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發起,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2016年11月14日《關于準予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
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2650號)準予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經中國證監
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及債券型基金。投資者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
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
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
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的市場風險,因金融市場利率的
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利率風險,因債券和票據發行主體信用
狀況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信用風險,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
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因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份額產生的流動性風
險,因本基金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
會成本的風險,因收益分配處理的業務規則造成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收益的風
險,因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等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造成贖
回款順延劃出的風險,因投資人申購金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上限而被拒絕的
風險等等。
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
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謹慎做出投資決策。根據自身的
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
能力相適應。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
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
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銷售適當性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第
十部分基金的投資”章節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
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者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
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
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亦不構成對本基金
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
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次招募說明書的更新內容中與托管相關的信息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本
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5月11日。投資組合報告為2025年1季
度報告,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
計)。
目錄
【重要提示】.......................................................1
目錄...........................................................3
第一部分緒言.....................................................4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5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27
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29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業績............................................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財產............................................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3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2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22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131
第一部分緒言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
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
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
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
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浙商日添金貨
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本招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指《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
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1、《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管
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管理辦法》:指《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6、《有關問題的規定》:指《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
問題的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
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
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24、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的合稱
2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6、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7、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8、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注冊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
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
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
過戶等
29、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注冊登記業務
的機構
30、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1、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
況的賬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
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間的轉換
行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約
51、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2、影子定價: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
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
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53、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
實現收益
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個自然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
產收益率
55、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6、基金份額分類:指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
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并分別公布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7、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8、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9、升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
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
A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60、降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
基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
留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6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5、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
或交易的債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環城北路208號18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西路99號萬向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肖風
成立時間:2010年10月21日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21-60350819
聯系人:郭夢珺
股權結構: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50%;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資比例25%;養生堂有限公司出資比例25%。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肖風先生,董事長,中共黨員,南開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國萬向控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萬向信托股
份公司董事長;通聯數據股份公司董事長;上海萬向區塊鏈股份公司董事長;眾
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眾安銀行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和云鋒金融集團
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區塊鏈實驗室負責人;上海分布士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魯冠球三農扶志基金董事;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萬向財務有限公司董事;矩陣元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鉅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上海
羅伯特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上海創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
事;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歷任深圳證
券管理辦公室副處長、處長、證券辦副主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藍象
智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民生通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股權
交易中心獨立董事;萬向租賃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萬向區塊鏈股份公司總經理;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事。
劉巖先生,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士(MBA),高
級經濟師職稱。歷任埃森哲(中國)有限公司資源行業事業部咨詢顧問;浙江金
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業務部門信托經理;萬向信托信托業務二部總經理;萬
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
王波先生,董事,中共黨員,中國人民大學投資經濟學碩士,經濟師。現任
萬向信托副總裁。歷任工商銀行深圳市沙頭角支行職員;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信
貸業務處固定資產信貸科科員、信貸風險評估部工業企業評估室經理、信貸管理
部政策制度室經理;深圳發展銀行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室經理;深圳發展銀行珠
海分行信貸執行官;渤海銀行信貸監控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渤海銀行深圳
分行風險總監、紀委書記;廣發銀行南方區域信貸審批中心總經理、戰略管理部
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萬向信托副總裁;萬向租賃有
限公司總經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萬向信托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蔣龍先生,董事,北京大學碩士,現任職務為通聯數據股份公司總經理,上
海羅伯特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通聯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總經理,民生通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
行委員會委員。歷任微軟亞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阿里巴巴高級技術
專家,通聯數據股份公司首席科學家,上海連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大數據負責人。
李亞梅女士,董事,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專業,現任養生堂有限公司財務部副
總監,北京萬泰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橄欖樹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監事,
杭州艾賽免疫生物醫療有限公司監事,佑道生物醫藥(杭州)有限公司監事,浙
江養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監事,母親食品(安吉)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有限
公司監事,杭州養生堂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海南)仿野生養殖有限
公司監事,新疆養生堂基地果業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藥業有限公司監事,杭州
交子茶業有限公司監事,浙江景寧關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監事,浙江彩虹魚科技
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安吉)化妝品有限公司監事,丹江口嬌陽包裝技術有限
公司監事,浙江嬌陽生物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監事,浙江養生堂保健品銷售有限公
司監事,杭州萬泰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安吉)農業有限公司監事,
養生堂(安吉)銷售有限公司監事,浙江瑞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監事,浙江養生
堂天然藥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監事,杭州養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德
