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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11-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根據2016年6月22日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準予平安大華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注冊
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1380號)進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正
式生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
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
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人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
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人在
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
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
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的市場風險,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
變動的利率風險或負收益風險,因債券和票據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
能兌付的信用風險,因本產品相關技術、規則、操作等創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
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另外,本基金E類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對于選擇通
過二級市場交易的投資人而言,其投資收益為買賣價差收益,交易費用和二級市場流動性
因素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
揭示”章節。本基金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債券型
基金。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
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確認知曉并同意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
人穿透識別最終投資者(穿透識別標準以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相關開戶機構的要求為準,
下同)的義務,如投資者拒絕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穿透識別最終投資者的,基金管理人有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權拒絕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申購申請已經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強制贖回相應的基金份
額。
2025年11月17日,對本招募說明書中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進行了更新。2025年7月
14日,本基金主要根據新增D類基金份額的相關信息對招募說明書進行了更新。除前述事
項外,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30日,其中投資組合報告與基金業
績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30日。有關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本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對本招募說明書進行了
復核。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緒言...................................................................................................................................5
第二部分釋義...................................................................................................................................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2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折算與上市交易.........................................................................................28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資.................................................................................................................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業績.................................................................................................................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7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風險揭示.....................................................................................................................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4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103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04
第二十五部分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107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108
第二十七部分備查文件...............................................................................................................109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及《平安交易
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
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
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
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
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二部分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原平安大華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
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
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
24、銷售場所:場外銷售場所和場內銷售場所,分別簡稱為場外和場內
25、場內:指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以及上市
交易的場所
26、場外:指不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各銷售機構柜臺系統或其他交
易系統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27、銷售機構: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直銷機構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銷機構
包括場外代銷機構和場內代銷機構,場外代銷機構包括辦理本基金場外認購、申購和贖回
業務的銷售機構,場內代銷機構指發售代理機構和/或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28、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間代理本基金場內發售業務的機構
29、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辦理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
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30、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1、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
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機構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類基金份額的注冊登
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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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開放式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通過場外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
確認的基金份額(以下簡稱場外份額)記錄在該賬戶下
33、證券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或證券投
資基金賬戶,通過場內進行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確認的基金份額(以下簡稱場內份額)
記錄在該賬戶下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7、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1、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業務規則》: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7、基金份額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將投資者的基
金份額進行變更登記的行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據規定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E類
基金份額的上市。申請成功后,投資者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的買
入和賣出操作
49、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場內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
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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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申購對價:指投資人場內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
的現金替代及其他對價
51、贖回對價: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內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基金贖回人的現金替代及其他對價
52、現金替代:指場內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用于替代組合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
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5、定投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
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7、元:指人民幣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
59、攤余成本法: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
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6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按照相
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61、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E類基金份額折算后,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百份基
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6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63、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
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6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5、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6、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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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8、收益賬戶:指本基金為份額投資人分配的虛擬賬戶,用于登記投資人基金份額的
累計未付收益
69、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7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
(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72、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四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D類基
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A類、C類和D類為場外基金份額,E類為場內基金份額。各類基
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73、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為場外基金
份額
74、C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為場外基金
份額
75、D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2%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為場外基金
份額
76、E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為場內基金
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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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設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130,000萬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人:馬杰
聯系電話:0755-22623179
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出資額(萬
股東名稱出資比例
元)
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88,647 68.19%
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2,763 17.51%
三亞盈灣旅業有限公司18,590 14.30%
合計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客服電話:400-800-4800(免長途話費)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成員
羅春風先生,董事長,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職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干部、平安
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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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董事,學士,曾任職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智淳女士,董事,學士,曾任職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計劃管理崗/
精算崗、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劃精算部企劃室經理、企劃精算部總經理
助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場企劃部副總經理、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企劃部副總經理、企劃部總經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資源中心
財企負責人、總經理助理、首席投資官、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財務負責人),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
理助理兼審計責任人,兼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綜合金融
