
險等各種風險;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若本基金在交易
日日終未持有股指期貨合約,則不受此條款約束;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
金資產的9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
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
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及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7)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并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除上述(9)、(12)、(15)、(18)項所述情況外,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凈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
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固定收益品種收
盤價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種收盤價減去固定收益品種收盤價
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
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
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
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7、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有相關法律法
規以及監管部門相關規定,按其規定內容進行估值。
8、本基金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
的估值凈價估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
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
的規定。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八、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程序與基金資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
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
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
束力,仲裁費用及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資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具體信息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三章)
2、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體信息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四章)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權證、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
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90%-95%,其中投資于標普港股通低
波紅利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90%,權證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0-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及股票期權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開始履行。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內部研究組合股票庫、債券庫、投資風格證券庫等各投資品種
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
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
監督。
2、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90%-95%,投資于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成分股和備選
成分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
得展期;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若本基金在交易
日日終未持有股指期貨合約,則不受此條款約束;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
金資產的9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及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3)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4)本基金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其
中,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并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6)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本產品參與期權交易之前需與托管行協商明確期權的估值方式等操作細節,并在實際監
控相關條款之前,給托管人留出系統開發必要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因證券、期貨
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
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除上述(7)、(11)、(14)條所述情況外,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
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需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
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規定,應當視情
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約定的,應當
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
度等。
(六)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
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
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及投資所
需的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的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
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5、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基金管理人提供協助。新賬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
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
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七)期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規定開設和管理期貨賬
戶。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合同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
不得轉移。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
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
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
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差錯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
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并及時進行公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除本協議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
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
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
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
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
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
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機構、登記結算機構及存
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
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
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
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
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
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
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
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
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
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及律師費用
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本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協議
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本協議約定事項
如與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不一致,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投資者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將向發生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對賬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多種收費方式選擇
基金管理人在合適時機將為基金投資者提供多種收費方式購買本基金,滿足基金投資者
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具體實施辦法見有關公告。
(三)基金電子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投資者提供基金電子交易服務。投資人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am.jpmorgan.com/cn)查詢詳情。
(四)聯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4008894888
網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基金投資者可
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1、2024年9月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暫停申購、贖回、
轉換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2024年9月2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調
整的公告;
3、2024年10月2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增聘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告;
4、2024年12月2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
公告;
5、2024年12月30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2025年非港股
通交易日暫停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公告;
6、2025年3月20日,關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數基金指數使用費
調整為基金管理人承擔并修訂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7、2025年4月9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調整
的公告;
8、2025年6月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調整
的公告;
9、2025年7月1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介進行披露。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二)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基金投資者可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