清莫干山)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監事,母親餐飲(杭州)有限公司監事,大興安嶺
養生堂化妝品有限公司監事,浙江安吉優果果業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大興安嶺
林產品有限公司監事,杭州萱庭品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監事,杭州領知醫藥科技
有限公司監事,錢唐材料實驗室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監事,養生堂(上海)化
妝品研發有限公司監事,杭州市西湖區鐘子逸教育基金會監事,杭州市錢塘教育
基金會監事,浙江錢塘基礎科學研究院監事。歷任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會
計,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大區會計、銷售大區財務主管、銷售大區財務經
理、會計核算部副經理、會計核算部經理、會計核算部副總監。
邱冠華先生,董事,中共黨員,南京大學會計學碩士。現任浙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總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長。歷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長等
職務。
章曉洪先生,獨立董事,民建會員,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現任上
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上市公司論壇主席;溫州商學院校長、
教授;浙江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院長、教授及博士生導師;中國訴訟法學研
究會常務理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金融與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教育部經濟學學
位論文評審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浙江高等研究院金融學博士生導師;復旦
大學國際金融學院客座教授;歷任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中國企業
聯合會常務理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特聘專家;復旦大學法學院、
浙江大學法學院、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員;中國證監會核準的
多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總部的內核專家委員;溫州商學院副校長。
金雪軍先生,獨立董事,中共黨員,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現任浙江大學教
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資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
院長,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獨立董事,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
物產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歷任浙
江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哈爾濱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江省國際金融學
會會長;大地期貨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長;華融金融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江中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新湖中寶股
份有限公司監事。
肖幼航女士,獨立董事,中共黨員,上海財經大學碩士,高級會計師,注冊
會計師。現任浙江同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高級顧問。歷任杭州市審計局副主
任科員;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五部副經理、綜合部經理;浙江南都電源動力股
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浙江中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上海龍力能源投
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浙江同方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王路亮先生,監事,中共黨員,東華理工大學管理學學士,現任養生堂有限
公司財務中心管理會計經理,歷任雙胞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中心會計、財務
中心科長;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心經理、審計中心主管;
趙柳燕女士,職工監事,中共黨員,復旦大學金融碩士,現任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部門總經理助理。歷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初
級研究員、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員、中央交易室債券交易員、固定收益部信用研
究員、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彭麗蓉女士,職工監事,中共黨員,中央財經大學資產評估專業碩士,現任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管理部部門總經理助理。歷任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場部業務助理;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事業部項目銷售
崗;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產業金融部員工、結構融資部銷售經理;粵開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銷售經理、資產管理部高級銷售經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產品管理部高級產品經理、資深產品經理。
馮艷娥女士,監事,北京大學材料化學本科,南開大學金融學碩士,現任民
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首席工作會法律負責人,戰略投資部副總經理,
通聯數據股份公司董事,浙江禾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歷任海康人壽保險有
限公司高級精算助理,友邦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分析員,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國
際會計準則評估小組成員、量化風險負責人,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儲備干部、風險合規部總經理助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劉巖先生,同“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中信息。
樓羿南女士,高級管理人員,中共黨員,悉尼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現任督
察長兼監察風控部部門總經理(主持工作)。歷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
渠道經理、監察稽核部監察經理、監察稽核部高級監察經理、監察稽核部高級合
規經理、監察稽核部監察總監兼督察長助理、智能權益投資部高級合規總監兼督
察長助理、風險管理部部門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監察風控部部門副總經理
(主持工作)。上海聚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鞠海洋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山東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本科,現任首席信
息官,歷任廣州城建開發集團名特網絡發展有限公司軟件開發部開發工程師,廣
州北大明天資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軟件開發部項目經理,微軟(中國)有限公司
開發平臺合作部開發技術經理,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開
發工程師,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資
中心衍生品投資助理、量化投資組投資助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趙柳燕女士,復旦大學經濟學碩士。現任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助理、浙商日添
金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10月12日—至今)、浙商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10月12日—至今)、浙商惠隆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
年10月12日—至今)、浙商日添利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9月8日—至今)、浙商興
永純債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1年1月25日—至今)、浙
商興盈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11月3日—至今)、浙商豐利
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9月9日—至今)的基金經理;歷任浙商惠南純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10月22日—2023年3月15日)、浙商惠民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6月29日—2022年12月8日)、浙商聚盈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2020年4月7日—2021年9月9日)、浙商惠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4月7日—2021年9月9日)、浙商惠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4
月7日—2021年9月9日)、浙商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4月7日—
2023年7月13日)、浙商豐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5月20日—2023年
11月3日)、浙商惠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2月4
日)、浙商興盛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7月28日—2025
年1月8日)的基金經理。
牛冠群先生,上海財經大學國際商務碩士。曾任國泰世華銀行(中國)有限
公司金融市場部交易員,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浙商惠豐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2023年6月8日—至今)、浙商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
年7月13日—至今)、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9月1日—至今)、浙
商惠睿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7月13日—至今)和浙商惠隆39個
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10月23日—至今)的基金經理。歷
任浙商日添利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6月8日—2025年3月21日)的基金經理。
(2)歷任基金經理
周錦程先生,2017年2月17日至2020年4月8日任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
基金的基金經理。
劉愛民先生,2018年1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任浙商日添金貨幣市
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呂文曄先生,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任浙商日添金貨幣市
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劉巖先生,同“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中信息。
胡潤憶先生,總經理助理、研究部部門總經理、行政管理部部門總經理、資
源財務部部門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中共黨員,美國普渡大學應用統計碩
士,歷任民生通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研究部研究員、投資經理。
歐陽健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門總經理,中共黨員,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
理碩士,歷任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兼養老金及FOF投資部
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執行董事、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
率及衍生交易主管。
胡羿先生,智能權益投資部部門副總經理,復旦大學金融碩士,歷任雪松控
股集團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資經理、五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員、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員。
劉新正女士,智能權益投資部部門總經理助理,中共黨員,北京大學計算機
技術碩士,曾任香港鮑爾太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分析師。
張笑萍女士,中央交易室部門總經理助理,英國華威大學商務(金融與會計)
碩士。
朱靖宇女士,固定收益部部門副總經理,復旦大學金融學碩士,歷任廣發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肖愛華先生,FOF及多元資產管理部部門副總經理,中共黨員,浙江大學計
算機科學與技術碩士,歷任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投資部研究員、通聯
數據股份公司產品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
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
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14)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
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合理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通過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流程,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所有部門、崗位業務過程和業務
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位員工;
(2)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則:用科學合理的內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
保證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5)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
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的經營戰略、
經營目標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
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投資、交易、研究、評估、市場開發等相關部
門,應當在空間上和制度上適當分離,以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
悉內部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和監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通過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各種成本,提
高經營效益,通過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從而達到最佳內控效果。
3、內部控制的組織機構
公司內部控制的組織機構可以劃分為監督系統、決策與業務執行兩大系統,
均有明確的層次分工和暢通的監督與執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報告與反饋機制。
(1)監督系統
公司監事會、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監察風控部為公司不同層面的監督
機構,構成相互獨立的監督系統。
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公司管理層的
行為行使監督權。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
金資產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獨立