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中國平安保險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孫建平先生,董事,碩士,曾任職上海滬東造船廠、平安保險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險業
務部室主任、平安保險總公司涉外業務部總經理助理、平安產險深圳分公司副總經理、平
安產險總公司車險部總經理、平安產險廣東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產險總公司協理、副總
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兼CEO,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資源執
行官。
路昊陽先生,董事,碩士,曾任職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經理、中國平安保
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配置部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OM投資中心總經理,
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配置部總監。
張志堅先生,董事,學士,曾任職新加坡大華銀行零售銀行業務副經理、UOBB證券
(印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華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行長、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行長兼中國區企業與商業部主管,現任大華銀行集團外國直接投資咨詢與機構
合作統籌部董事總經理兼主管,兼任大華銀行越南分行成員委員會成員。
張文杰先生,董事,學士,曾任職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特別投資部門”首席投資員、
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組合經理、國際股票和全球科技團隊主管,現任大華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長,兼任大華資產管理(泰國)有限公司董事、大華資產管理
(馬來西亞)有限公司董事、大華資產管理(中國臺灣)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職江西省行政學院老師、深圳市龍崗鎮投資管理
公司投資部部長、龍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萊實業有限公
司總經理助理兼房地產部部長、監事會主席、法律顧問,后加入廣東萬乘律師事務所任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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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律師,現任廣東宏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兼任廣東惠來農村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獨立董事,學士,曾任職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教師、深圳興粵會計師
事務所項目經理、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系教師、會計專業主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計財
處處長、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學院副院長,現任深圳明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深圳市道爾頓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雪生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職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深圳華僑
城集團會計師、財務經理、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部門臨時
負責人、秘書長助理、秘書長,現任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市杰普特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奧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潘漢騰先生,獨立董事,學士,曾任職新加坡赫樂財務有限公司助理經理、新加坡花
旗銀行副總裁、新加坡大華銀行高級執行副總裁,現任UOL GROUP LIMITED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許黎女士,監事會主席,學士,曾任職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稽
核監察部、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法律合規部、深圳平安綜合
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項目中心銀行投資審計部,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內控管理中心法律合規部高級內控合規管理經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平安不動產有限公司監事、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馮方女士,監事,碩士,曾任職淡馬錫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
畢盛資產公司、鼎崴資本管理公司,現任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風控主管。
郭晶女士,監事,碩士,曾任職溢達集團研發總監助理、僑鑫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崗,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室經理。
李崢女士,監事,碩士,曾任職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深圳市寶能投資
集團財務部會計主管,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副總監。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羅春風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職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干部,平安保險集團
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
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
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學士。曾任職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婉文女士,畢業于新加坡國立大學,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新加坡籍。曾任職新加
坡國防部職員,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電子渠道負責人、個人金融部投資產品銷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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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大華資產管理公司大中華區業務開發主管,高級董事。現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特正先生,學士。曾任職深圳發展銀行支行行長、深圳分行信貸風控部總經理,平
安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沈陽分行行長助理兼風控總監,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控負責人。
王金濤先生,學士。曾任職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劃部主任,
經理、平安基金籌備組渠道銷售部經理、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中心總經理、
公司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李海波先生,碩士。曾任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助理,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規監察部負責人。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深圳平
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游自強先生,學士。曾任職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產險系統開發部,前海保險交易中
心(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統規劃總監、信息技術執
行總經理、信息技術中心負責人。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負責人。
2、基金經理
羅薇女士,新南威爾士大學金融會計學專業碩士,曾任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交易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2020年11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
擔任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22-05-24至今)、平安日增利貨幣市場基金(2022-06-
13至今)、平安合慧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2-07-01至今)、平安
財富寶貨幣市場基金(2022-07-01至今)、平安惠信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2-11-07至今)、平安惠文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01-14至今)、平安金管
家貨幣市場基金(2025-02-20至今)、平安惠融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05-16至
今)、平安惠鴻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05-16至今)基金經理。
羅薇女士曾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平安合豐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2022-06-17至2024-11-28)、平安惠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07-01
至2023-10-20)、平安惠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07-01至2024-11-28)、平
安惠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07-01至2024-11-28)、平安惠鴻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2022-07-01至2024-11-28)。
歷任基金經理,申俊華,2016年09月23日至2018年10月24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段瑋婧,2017年01月05日至2019年07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張文平,2019年06
月14日至2020年07月06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田元強,2018年11月26日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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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3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李可穎,2022年08月05日至2023年12月11日任本基金
基金經理。
3、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張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總監助理張恒先
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總監助理高勇標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研究部負責人田元強先生、
固定收益投資中心基金經理劉曉蘭女士。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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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風險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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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和投資股票;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況下,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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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
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2、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3、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
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
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
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基金投資研
究、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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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
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
各項規章制度的綱要和總攬;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
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
制度、資料檔案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第三個層面是部門業務規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
具體說明;第四個層面是業務操作手冊,是各項具體業務和管理工作的運行辦法,是對業
務各個細節、流程進行的描述和約束。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
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
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
的完備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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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海通證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時間:1999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機構字[1999]77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17,629,708,696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4]511號
聯系人:叢艷
通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19樓
聯系電話:021-38917599
1.擬任基金托管人簡介
本集團是中國證券行業長期、持續、全面領先的綜合金融服務商。本集團跨越了中國
資本市場發展的全部歷程和多個周期,歷經風雨,銳意進取,始終屹立在資本市場的最前
列,資本規模、盈利水平、業務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一直位居行業領先水平。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公司直接擁有6家境內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境內設有37家證券分
公司和346家證券營業部。
2.主要人員情況
國泰海通證券設資產托管部,下設市場管理組、產品管理組、投資績效分析組、托管
中心、非公募運營服務中心、公募運營服務中心、國際運營組、客戶服務組、數據運行組、
系統運行組、合規風控組、規劃管理組、人力資源組13個職能組及大灣區業務部,在北京、
上海、深圳設有辦公場所,共有員工200余人。部門團隊人員平均從業年限5年以上,估
值、風控等核心崗位人員具備10年以上大型托管行、基金公司相關工作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國泰海通證券已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可為各類公開募集基金、非公開募集基
金提供托管服務。國泰海通證券堅守“誠信專業、質量為本”的服務宗旨,通過組建經驗
豐富的專業團隊、搭建安全高效的業務系統,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賴的托管服務。
國泰海通證券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以來,廣泛開展了公募基金、基金專戶、券商資
管計劃、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業務,與易方達、華泰柏瑞、嘉實、華夏、建信、天弘、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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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關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
