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準予注冊文件名稱為:《關于核準北信瑞豐宜投寶貨
幣市場基金的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1124號),注冊日期為:2014年
10月24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
《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
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
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
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應充分考慮投資人自身的
風險承受能力,并對于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
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
策后,須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
性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四)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五)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者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
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
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八)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主要對基金管理人信息進行更新,本更新招募
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11月18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
為2025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2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22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6
第十部分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3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業績.....................................................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8
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二十部分風險揭示.......................................................7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4
第二十四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8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10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111
第一部分緒言
《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
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編報規則第5號<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
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
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涵蓋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理念、投資策略、風險以及認購、申購和贖回的程序及
費率等與投資本基金有關的所有相關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
讀本招募說明書,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對本招募說明書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
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
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北信瑞豐宜投
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
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
通知等,及其不時修訂或更新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經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
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代理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銀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而引起的基金
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時修訂,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擔任登
記機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
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
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
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
損益
49、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
已實現收益
5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
率
51、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
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2、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
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并分別公布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3、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4、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5、升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
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
的A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56、降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
基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
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5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
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
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
披露網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區金府路32號院3號樓9層929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開陽路8號京印國際中心A棟5A層
法定代表人:劉彥雷
設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4]26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7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061-7297
股權結構: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265號
文批準,由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萊州瑞海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共同發起設
立,注冊資本達1.7億元人民幣。目前股權結構: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60%、萊州瑞海投資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劉彥雷,董事長,中共黨員,畢業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專業碩
士。先后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外貿局、北京市商業銀行、北京銀行等單位工
作,擔任過辦公室副主任、董事會(監事會)辦公室主任、研究發展部(創新辦公
室)總經理、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副主任、董事會秘書、業務總監、黨委書記、
分行行長等職務。現任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宣學柱先生,董事,中共黨員,武漢大學社會醫學與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碩
士研究生學歷。2012年7月參加工作。在招商銀行總分行金融市場與投行條線
工作、后擔任華夏銀行廣州分行黨委委員、中山分行行長、總行金融市場部副
總經理職務。現任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昌青先生,董事,中共黨員,廈門大學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
理碩士。曾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北京市商業銀行工
作,歷任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行長助理、黨
委委員、紀委書記,現任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史磊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畢業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學士。
2007年9月參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公聯公路聯絡線有限責任公
司、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等單位工作,擔任過科員、副主任科員、副科長、
審計經理、高級經理、部門副總經理等職務。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黨員,會計師,畢業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系,
獲經濟學學士學位。歷任北京萬全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信永中和會計師事
務所高級審計員、北京金象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內審專員,現任益科
正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財務中心總經理。
孫少博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法學系,曾任
職于萊州瑞海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益科瑞海礦業有限公司,現任北京益科瑞海
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懷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趙旭東先生,獨立董事,畢業于西南政法學院獲本科學位,先后畢業于中
國政法大學,獲碩士和博士學位。曾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
長,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段拯先生,獨立董事,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碩士,歷任深圳發展銀行支行行
長、總行高級主管,民生銀行總行事業部副總經理,廊坊銀行總行投行業務總
監,現任安華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陳玥女士,獨立董事,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管理學博士,加拿大多倫多
大學Rotman商學院會計學專業聯合培養博士,現任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
授。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宣學柱先生,總經理,中共黨員,武漢大學社會醫學與衛生事業管理專業
碩士研究生學歷。2012年7月參加工作。在招商銀行總分行金融市場與投行條
線工作、后擔任華夏銀行廣州分行黨委委員、中山分行行長、總行金融市場部
副總經理職務。現任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趙偉婧女士,督察長,中共黨員,北京大學國際法學碩士研究生、中央財
經大學金融學碩士研究生。2006年參加工作,曾任職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行營業部同業業務部副經理;北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風險管理總部總經理、首
席風險官;北京銀行中關村分行資產保全部總經理、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北信
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負責人及首席風險官;從業經歷涵蓋基金托
管、基金管理、法律合規、內控稽核等。現任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王博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04年參加工作,曾
任職北京銀行信息技術部職員;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副總監;北
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監;從業經歷涵蓋信息技術治理、信息
系統建設和運維管理、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推動數字化轉型進程等。現任華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3、本基金基金經理