行使職責。監察風控部獨立于公司各業務部門和各分支機構,對各崗位、各部門、
各機構、各項業務中的風險控制情況實施監督。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根據董事
會的授權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2)決策和執行系統
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及職能部門構成公司決策與業務執行系統。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股東會選
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獨立董事對公司事項
發表不受任何人干預的獨立意見并參與表決。董事會聘任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
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公司根據獨立性、防火墻以及相互制約、互為銜接的原則,設立滿足公司
經營運作必需的機構、部門及崗位。各部門在分工合作的基礎上,明確各崗位相
應的責任和職權,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關系。通過制定規
范的崗位責任制、合理的工作標準和嚴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項工作規范化、程序
化、標準化。
4、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
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是公
司經營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公司制定各項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運作的
有針對性并較為具體的行為要求與規范;第四個層面是公司各部門根據業務的需
要制定的各種規章及實施細則等。上述不同層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實施、
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較高層面的制度與較低層面的制度有機聯系,前者的
內容指導和制約后者內容,后者的內容體現和細化前者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監管部門核準后生效。公司內部控
制大綱、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訂與修改由公司總經理提出議案,經董事會審議
通過后實施。各部門的規章及實施細則由相關部門依據公司章程和內部控制大綱
提出議案,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
監察風控部對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門規章及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
日常性的檢查和評價,并報公司總經理和督察長。總經理和督察長向有關部門提
出改進意見由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由監察風控部跟蹤落實情況并繼續檢查評
估。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涉及到本部門的公司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并負責落實相關事項。
5、內部控制的層次體系
公司內部控制的層次體系共分四層:建立一線崗位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屬
于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必須有相應的后續監督機制;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
位之間相互制約的工作程序作為第二道監控防線,建立業務文件在公司與托管銀
行之間、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傳遞的標準,明確文字簽字的授權;成立獨立
的監察風控部,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全面實行監督反饋,必要時對有關部
門進行不定期突擊檢查,形成第三道防線;董事會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和公司
風險控制委員會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線。
6、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本公司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公司特別聲明以上關
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166),注冊資本207.74億元。截至2024年
12月31日,興業銀行資產總額達10.51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2122.26億元,
同比增長0.66%,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772.05億元。開業三十多年來,
興業銀行始終堅持“真誠服務,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全面、
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二、托管業務部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托管部,下設綜合管理處、證券基金處、
信托保險處、理財私募處、需求支持處、稽核監察處、投資監督處、運行管理處,
共有員工100余人,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資格。基金托管業
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截至2025年3月31日,興業銀行共托管
證券投資基金77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合計25048.94億元,基金份額
合計23554.81億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
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
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由總行內部控制委員會、總行風險
管理部門、總行審計部、總行資產托管部、總行運營管理部及分行托管運營機構
共同組成。各級內部控制組織依照本行相關制度對本行托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
控制實施管理。
(三)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貫穿資產托管業務的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和產
品,以及從事資產托管業務的各機構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
高風險領域;
3、獨立性原則:開展托管業務的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對獨立、
相互制衡;
4、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范風險,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與
完整為出發點,“內控優先”,“制度優先”,審慎發展資產托管業務;
5、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6、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應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
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并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
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
反饋和糾正;
7、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
實現有效控制。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
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后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
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
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
制理念,并簽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
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
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
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
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杭州市下城區環城北路208號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風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西路99號萬向大廈10樓
電話:021-60350857
傳真:021-60350836
聯系人:郭夢珺
網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電話:400-067-9908(免長途話費)、021-60359000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
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銷售機構名錄。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相關業務
時,請遵循各銷售機構業務規則與操作流程。
二、登記機構
名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區環城北路208號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風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西路99號萬向大廈10樓
聯系電話:021-60350830
傳真:021-60350938
聯系人:高日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安冬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號恒隆廣場2號樓25樓
法定代表人:鄒俊
電話:021-22122888
傳真:021-62881889
聯系人:張楠
經辦注冊會計師:張楠、錢茹雯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投資人認/申購本基金的金額,對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不
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設A類基
金份額、B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額限制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
相轉換,但依據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因認/申購、贖回、基金轉
換等交易及收益結轉份額而發生基金份額自動升級或降級的除外。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的金額限制如下:
A類基金份額 B類基金份額
首次申購最低金額 直銷機構:0.01元;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直銷機構:0.01元;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追加申購最低金額 直銷機構:0.01元;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直銷機構:0.01元;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直銷機構:0.01元;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直銷機構:0.01元;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單一賬戶內保留的最低份額 直銷機構:0.01 份;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直銷機構:0.01 份;其他銷售機構:以其規定為準;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額的自動升降級
當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份額
的最低份額要求時,登記機構自動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
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當B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能滿足B類基金
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登記機構自動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B
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后,調整基金份額升降級的數量限制及規則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已暫停A類、B類基金份額的自動升降級業務,并自2021年2月
19日起在同時銷售A類、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開通兩類份額間的轉換業務。
具體情況請參見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2月19日發布的《浙商日添金貨幣市
場基金調整B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最低數額限制、暫停自動升降級、
開通同一基金不同類別份額相互轉換業務的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不
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額類別,或調整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公
告,且無需召開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2650號文批準注冊,募
集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募集期內,本基金的有效
認購份額為200,147,780.59份,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為0份,兩項合計共
200,147,780.59份基金份額。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
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
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說明書和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調整銷售機構,并在管
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
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參見各銷售機構的相關公
告。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
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時,
申購成立;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
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贖回成立;注冊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
回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
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
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
理流程時,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
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
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
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
及時到銷售機構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
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
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
認時間進行調整,并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辦理本基金的申購業務,不同份額類別的金額限制請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六、基金份額的類別設置”的相關描述。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
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辦理本基金的贖回業務,不同份額類別的份額限制請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六、基金份額的類別設置”的相關描述。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
構的相關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和
贖回費用。