與基金服務業務規模逾30,000億元,其中,托管公募基金規模逾2,000億元,繼續排名證
券行業第1位,托管公募基金逾70只,產品類型涉及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等,專業的服務和可靠的運營獲得了管理人的
一致認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保障業務合法合規、資產托管部規章制度健全與有
效執行。通過對托管業務風險進行識別、評估與管理,確保托管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1)公司董事會是公司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負有最終責任。
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審議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基本政策,評估重大決
策的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2)公司經營管理層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公司經營層設立合規與風險
管理委員會,對公司經營風險實行統籌管理,對風險管理重大事項進行審議與決策。
(3)履行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風險管理部、法律合規部、集團稽核審計中心等專
職履行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計劃財務部、信息技術部、營運中心等其他履行風險管
理職責的部門。
(4)資產托管部設置合規風控組,負責牽頭制定本部門風險管理規章制度,分析報告
部門整體風險管理狀況,評估檢查風險管理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建議,抓住關鍵風險,協
助業務運營崗位進行專項化解,監督風險薄弱環節的整改情況。同時部門設置風險評估及
處置小組,由資產托管部負責人及各小組負責人組成,負責對重大風險事項進行評估、確
定風險事件的處理意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等事項。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嚴密、高效的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規章制度,確保基金托管業務運行的規范、安全、高效,包括《國泰海
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內部控制與風
險管理辦法》、《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稽核監控管理辦法》、《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
管部突發事件與危機處理規程》、《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保密管理辦法》、《國泰海
通證券資產托管部資產保管規程》、《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檔案管理辦法》等,并根
據監管要求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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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通過基金托管業務各環節風險的事前提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動態管
理過程來實施內部風險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獨立;實行辦公場
所多重門禁管理,并配備錄音和錄像監控系統;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并進行防火
墻設置;崗位設置權責分明,通過崗位設置和適當授權等措施有效實施相互制衡;關鍵業
務環節設置經辦復核機制,建立嚴格有效的操作制約體系;深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
風險管理是首要核心競爭力的理念,培養部門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和保密意識;配備專門
的稽核監控崗對基金托管業務運行進行檢查、評價,以保障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約定,對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及時提示管理人違規風險,并按要求向證監會報告。在日
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
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
督和核查。
2、監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約定的,應當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時核對確認并進行調整。基金托
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根據要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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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聯系人:鄭權
聯系電話:0755-22627627
傳真:0755-23990088
客服電話:400-800-4800
網址: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網上交易平臺
網址:fund.pingan.com
聯系人:張勇
客服電話:400-800-4800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信息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銷售機構信息表。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電話:0755-81928744
傳真:0755-23990088
聯系人:李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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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電話:010-50938782
傳真:010-50938991
聯系人:趙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23樓
負責人:楊少南
電話:0755-82960158
傳真:0755-82960236
經辦律師:段善武、陳福平
聯系人:段善武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聯系電話:(010)58153000
傳真電話:(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吳翠蓉、黃擁璇
聯系人:吳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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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設四類基金份額,A類、C類和D類為場外基金份額,E類為場內基
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由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辦理;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辦理。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額類別的劃分
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場外銷
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E類基金份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
交易平臺辦理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同
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換。各類基金份額適用的費率如下:
項目A類基金份C類基金份D類基金份E類基金份
額額額額
認(申)購費0 0 0 0
贖回費0 0 0 0
管理費(年費率%)0.15 0.15 0.15 0.15
托管費(年費率%)0.05 0.05 0.05 0.05
銷售服務費(年費0.01 0.25 0.02 0.01
率%)
三、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的調整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
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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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于2016年6月22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380號文準
予注冊。
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4日,本基金面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同時發售,共
募集1,590,527,400.09份,有效認購戶數為1,33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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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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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折算與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進行基金份額折算,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
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不進行基金份額折算。下述為E類基金份額的折算規則:
1、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當日,基金管理人辦理E類基金份額折算。
2、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并由注冊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E類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
整,但調整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的凈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發生變化。
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在其對應的份額類別內擁有平等的投票權。E類
基金份額折算后,每份E類基金份額與每100份A類/C類/D類基金份額擁有同等投票權。
由于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1元,E類基金份額在基金
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為100元,因此在計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案和表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財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等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和
基金總份額時,每100份A類/C類/D類基金份額等同于1份E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同一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3、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E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折算前E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100
折算后E類每份基金份額對應的面值為100元。
E類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安排和結果將另行公告。
二、E類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本基金上市交
易。根據上證自律監管決定書【2016】246號,本基金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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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
(二)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三)上市交易的費用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關規定和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
(五)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
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其他事項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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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包括場外和場內兩種方式。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
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通過場外方式辦理申購和贖回等業務;E類基金份額通過場內方
式辦理申購和贖回等業務;
場外申購和贖回: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場外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辦理。
場內申購和贖回:通過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
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
具體的銷售網點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名單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管理人網站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人
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
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
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時間(基金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可在上述范圍內規定具體的交易時間),但
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2016年10月17日為申購、贖回開始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
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三、場外申購與贖回
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通過場外進行申購贖回。
(一)申購、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A類/C類/D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
的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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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基金銷售機構另有
規定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
則進行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投資
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T日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
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在
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開放日規定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
0.01元。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
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本基金不對單筆最低贖回份額進行限制,基金份
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
規定為準;
2、投資人當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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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置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累計申購
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筆申購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的
數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
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四)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為確保
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
基金總份額的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1%的部分)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
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資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
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
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
(2)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且本
基金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
2、本基金A類/C類/D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均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
3、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采用“金額申購、份額確認”的方式。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A類/C類/D類基金份額的贖回采用“份額贖回、金額確認”的方式。投資人在
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是否與贖回款一并支付給投資人,以銷售機構
或指定電子交易平臺的具體規定為準。
(1)如銷售機構或指定電子交易平臺規定投資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將按比例結轉的未
付收益一并結算并與贖回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支付給投資人,贖回金額包括贖回份額對應
的款項和未付收益兩部分,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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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贖回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資人持有本基金份額100,000份,贖回50,000份,贖回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為1.5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50,000×1.00+1.50=50001.50元
(2)如銷售機構或指定電子交易平臺規定投資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未付收益不與贖回
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支付給投資人,未付收益將結轉為份額后留存在投資人的基金賬戶。
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
例: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10,000份,則贖回金額=10,000×1.00=10,000元
在銷售機構或指定電子交易平臺系統支持的情況下,投資人部分或全部贖回基金份額
時,可同時選擇部分或全部獲得未付收益。
5、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棄,舍棄部分
歸入基金財產。
6、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四、場內申購與贖回
E類基金份額通過場內進行申購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E類基金份額人民幣100.00
元為基準進行計算;
2、“份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3、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及其他對價;
4、當日的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5、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
算當日收益并分配,計入投資人收益賬戶。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其對應比例的累計收
益將立即結清,以現金支付給投資人;若累計收益為負值,則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按比
例扣除。收益賬戶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將兌付為基金份額轉入投資人的證券賬戶,
投資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收益賬戶明細;
6、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現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投資人T日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申購和贖回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及數量限制
1、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為10份。
2、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每日運作情況,可對基金場內每日總申購份額和贖回份額進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資金和基金份額交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
結算規則。
投資人T日申購、贖回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收市后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與現
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等的清算,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與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
登記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計價,通過每日計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額凈
值保持在人民幣100.00元。
2、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當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
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對當日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1%的部分)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資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且本基金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在業內技術條件允許的前提
下,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以上的贖回申請
(超過1%的部分)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資產。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申購對價是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現金替代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
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替代及其
他對價。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
定。
5、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
開市前公告。
(六)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申贖現金、申購限額、
贖回限額及其他相關內容。
2、申贖現金
本基金采用現金申購、贖回,“申贖現金”的現金替代標志為“必須”,每一申贖份
額對應的申贖現金為100.00元人民幣。
3、預估現金部分與現金差額
預估現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的
估計值,預估現金部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T日申贖現金。一般情
況下預估現金部分為0。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T日申贖現金。一般情況下現
金差額為0。
4、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XX
基金名稱: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代碼:511700
T-1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單位:元):X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資產凈值(單位:元):XX
基金份額凈值(單位:元):XX
T日信息內容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預估現金部分(單位:元)XX
現金替代比例上限XX
當日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XX
當日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XX
當日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XX
當日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XX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XX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XX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XX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X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XX
申購贖回的允許情況XX
申購贖回模式XX
成份股信息內容
證券證券股票數量現金替申購溢價贖回折價替代金額(單掛牌市
代碼簡稱(股)代標志比例比例位:人民幣元)場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說明:上述表格僅為示例。
五、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場外和/或場內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場內申購業務。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7、場外或場內申購達到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數額限制。
8、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偏離度絕對
值達到0.5%時。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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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至6項、8、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對于上述第7項拒絕申購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相關申購上限設定。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六、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場外和/或場內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場內贖回業務。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7、場內贖回達到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數額限制。
8、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
9、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
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決定履行適當程序終止基金合同。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并采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至6項、8、9、10、11項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對于上述第7項暫停接受贖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管理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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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公布相關贖回上限設定。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
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七、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為體現贖回申請占基金資產的實際比例及其影響,在認定巨額贖回的過程中,應將每
一份E類基金份額折算為100份A類基金份額。
2、巨額贖回的場外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
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
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
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
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20%,基金管理人有權采取具體措施對其進行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有權
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2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20%以內(含20%)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根據前段“(1)全部贖回”或“(2)
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對于未能贖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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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
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
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
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有關規定辦理。
4、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電子郵件或由基金銷售機構通知等方式)在3個交
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九、其他
1、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同一登記機構下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2、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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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3、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同一登記機構下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
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4、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
辦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5、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
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
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6、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質押、
場外基金份額轉讓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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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
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
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
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
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積極管理型的投資策略,在控制利率風險、盡量降低基金凈
值波動風險并滿足流動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將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綜合研究主要經濟變量指標、
分析宏觀經濟情況,建立經濟前景的情景模擬,進而判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
等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同時,本基金還將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
對影響資金面的因素進行詳細分析與預判,建立資金面的場景模擬。
在宏觀分析與流動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歷史與經驗數據,確定當前資金
的時間價值、通貨膨脹補償、流動性溢價等要素,得到當前宏觀與流動性條件
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線。區分當前利率債收益率曲線期限利差、曲率與券間利差
所面臨的歷史分位,然后通過市場收益率曲線與均衡收益率曲線的對比,判斷
收益率曲線參數變動的程度和概率,確定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據此動態調
整投資組合。
2、騎乘策略