2、發生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
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
負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
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3、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
且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
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單位1.00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1.00元。
該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采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計算公式如
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
申購的有效份額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除以1.00元確定,計算結果保留到
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舉例一: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
其可得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1.00=10,000.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可得到10,000.00份
A類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
未出現征收1%強制贖回費用的情形時,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
收益小于零時,則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額持有
人申請贖回其全部基金份額時,則其對應收益將立即結清,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
中扣除;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時,則
其對應收益將按比例結清。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其
全部基金份額時,則其對應收益將立即結清;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額
持有人申請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時,則將增加投資人的剩余基金份額。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舉例二:假定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00份基金份額,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為1,00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額,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
為1,001,000.00元。
舉例三:假定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額,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為1000.00元,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部分贖回
100,000.00份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0×1.00=1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額持有人部分贖回100,000.00份基金份額,可得到的凈贖回金
額為100,000.00元;其剩余基金份額為901,000.00份。
舉例四:假定某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部贖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額,該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為-1,00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00×1.00-1,000.00=999,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部贖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額,若該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為-1,000.0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999,000.00元。
舉例五:假定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額,申請部分贖
回10,000.00份基金份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為-1,000.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1,000.00×(10,000.00/1,000,000.00)]×1.00=9,990.00元
即: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額,申請部分贖回
10,000.00份基金份額,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為-1,000.00
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9,990.00元。
出現征收1%強制贖回費用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收
取強制贖回費用。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出現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
的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
購金額上限時;或使本基金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基金單日凈申購
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
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7、本基金出現當日已實現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已實現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
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當影子定價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時。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
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
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7、8、9、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
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本基金出現當日已實現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已實現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6、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7、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
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決定履行適當程序后終
止基金合同。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
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
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對其
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
日贖回份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對于當日的贖回申
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
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
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
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30%以
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應當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當日的贖回申
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
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
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
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
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
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注
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注冊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注冊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
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
業務。
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
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和保持高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獲取高于業績比較基準
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
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市場利率的研究與預判,采用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
主動管理投資策略,爭取在滿足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較高的資產組合
收益。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指標、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商業銀行信貸擴張、國
際資本流動和其他影響短期資金供求狀況等因素的分析,預判對未來利率市場變
化情況。
根據對未來利率市場變化的預判情況,分析不同類別資產的收益率水平、流
動性特征和風險水平特征,并以此決定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個券選擇策略
本基金在個券選擇上將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優先選擇央票、短期國債等高
等級債券品種,防范違約風險。其次,在具體的券種選擇上,將根據擬合收益率
曲線的實際情況,挖掘收益率明顯偏高的券種,若發現該類券種主要由于市場波
動原因所導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則該券種價格屬于相對低估,本基金將重
點關注此類低估品種,并選擇收益率曲線上定價相對低估的期限段進行投資。
(3)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組合相對于利率變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標。本基金通過對影響市場
利率的各種因素(如宏觀經濟狀況、貨幣政策走向、資金供求情況等)的分析,
判斷市場利率變化趨勢,以確定基金組合的久期目標。當預期未來市場利率水平
下降時,本基金將通過增持剩余期限較長的債券等方式提高基金組合久期;當預
期未來市場利率水平上升時,本基金將通過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較短債券并減持剩
余期限較長債券等方式縮短基金組合久期,以規避組合跌價風險。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購利率低于債券收益率的機會通過循環回購以放大債
券投資收益的投資策略,即利用買入債券進行正回購,再利用回購融入資金購買
收益率較高債券品種,如此循環至回購期結束賣出債券償還所融入資金。
(5)現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為現金管理工具,具有較高的流動性要求。本基金將根據市場資金
面變化情況及對申購贖回變化的動態預測,通過回購的滾動操作和債券品種的期
限結構搭配,動態調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組合的現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動性的基礎
上爭取更高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以及各種相關產
品的動向,一旦監管機構允許基金參與此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本基金將在屆時相
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根據對該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
資策略,在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謹慎投資。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
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
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5)本基金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
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資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
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8)本基金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
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不得超過20%;
(9)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
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
續信用評級。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
用等級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
全部賣出;
(12)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
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14)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5)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1)、(5)、(11)、(16)(1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
定的限制。
3、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4、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與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
1、計算公式
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
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逆回購、中央銀行票據、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
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資產支持證券,中國證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
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正回購、買斷式
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債
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數計算;
(2)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
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3)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
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
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4)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
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
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稅后)