當市場利率期限結構向上傾斜并且相對較陡時,投資并持有債券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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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推移,債券剩余年限減少,市場同樣年限的債券收益率較低,這時將
債券按市場價格出售,投資人除了獲得債券利息以外,還可以獲得資本利得。
在多數情況下,這樣的騎乘操作策略可以獲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組合現有債券為基礎,利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等方式
融入資金,并購買剩余年限相對較長的債券,以期獲取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
在回購利率過高、流動性不足、或者市場狀況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況下,本
基金將適時降低杠桿投資比例。
4、信用債投資策略
(1)信用風險控制。本基金擬投資的每支信用債券必需經過平安基金債券信
用評級系統進行內部評級,符合基金所對應的內部評級規定的方可進行投資,
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風險。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產品相對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利率產品的信用利
差是獲取較高投資收益的來源。首先,伴隨經濟周期的波動,在經濟周期上行
或下行階段,信用利差通常會縮小或擴大,利差的變動會帶來趨勢性的信用產
品投資機會。同時,研究不同行業在經濟周期和政策變動中所受的影響,以確
定不同行業總體信用風險和利差水平的變動情況,投資具有積極因素的行業,
規避具有潛在風險的行業。其次,信用產品發行人資信水平和評級調整的變化
會使產品的信用利差擴大或縮小,本基金將充分發揮內部評級在定價方面的作
用,選擇評級有上調可能的信用債,以獲取因利差下降帶來的價差收益。第三,
對信用利差期限結構進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債利差水平相對歷史平均水平
所處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間利差的相對水平,發現更具投資價值的期限進
行投資;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評級債券的相對利差水平,發現
偏離均值較多、相對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債券。
(3)類屬選擇策略。國內信用產品目前正經歷著快速發展階段,不同審批機
構批準發行的信用產品在定價、產品價格特性、信用風險方面具有一定差別,
本基金將考慮產品定價的合理性、產品主要投資人的需求特征、不同類屬產品
的持有收益和價差收益特點和實際信用風險狀況,進行信用債券的類屬選擇。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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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包括以銀行貸款
資產、住房抵押貸款等作為基礎資產),仍處于創新試點階段。產品投資關鍵在
于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
值評估后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并進行分
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6、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以及各種衍生
產品的動向,一旦監管機構允許基金參與此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本基金將在屆
時相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根據對該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資目
標的投資策略,在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謹慎投資。
四、投資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
況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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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
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不得超過20%;
(5)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
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7)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
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8)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
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評級,不得低
于AA+,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等級應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
本基金持有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11)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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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品種;且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14)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
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5)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
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不符合本條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7)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
后不得展期;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40%;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1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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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1)、(9)、(10)、(16)、(18)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
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
述限制。
(三)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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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
況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與平均剩余存續期限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數計算;
(2)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3)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
失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
數計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
計算;
(4)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
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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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
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
后)。
根據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本基金選取同期七天通知
存款稅后利率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
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基準時,經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
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八、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
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06月30日,本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
序號項目金額(元)
例(%)
1固定收益投資33,769,476,053.09 54.36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其中:債券33,769,476,053.09 54.36
資產支持證券--
2買入返售金融資產10,408,610,756.96 16.75
--其中:買斷式回購
的買入返售金融資

3銀行存款和結算備17,839,540,975.58 28.72
付金合計
4其他資產104,843,302.98 0.17
5合計62,122,471,088.61 100.00
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2.57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4,520,538,904.10 7.85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本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個交易日融資余額
占資產凈值比例的簡單平均值。
2.1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20%。
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86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90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73
3.2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過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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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各期限負債占基金
序號平均剩余期限資產凈值的比例資產凈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內30.69 7.85
--其中:剩余存續期
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2 30天(含)-60天11.20-
--其中:剩余存續期
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3 60天(含)-90天28.92-
--其中:剩余存續期
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4 90天(含)-120天4.63-
--其中:剩余存續期
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5 120天(含)-397天32.00-
(含)
--其中:剩余存續期
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合計107.44 7.85
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未超過240天。
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
序號債券品種攤余成本(元)
例(%)
1國家債券--
2央行票據--
3金融債券2,855,651,968.96 4.96
2,713,134,462.75 4.71其中:政策性金融

4企業債券661,445,166.11 1.15
5企業短期融資券2,181,492,768.99 3.79
6中期票據612,494,409.83 1.06
7同業存單27,458,391,739.20 47.68
8其他--
9合計33,769,476,053.09 58.64
10剩余存續期超過397--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單位:人民幣元
占基金資產
債券數量攤余成本
序號債券代碼債券名稱凈值比例
(張)(元)
(%)
1 112516007 25上海銀行10,000,000 999,407,855.1.74
67CD007
2 112505249 25建設銀行10,000,000 996,777,502.1.73
54CD249
3 112516062 25上海銀行10,000,000 994,463,389.1.73
20CD062
4 112512075 25北京銀行10,000,000 993,067,641.1.72
53CD075
5 112485756 24重慶銀行8,000,000 796,907,651.1.38
20CD056
6 112597698 25成都銀行7,000,000 697,729,881.1.21
04CD081
7 112505274 25建設銀行7,000,000 697,324,077.1.21
45CD274
8 112505146 25建設銀行7,000,000 690,281,162.1.20
55CD146
9 112414163 24江蘇銀行6,000,000 599,230,820.1.04
69CD163
10 112503181 25農業銀行6,000,000 598,055,009.1.04
20CD181
7 “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偏離情況
0.00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
0.5%間的次數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0.0407%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0.0143%
0.0308%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
單平均值
7.1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出現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7.2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未達到0.5%。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9.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按實際利率計算賬面價值,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并考慮其
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9.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根據發布的相關公告,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
到監管部門的公開譴責或處罰。
本基金投資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3其他資產構成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139,517.66
2應收證券清算款-
3應收利息-
4應收申購款104,703,785.32
5其他應收款-
6待攤費用-
7其他-
8合計104,843,302.98
9.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2016年9月23日)至2025年6月30日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
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的比較
平安日鑫A
業績比較
份額凈值業績比較
份額凈值基準收益
收益率標基準收益階段①-③②-④
收益率①率標準差
準差②率③

2016.09.23 0.7597%0.0016%0.3750%0.0000%0.3847%0.0016%
-
2016.12.31
2017.01.01 4.0266%0.0021%1.3688%0.0000%2.6578%0.0021%
-
2017.12.31
2018.01.01 3.8883%0.0026%1.3688%0.0000%2.5195%0.0026%
-
2018.12.31
2019.01.01 2.8279%0.0015%1.3688%0.0000%1.4591%0.0015%
-
2019.12.31
2020.01.01 2.3929%0.0019%1.3725%0.0000%1.0204%0.0019%
-
2020.12.31
2021.01.01 2.5554%0.0018%1.3688%0.0000%1.1866%0.0018%
-
2021.12.31
2022.01.01 2.1550%0.0012%1.3688%0.0000%0.7862%0.0012%
-
2022.12.31
2023.01.01 2.2835%0.0008%1.3688%0.0000%0.9147%0.0008%
-
2023.12.31
2024.01.01 1.9914%0.0007%1.3725%0.0000%0.6189%0.0007%
-
2024.12.31
2025.01.01 0.8456%0.0005%0.6788%0.0000%0.1668%0.0005%
-
2025.06.30
26.3642%0.0026%12.0113%0.0000%14.3529%0.0026%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平安日鑫C
業績比較
份額凈值業績比較
份額凈值基準收益
階段收益率標基準收益①-③②-④
收益率①率標準差
準差②率③

2022.02.08 1.6659%0.0008%1.2188%0.0000%0.4471%0.0008%
-
2022.12.31
2023.01.01 2.0392%0.0008%1.3688%0.0000%0.6704%0.0008%
-
2023.12.31
2024.01.01 1.7467%0.0007%1.3725%0.0000%0.3742%0.0007%
-
2024.12.31
2025.01.01 0.7259%0.0005%0.6788%0.0000%0.0471%0.0005%
-
2025.06.30
6.3174%0.0009%4.6388%0.0000%1.6786%0.0009%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場內貨幣
業績比較
份額凈值業績比較
份額凈值基準收益
階段收益率標基準收益①-③②-④
收益率①率標準差
準差②率③

2016.09.23 0.7597%0.0016%0.3750%0.0000%0.3847%0.0016%
-
2016.12.31
2017.01.01 4.0265%0.0021%1.3688%0.0000%2.6577%0.0021%
-
2017.12.31
2018.01.01 3.8884%0.0026%1.3688%0.0000%2.5196%0.0026%
-
2018.12.31
2019.01.01 2.8279%0.0015%1.3688%0.0000%1.4591%0.0015%
-
2019.12.31
2020.01.01 2.3928%0.0019%1.3725%0.0000%1.0203%0.0019%
-
2020.12.31
2021.01.01 2.5554%0.0018%1.3688%0.0000%1.1866%0.0018%
-
2021.12.31
2022.01.01 2.1549%0.0012%1.3688%0.0000%0.7861%0.0012%
-
2022.12.31
2023.01.01 2.2835%0.0008%1.3688%0.0000%0.9147%0.0008%
-
2023.12.31
2024.01.01 1.9914%0.0007%1.3725%0.0000%0.6189%0.0007%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
2024.12.31
2025.01.01 0.8457%0.0005%0.6788%0.0000%0.1669%0.0005%
-
2025.06.30
26.3638%0.0026%12.0113%0.0000%14.3525%0.0026%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
動的比較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
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截至報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倉。建倉期結束時
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約定。
3、本基金于2022年02月08日增設C類份額,C類份額從2022年02月10日開始有
份額,所以以上C類份額走勢圖從2022年02月10日開始。本基金于2025年7月14日增
設D類份額。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
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
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
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
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
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
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
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
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額的
日已實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
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估值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披露。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
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
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
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
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有通行做
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
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
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公司及存款銀行發送的數據錯誤,或
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
益大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
人不記收益;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原則。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
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結轉。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
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5、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采用“每日分配、利隨本清”的原則。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
以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記入投資人收益賬
戶。投資人贖回E類基金份額時,其對應比例的累計收益將立即結清,以現金支付給投資
人;若累計收益為負值,則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6、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
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
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7、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
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8、投資人賣出部分E類基金份額時,不支付對應的收益;但投資人全部賣出E類基金
份額時,以現金方式將全部累計收益與投資人結清;
9、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自買入當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賣出的基金份額
自賣出當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10、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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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工作日的次日,通過規定
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
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節假日,于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
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
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見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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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證券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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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A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01%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具體如下:
H=E×0.01%÷當年天數
H為A類基金份額每日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A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D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D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02%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2%÷當年天數
H為D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D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E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01%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1%÷當年天數
H為E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E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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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相應程序后,可酌情調整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
費,此項調整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
2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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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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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
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和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
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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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份額上市公告交易書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
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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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
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E類基金份額的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1)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額×10000
365?7 7-1}×100%;7日年化收益率={[(1+)]?=1 10000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2)E類基金份額的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額×100
其中,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節假日)未結轉
份額。
365?7 7-1}×100%;7日年化收益率={[(1+)]?=1 10000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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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如
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類似規則計算。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工作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各
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購贖回清單公告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公
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E類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
上市交易前3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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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
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類別、
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刊登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凈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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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2、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
值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23、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
大事項時;
24、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
單的;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基金合同約定,上述第2項基金合同終止事項中,若《基金合同》生
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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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
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
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進行表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
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
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媒介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
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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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后方可執行,自決議
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證券法》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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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本基金發生一般終止的情形,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資產全部變現的情況下,依據基金
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
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在其對應的份額類別內擁有平等的分配權。每份E類基金份額與
每100份A類/C類/D類基金份額擁有同等分配權,下同)。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條
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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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申購贖回風險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個開放日對本基金的累計申購/贖回或對單一賬戶的累
計申購/贖回設定上限。如果投資人的申購或贖回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申購或贖回相關控制
指標超過上限,則投資人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可能確認失敗。
(2)特定條件下,如基金收益為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況,基金可能暫停申購,投
資人可能面臨無法申購本基金的風險。
(3)特定條件下,如基金收益為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況,基金可能暫停贖回,投
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贖回本基金的風險。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當日申購贖回清單內容出現差錯,可能影響投資人的申購
贖回申請,損害投資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可能導致投資人按原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申購并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全部贖回。
2、場內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本基金E類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盡管本基金將通過有效的套利機制使場
內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折溢價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的交