根據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本基金選取人民幣活期存款
利率(稅后)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基準時,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
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
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
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本報告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6,859,890,250.92 68.96
其中:債券 6,859,890,250.92 68.96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1,960,607,811.19 19.71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060,375,867.75 10.66
4 其他資產 66,429,686.75 0.67
5 合計 9,947,303,616.61 100.00
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1.38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50,002,750.67 0.51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注: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個交易
日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簡單平均值。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不存在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
的情況。
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69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7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違規超過120天的情況。
(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32.40 0.51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9.19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29.78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11.19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7.08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合計 99.65 0.51
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注:本報告期內本基金不存在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違規超過240天的
情況。
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607,493,163.66 6.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597,285,396.04 6.04
4 企業債券 30,631,730.03 0.31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843,151,249.56 8.52
6 中期票據 112,474,761.07 1.14
7 同業存單 5,266,139,346.60 53.22
8 其他 - -
9 合計 6,859,890,250.92 69.33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 -
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
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20303 22進出03 2,000,000 204,606,928.85 2.07
2 240304 24進出04 2,000,000 203,030,276.14 2.05
3 112593921 25溫州銀行CD043 2,000,000 199,738,333.99 2.02
4 112413160 24浙商銀行CD160 2,000,000 199,283,769.34 2.01
5 112509064 25浦發銀行CD064 2,000,000 199,269,898.41 2.01
6 112518077 25華夏銀行CD077 2,000,000 199,248,047.17 2.01
7 112405242 24建設銀行CD242 2,000,000 198,887,041.94 2.01
8 112403189 24農業銀行CD189 2,000,000 198,805,001.60 2.01
9 112517017 25光大銀行CD017 2,000,000 198,590,869.63 2.01
10 112505062 25建設銀行CD062 2,000,000 198,547,007.20 2.01
7、“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543%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148%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147%
(1)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2)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額凈值,基金份額賬面凈值始終保持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并考
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間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或損失。
(2)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發行主體中,浙商銀行、建設銀行、
農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出現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本基金對上述主體發行的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24,588.38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66,405,098.37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66,429,686.75
(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占資產或凈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
計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
率的比較
(1)浙商日添金A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01 -2017.12.31 4.1806% 0.0012% 0.3797% 0.0000% 3.8009% 0.0012%
2018.1.1 -2018.12.31 3.4220% 0.0018% 0.3500% 0.0000% 3.0720% 0.0018%
2019.1.1 -2019.12.31 2.4978% 0.0004% 0.3500% 0.0000% 2.1478% 0.0004%
2020.1.1 -2020.12.31 2.0429% 0.0012% 0.3510% 0.0000% 1.6919% 0.0012%
2021.1.1 -2021.12.31 2.2660% 0.0013% 0.3500% 0.0000% 1.9160% 0.0013%
2022.1.1 -2022.12.31 1.8404% 0.0015% 0.3500% 0.0000% 1.4904% 0.0015%
2023.1.1 -2023.12.31 2.0134% 0.0015% 0.3500% 0.0000% 1.6634% 0.0015%
2024.1.1 -2024.12.31 1.7490% 0.0013% 0.3510% 0.0000% 1.3980% 0.0013%
2025.1.1 -2025.3.31 0.3639% 0.0006% 0.0863% 0.0000% 0.2776%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5.3.31 22.2683% 0.0024% 2.9179% 0.0000% 19.3504% 0.0024%
(2)浙商日添金B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01 -2017.12.31 4.4532% 0.0012% 0.3797% 0.0000% 4.0735% 0.0012%
2018.1.1 -2018.12.31 3.6700% 0.0018% 0.3500% 0.0000% 3.3200% 0.0018%
2019.1.1 -2019.12.31 2.7429% 0.0004% 0.3500% 0.0000% 2.3929% 0.0004%
2020.1.1 -2020.12.31 2.2947% 0.0012% 0.3510% 0.0000% 1.9437% 0.0012%
2021.1.1 -2021.12.31 2.5175% 0.0013% 0.3500% 0.0000% 2.1675% 0.0013%
2022.1.1 -2022.12.31 2.0855% 0.0015% 0.3500% 0.0000% 1.7355% 0.0015%
2023.1.1 -2023.12.31 2.2576% 0.0015% 0.3500% 0.0000% 1.9076% 0.0015%
2024.1.1 -2024.12.31 1.9977% 0.0013% 0.3510% 0.0000% 1.6467% 0.0013%
2025.1.1 -2025.3.31 0.4252% 0.0006% 0.0863% 0.0000% 0.3389%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5.3.31 24.7586% 0.0024% 2.9179% 0.0000% 21.8407% 0.002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6年1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報告期期末,本
基金生效時間已滿一年。
2、本基金建倉期為6個月,建倉期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
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
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
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三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票據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
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
算基金資產凈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當變現所持有的資產時,變現價格與攤
余成本法估值價格的差異將于變現當日集中反映,從而可能導致變現當日本基金
收益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具體而言,當估值價格高于變現價格時,變現當日收
益可能將出現較大幅度的下跌;當估值價格低于變現價格時,變現當日收益可能
將出現較大幅度的上漲。投資者應知曉并接受該風險。基金管理人不對由于采用
該估值方法而產生的后果及風險承擔責任。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
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
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
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
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
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
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
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
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
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
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
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
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七個自然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
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
位(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含第3位)以內發生
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
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
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金的
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
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6)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
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
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
資人在當日收益支付時,其當日凈收益大于零,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
其當日凈收益等于零,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采取
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則縮減投資人基金
份額;
6、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其全部基金份額時,
則其對應收益將立即結清,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扣除;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時,則其對應收益將按比例結清。若當
日凈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其全部基金份額時,則其對應收益
將立即結清;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時,
則將增加投資人的剩余基金份額;
7、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8、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確定。本基金按日
計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
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見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及本招募說明書第十七部分。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降級為A類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A類
基金份額的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對于由A類升級為
B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享受B
類基金份額的費率。兩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銷售服務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
注冊登記機構,由注冊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調低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鑒于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規、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于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于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
稅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可通過本基金財產賬
戶直接繳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稅
款申報繳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
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類基金凈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某類基金份額的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
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10000
其中,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包括該類基金份額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節假
日)未結轉份額(如有)。
365/77?????R???i
?1+?1??100%?????