易價格受諸多因素影響,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即存在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3、基金收益分配風險
(1)作為貨幣基金,大多數情況下,每日收益為正,但在極端情況下,當基金賣出債
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率之后可能為負,基金當日出現負收益。
(2)本基金場外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0.01元,若投資人申購份額較
少,由于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可能出現當日基金收益無法顯
示的情況。
(3)本基金場內基金份額的每日收益分配計入投資人收益賬戶,當收益賬戶高于100
元以上時,整百元收益才兌付為基金份額轉入投資人的證券賬戶。投資人可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查詢收益賬戶明細。投資人賣出部分本基金份額時,不支付對應的收益;但投資人份
額全部賣出時,以現金方式將全部累計收益與投資人結清。
4、交易費用及二級市場流動性影響基金收益的風險
本基金E類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對于選擇通過二級市場交易的投資人而
言,其投資收益為買賣價差收益,交易費用和二級市場流動性因素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
投資人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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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級市場交易基金份額的投資人將豁免征收交
易傭金。通過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將被收取交易傭金,交易傭金會減少
投資人的買賣價差收益。
(2)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本基金的二級市場流動性可能影響本基金二級市場的
交易價格。即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本基金二級市場流動性較差時,本基金可能出
現折價交易或溢價交易。特殊情況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現平價交易。
當本基金出現折價交易時,賣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需要承受折價賣出的損失;當本基
金出現溢價交易時,買入本基金的投資人需要承受溢價買入的損失。當買賣價差收益為負
值時,期間投資人的投資收益為負。
5、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節。
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
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贖回款
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強制贖回費、基金估值暫停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
偏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范型交
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
等),本基金管理人在篩選投資標的及投資時也會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流動性風險,關注
投資組合中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性情況,合理配置資產,以
防范流動性風險。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擬投資市場及資產具有較好的流動性,但是在特
殊市場環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形。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場外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
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
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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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七、巨額贖回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4)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
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本基金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收取強制贖回費;
(5)暫停基金估值;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響,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購本基金、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賬等。提示投資者了解
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6、機會成本風險
由于本基金申購贖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對流動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
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風
險,本基金長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場平均水平。
7、系統故障風險
本基金每日進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統實現要求更高,可能出現系統故障導致基金無
法正常估值或辦理相關業務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
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
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
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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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
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風險。
但從長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
性較大,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的長期收益水平。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
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欺詐行為、清算交收差錯、份額
登記差錯等風險。
四、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
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
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五、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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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內以基金資產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
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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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或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
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
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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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
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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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
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或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
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
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或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由于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D類基金份額的
初始面值為1元,E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為100元,因此在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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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在計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案和表決等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和基金總份額時,
每100份A類/C類/D類基金份額等同于1份E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
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2)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除
外;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允許范圍內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5)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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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
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
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確定的非
現場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召集人確定的
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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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
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
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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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
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
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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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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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
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后方可執行,自決議
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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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3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19樓
郵政編碼:310106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時間:1999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證監機構字[1999]77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4]511號
注冊資本:17,629,708,696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
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
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
(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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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
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
融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
于5%;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
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
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
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7)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
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
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8)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
期不得超過240天;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
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評級,不得低于AA+,債
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等級應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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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
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11)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
過2%。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且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
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
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
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4)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
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
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5)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
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
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條款所規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1)、(16)、(18)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投資組合限制條款中,若屬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
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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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第
九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
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
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
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
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
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
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
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