10000??????i=1??某類基金份額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類
似規則計算。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
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
例超過基金份額總數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
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
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凈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份額類別發生變更;
22、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
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0%、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0%以及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
兩個交易日超過0.50%的情形;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5、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7、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無誤導投資者、影響基金
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
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九、本基金信息披
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
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
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本基金特定的風險、份額面值與影子價格偏
離風險及其他風險。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宏觀經濟因素、政治環境、
投資者風險偏好和市場流動性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波動,從而產生市場風險,這
種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
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變化。特別是短期利率變化以及貨幣
市場投資工具市場價格的相關波動,會影響基金組合投資業績。
4、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
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
全、投資決策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所持證券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
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一方面來自
于投資者的集中巨額贖回,另一方面來自于其投資組合或其中的部分資產變現能
力變弱所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
1、巨額贖回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
情形。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大,在市場價格下跌時會出現交易量急劇減
少的情形,此時出現巨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從而產生流動性風
險,甚至影響基金凈值。
2、變現風險
投資組合的變現能力較弱所導致基金收益變動的風險。當持有的部分債券品
種的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時,資產變現的難度可能會加大。同時,由于基金
持有的某種資產集中度過高,導致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變現,有可能導致基金的
凈值出現損失。
四、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
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
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
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等。
五、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
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
之間的匹配檢驗。
七、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收益受貨幣市場流動性及貨幣市場利率波
動的影響較大,一方面,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影響基金的再投資收益,另一方面,
在為應付基金贖回而賣出證券的情況下,證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臨流動性
風險,而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也會影響證券公允價值的變動及其交易價格的波
動,從而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臨較高流動性風險以及貨幣
市場利率波動的系統性風險。
八、份額面值與影子價格偏離風險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凈值的計價方法,當市場利率出現大的波動,基金的份
額面值與影子價格之間可能會發生比較大的偏離,基金面臨為保持份額面值必須
縮減份額的風險;或者不得不放棄份額面值,從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損失。
九、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2、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3、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4、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
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注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贖回對價和注
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
額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規定
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投
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同類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但法
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
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5)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管
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在表決
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
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并自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環城北路208號18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西路99號萬向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肖風
郵政編碼:310012
成立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
會證監許可【2010】131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銀行)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
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某上述限制后,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
的限制。
2、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
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
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5)本基金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
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資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
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8)本基金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
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不得超過20%;
(9)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
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
續信用評級。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
用等級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
全部賣出;
(12)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
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3)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4)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1)、(5)、(11)、(16)(1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貨幣市場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合計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資
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托管協議
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
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
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
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
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
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
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
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
的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
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
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
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
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
險處置預案,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
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
規定的,從其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
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以及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
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議要
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資限制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行為進行監控。基
金托管人如認真履行了上述監督責任,則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資中期票據所導致的
風險不承擔責任。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
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
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
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
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
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
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
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營業機構開立的“基
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并
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同時在規定時間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
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
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基金托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
行存款。該基金托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內的所有托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
下簡稱“中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委托財產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
以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劃業務。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銀行賬戶辦理
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
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在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
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
該協議中必須體現如下條款或目的相同的類似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
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或目的相同的類似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
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
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
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資金結算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
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
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托管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
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復
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
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結轉份額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
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
值時除外),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
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票據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
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
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當變現所持有的資產時,變現價格與攤
余成本法估值價格的差異將于變現當日集中反映,從而可能導致變現當日本基金
收益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具體而言,當估值價格高于變現價格時,變現當日收
益可能將出現較大幅度的下跌;當估值價格低于變現價格時,變現當日收益可能
將出現較大幅度的上漲。基金管理人不對由于采用該估值方法而產生的后果及風
險承擔責任。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
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
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
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
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
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
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
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
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
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
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
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
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本基金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含第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含第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
為估值錯誤。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
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
因該估值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
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
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七)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托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
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
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
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
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注冊與過戶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與過戶登記服務。基金登記機構配備
先進、高效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賬戶、
基金份額的登記、管理、托管與轉托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理,權益分配
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收等服務。
二、賬務寄送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記錄
在從基金銷售機構獲取投資者準確的郵政地址和郵政編碼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將負責寄送基金開戶確認書、基金認購成交確認書、基金交易對賬單。
基金交易對賬單包括季度對賬單與年度對賬單。季度對賬單在季度結束后的
15個工作日內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形式寄送;年度對賬單
在年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選擇寄送或不寄對賬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產
品或新服務的相關材料、基金經理報告、客戶服務問答等。
三、紅利再投資服務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
登記機構將其所獲紅利按紅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且不收
取任何申購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選擇更改基金分紅方式。
四、短信及電郵服務
1、手機短信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和客戶服務熱線人工應答預留
手機號碼,按需要定制短信內容并選擇發送頻率,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定制要求提
供相應服務。
2、電子郵件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賬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并通過基金
管理人網站定制電子郵件服務,可自動獲得相應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額凈值、基金資訊信息、基金分紅提示信息、定期基金報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電話咨詢服務
1、自動語音服務
電話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24小時查詢服務,投資者可通過電話自助方式,
查詢基金代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產品介紹等信息,也可以查詢到基金賬戶余
額、分紅信息、交易記錄等個人賬戶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投資者可以通過撥打客服熱線獲取業務資訊、信息查詢、服務投訴等服務。
3、基金客戶留言服務
在非人工服務時間或暫時無法接通人工電話時,基金持有人可以通過電話留
言的方式將疑問、建議告知,同時留下有效的聯系方式,客服人員將進行回復。
六、網站客戶服務
1、個人賬戶查詢服務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賬號登錄后,可以查詢基金持有情況、分紅信息和交
易記錄,也可以更新郵件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
2、投資理財咨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網站客服互動欄目與客服人員進行交流,實時解決基金投資理
財中所碰到的疑惑。
3、電子信息定制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網站查詢及定制基金凈值、產品信息、公告、動態等資訊類
信息及電子賬單、交易確認短信等賬務變動類信息。
網址:www.zsfund.com
七、客戶投訴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上投訴欄目、電話中心、信函、
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八、服務渠道
1、基金管理人網址:www.zsfund.com
2、客戶服務電話: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戶服務傳真:021-60350919
4、客戶服務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聯系
方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復制件或復印件。投資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016/11/29
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2016/11/29
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2016/11/29
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2016/11/29
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2016/11/29
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提前結束募集的公告 2016/11/29
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12/2
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 2016/12/9
9 浙商基金2016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等公告 2017/1/3
1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換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 2017/1/17
1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限制大額申購、定投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17/1/17
12 2016年12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在子公司兼任職務及領薪情況的公告 2017/2/17
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副總經理變更的公告 2017/2/17
14 關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的公告 2017/2/20
1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7/3/23
1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第1季度報告 2017/4/21
17 浙商基金關于機房改造暫停系統服務的公告 2017/6/30
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執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7/6/30
19 浙商基金2017年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等公告 2017/7/1
2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7/7/8
2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年第1期) 2017/7/15
2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17年第1期) 2017/7/15
2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第2季度報告 2017/7/21
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7/7/25
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警惕冒用浙商基金名義進行銷售的公告 2017/7/25
2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2017/8/29
2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半年度報告 2017/8/29
2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聚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產品風險等級評價說明 2017/9/25
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劃分名錄 2017/9/25
3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7/10/13
3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7/10/25
3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7/10/26
3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第3季度報告 2017/10/26
3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17/10/28
3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變更的公告 2017/11/2
36 浙商基金關于機房改造暫停系統服務的公告 2017/11/10
3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7/11/14
38 浙商基金關于數據中心改造暫停系統服務的公告 2017/11/25
39 浙商基金關于設備升級暫停系統服務的公告 2017/12/22
4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調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7
4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影響告投資者通知書 2017/12/29
42 浙商基金2017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等公告 2018/1/2
43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8/1/12
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債券投資、交易及相關工作人員信息的公告 2018/1/12
45 浙商日添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17年第2期) 2018/1/15
4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調整的公告 2018/1/15
4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的公告 2018/1/17
4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1/18
49 浙商基金關于設備升級暫停系統服務的公告 2018/1/18
5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第4季度報告 2018/1/19
5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在子公司兼任職務及領薪情況的公告 2018/1/29
5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2/23
5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2/24
54 關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資格信息的公告 2018/3/15
55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8/3/23
5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9
5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2018/3/29
58 關于根據流動性規定要求修改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公告 2018/3/29
5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年度報告 2018/3/30
6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年度報告摘要 2018/3/30
6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4/9
6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第1季度報告 2018/4/23
6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5/3
64 浙商基金關于設備升級暫停系統服務的公告 2018/5/16
6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2018/5/29
渠道調整的公告
6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6/7
67 關于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公告 2018/6/20
68 浙商基金2018年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等公告 2018/6/29
69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8/6/29
7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8年第1期) 2018/7/16
7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18年第1期) 2018/7/16
7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報告 2018/7/19
73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8/7/20
7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7/25
75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8/8/10
76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站和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8/8/18
7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18/8/25
7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2018/8/28
7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半年度報告 2018/8/28
80 浙商基金關于設備升級暫停系統服務的公告 2018/9/5
8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9/8
82 浙商基金網上交易暫停開戶的公告 2018/9/14
8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9/22
8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第3季度報告 2018/10/24
8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8/11/29
86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站和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8/12/7
87 浙商基金2018年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等公告 2019/1/2
88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9/1/11
8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第4季度報告 2019/1/22
9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部分銷售機構為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代銷機構的相關公告 2019/1/28
9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9/1/30
9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9/2/21
9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代銷旗下部分基金并開通定期定額業務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3/8
9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部分基金在眾升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代銷并開通定投轉換業務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3/13
9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9/3/21
9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年度報告 2019/3/28
9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9/4/9
9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1季度報告 2019/4/18
9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4/25
10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資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
101 關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資格信息的 2019/5/9
公告
10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5/15
103 浙商基金網上交易升級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9/5/17
10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5/27
10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信威估值調整的公告 2019/5/30
10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開通定投、轉換業務并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6/3
10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買基金開通定投、轉換業務并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6/18
10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9年第1期) 2019/6/24
10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19年第1期) 2019/6/24
1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6/26
111 浙商基金2019年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等公告 2019/6/30
112 基金經營機構債券交易相關人員信息 2019/7/8
1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部分基金在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代銷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7/19
11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報告 2019/7/19
115 浙商基金關于升級網上交易暫停服務的公告 2019/8/23
11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半年度報告 2019/8/26
11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2019/8/26
1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網上交易平臺關閉農行網銀直連接口的公告 2019/8/29
1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功能的公告 2019/9/17
12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并開通定投轉換業務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9/24
12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9/9/30
12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19/10/15