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選擇
存款銀行,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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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
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
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
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中期票據前,與基金托管人簽署相應的風險控制
補充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補充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投資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
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
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
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
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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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托管人僅對實際交付并控
制下的基金財產承擔保管職責,對于非托管人保管的財產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
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
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
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
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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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在商業銀行開設本基金的資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
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
資產的支付。
6、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金支付,
并使用企業網上銀行(簡稱“網銀”)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
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
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投資人場內申購或贖回時現金替代、現金差額的查收與劃付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登記機構的結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本基金因場內申購、
贖回產生的現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的結算。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上海清算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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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
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
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
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
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原件核對一致后
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及時向基金托管人送達重大合同原件或傳真件導致的法
律責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擔。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額的日
已實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
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估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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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
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深圳市,按照深圳國
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
解釋。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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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同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對以下主要服務內容進行增加或變更。
一、網上開戶與交易服務
客戶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fund.pingan.com)或”平安基金”微信服務號辦理開戶、
交易、信息查詢及修改等業務。
二、資料的寄送服務
1、客戶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平安基金”微信服務號、客服電話等方式定制電子
對賬單。由于客戶預留的聯系方式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
能造成電子對賬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賬單的客戶,敬請及
時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查詢、核對、變更預留聯系方式。
2、由于交易對賬單記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如果客戶需要郵寄紙質對賬單,請務必提
供正確的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料郵寄服務原則上采用順豐快遞郵
寄方式,并不對郵寄資料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對因郵寄資料出現遺漏、泄露而導
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3、根據客戶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資產證明書等其它形式的賬戶信息資料。
三、在線服務
客戶通過”平安基金”微信服務號可享有在線客服服務,人工服務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00-17:00(周末、法定節假日除外),客戶可通過該方式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
投訴建議、信息定制和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四、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客戶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400-800-4800可享有人工服務,人工服務時間
為每個交易日9:00-17:00(周末、法定節假日除外),客戶可通過該方式獲得業務咨詢、
信息查詢、投訴建議、信息定制和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五、投訴與建議
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微信在線客服、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
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提所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者提出建議。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本基金
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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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2024年07月01日至2025年06月30日發布的公告:
2024年07月0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07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07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
2024年07月1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07月2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4年07月23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4年07月23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07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與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4年08月0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4年08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與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4年08月29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2024年09月0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A、C類份額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09月09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中秋節假期前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4年09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估值調整情況的公告
2024年09月24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國慶節假期前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4年09月28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年10月1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A、C類份額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0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0月24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4年11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1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2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提醒投資者及時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資料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上海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上海云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1月0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5年01月0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5年01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證券投資基金估值調整的公告
2025年01月18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春節假期前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5年01月21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年01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5年02月0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估值調整情況的公告
2025年02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中航證券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2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5年03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5年03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江海證券有限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5年03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2025年03月1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5年03月1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增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3月27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年03月3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
2025年04月0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基金托管人名稱變更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公告
2025年04月04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5年04月04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2025年04月04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2025年04月04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04月1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4月1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4月21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年04月2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4月26日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勞動節假期前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5年04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5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誠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5月2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5年05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與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相關銷售業務合作的公告
2025年06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增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購贖回代辦機構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項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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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進行了更新,本次
主要針對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進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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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注冊登記機構、基金
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基金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
內取得招募說明書的復印件。對投資者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證與所公告文本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fund.pingan.com)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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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備查文件
除第六項外,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二、《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備查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