12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3季度報告 2019/10/24
1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10/24
1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開通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11/1
1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銷機構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19/12/3
12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3
12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2019/12/13
1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公告 2019/12/13
13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19/12/14
13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2019/12/14
13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代銷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20/1/17
13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 2020/1/18
134 關于《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的更正公告 2020/1/21
13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更正) 2020/1/21
13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進行代銷并參加費率優惠及開通定投轉換功能的公告 2020/1/22
13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部分基金新增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開通定投轉換業務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3/24
13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推遲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的公告 2020/3/26
13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20/3/31
140 關于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變更的公告 2020/4/9
14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2020/4/13
14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4/13
14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 2020/4/21
14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第1季度報告 2020/4/22
14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一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4/22
14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暫停代銷渠道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5/7
14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5/25
14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2020/5/25
14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5/27
15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2020/5/27
151 關于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摘要的更正公告 2020/5/27
152 關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2020/6/13
1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贏通平臺銷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2020/7/2
15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報告 2020/7/21
15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0/8/4
15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020/8/28
15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中期報告 2020/8/31
15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0/9/17
15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 2020/10/13
理的公告
16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10/15
16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10/15
16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聘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公告 2020/10/22
16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 2020/10/28
16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0/11/17
16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0/11/23
16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第4季度報告 2021/1/22
16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1/1/26
16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1/2/2
16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開放代銷渠道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1/2/10
17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調整B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最低數額限制、暫停自動升降級、開通同一基金不同類別份額相互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1/2/19
17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調整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1/2/19
17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1/2/23
17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1/2/23
17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1/3/12
17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參加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贏通平臺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1/3/26
17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0年年度報告 2021/3/30
17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1/3/30
17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新增銷售機構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1/4/9
17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開通同一基金不同類別份額相互轉換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2021/4/13
18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1年第1季度報告 2021/4/21
18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1/5/25
18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1/5/25
18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1年第2季度報告 2021/7/21
18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1/7/23
18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解聘基金經理助理的公告 2021/8/26
18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關聯交易公告 2021/8/27
18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1年中期報告 2021/8/31
18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1年國慶節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1/9/24
18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1年第3季度報告 2021/10/27
19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新增泰信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1/12/28
19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1/12/31
19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1年第4季度報告 2022/1/21
19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春節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2/1/26
19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2/2/15
19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1年年度報告 2022/3/31
19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第1季度報告 2022/4/22
19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B類份額2022年五一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2/4/28
19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2/5/25
19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2/5/25
20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第2季度報告 2022/7/21
201 關于旗下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新增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臺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2/8/18
20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中期報告 2022/8/31
20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國慶節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2/9/27
20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2/10/10
20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第3季度報告 2022/10/26
20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變更的公告 2022/11/2
20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2/11/3
20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2/11/3
20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 B 類份額 2023 年春節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3/1/18
21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第4季度報告 2023/1/18
211 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3/1/19
212 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3/1/19
21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2年年度報告 2023/3/30
21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第1季度報告 2023/4/20
21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B類份額2023年五一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3/4/25
216 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3/5/4
21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3/5/25
21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3/5/25
21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 B 類份額 2023 年端午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 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3/6/20
22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第2季度報告 2023/7/20
22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恢復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3/7/25
222 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3/8/10
22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中期報告 2023/8/31
2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增聘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的公告 2023/9/2
22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023/9/5
22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3/9/5
22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 2023 年中秋節、國慶節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3/9/25
22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第3季度報告 2023/10/24
22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 年元旦假期前暫停非直銷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3/12/26
23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 2024/1/19
23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春節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2/3
23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 2024/3/30
23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清明節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4/2
23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1季度報告 2024/4/19
23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五一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4/25
236 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雪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并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5/10
23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5/24
23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5/24
23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端午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6/5
240 關于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新增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7/2
24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 2024/7/19
24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2024/8/30
243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中秋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9/10
244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在非直銷銷售機構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9/21
245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在非直銷銷售機構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9/23
246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國慶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4/9/24
247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 2024/10/25
248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春節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5/1/17
249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1/21
250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3/29
251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4/18
252 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五一假期前暫停部分銷售機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5/4/26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于申請募集注冊浙商日添金貨幣市場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