董鎏洋女士,中國農業大學本科,圣安德魯斯大學金融管理學碩士,從事
信用評級及債券投資研究相關工作14年。曾任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高級分析
師,2015年9月入職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固定收益部信評負責人、基金
經理助理、現任固收部基金經理、固收部總經理助理北信瑞豐現金添利貨幣市
場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0月26日至今)、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基
金經理(2024年10月26日至今)、北信瑞豐鼎盛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24年10月23日至今)、北信瑞豐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24年10月23日至今)。曾任北信瑞豐豐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18年4月4日至2020年6月1日)、北信瑞豐現金添利貨幣市場
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8月9日)。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王靖先生(2014年11月20日-2016年6月16日)
李富強先生(2015年9月14日-2017年6月27日)
輦大吉先生(2017年6月5日-2021年3月16日)
陳皓先生(2021年3月8日-2024年10月26日)
蒙麒羽女士(2022年4月1日-2024年10月26日)
4、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總經理宣學柱先生、權益部副總經理程敏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史芡女
士。
5、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
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
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銷
售辦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
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
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
格,擾亂市場秩序;
(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
定,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風
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
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控制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
統。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
內部控制體系,并制定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1)保證基金管理人經營運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
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財務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2、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
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
程序,維護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
金資產、固有財產、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
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內容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機制、完善的崗位
責任制、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資料保全系統、嚴格的授權控制、
有效的風險防范系統和快速反應機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遵循合法合規性原則、全面性原則、審慎性原則和適時性原則,制訂了系統完
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投資管理業務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術系統控制、會計系統控制以及內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本基金托管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號浦銀中心A棟
法定代表人:張為忠
成立時間:1992年10月19日
經營范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主營
業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
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
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
保險箱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
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
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
查、咨詢、見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
基金托管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經營的其他
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293.5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聯系人:朱萍
聯系電話:(021)31888888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自2003年開展資產托管業務,是較早開展銀行資產托管
服務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經過二十年來的穩健經營和業務開拓,各項業務
發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各項經營指標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處于較好水平。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于2003年設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為資產托
管部,2013年更名為資產托管與養老金業務部,2016年進行組織架構優化調
整,并更名為資產托管部,目前下設證券托管處、客戶資產托管處、養老金業
務處、內控管理處、業務保障處、總行資產托管運營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
個職能處室。
目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擁有客戶資金托管、資金信托保管、證券投資
基金托管、全球資產托管、保險資金托管、基金專戶理財托管、證券公司客戶
資產托管、期貨公司客戶資產托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私募股權托管、
銀行理財產品托管、企業年金托管等多項托管產品,形成完備的產品體系,可
滿足多領域客戶、境內外市場的資產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員情況
張為忠,男,1967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曾任中國建設銀行大連市分行開
發區分行行長,中國建設銀行內蒙古總審計室總審計師兼主任,中國建設銀行
湖北省分行紀委書記、副行長、黨委委員,中國建設銀行普惠金融事業部(小
企業業務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業務總監。現任中共上海浦東發展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書記、董事長。
李國光,男,1967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歷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天津分行
資財部總經理,天津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總行資金總部副總經理,總行資
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主任,總行清算作業部總經理,沈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25年9月30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規模為
15490.37億元,托管證券投資基金共523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本行內部控制目標為:確保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
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本行規章制度,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確保
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業務活動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本行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為:總行法律合規部是全行內部控制的牽頭管理
部門,指導業務部門建立并維護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總行風險監控
部是全行操作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指導業務部門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的操作風
險管控工作。總行資產托管部下設內控管理處。內控管理處是全行托管業務條
線的內部控制具體管理實施機構,并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
控監督工作,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責。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控制度貫穿
資產托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滲透到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
覆蓋到從事資產托管各級組織結構、崗位及人員。內部控制以防范風險、合規
經營為出發點,各項業務流程體現“內控優先”要求。
具體內控措施包括:培育員工樹立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全員化風險控制
的風險管理理念,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使風險意識貫穿到組織架構、業
務崗位、人員的各個環節。制定權責清晰的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
和各項操作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范、業務數據備份和保密等在內的各項業務
管理制度;建立嚴格完善的資產隔離和資產保管制度,托管資產與托管人資產
及不同托管資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備有效的應急方案,定期組織災備演練,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基金運
作辦公區域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實現風險控
制;定期對業務情況進行自查、內部稽核等措施進行監控,通過專項/全面審計
等措施實施業務監控,排查風險隱患。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依據
托管人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等進行監督。監
督依據具體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6)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2、監督內容
我行根據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
風險。
3、監督方法
(1)資產托管部設置核算監督崗位,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在授權范圍內
獨立行使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職責,規范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
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預;
(2)在日常運作中,凡可量化的監督指標,由核算監督崗通過托管業務的
自動處理程序進行監督,實現系統的自動跟蹤和預警;
(3)對非量化指標、投資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種報表和報告等,采取人
工監督的方法。
4、監督結果的處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結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報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監控周報等。不定
期報告包括提示函、臨時日報、其他臨時報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違法操作,以電話、郵件、書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違規事項,明確糾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基
金托管人再對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進行復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對違規事項未予
糾正,基金托管人將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有重大違
規行為時,基金托管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
(3)針對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的檢查,應
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區金府路32號院3號樓9層929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開陽路8號京印國際中心A棟5A層
法定代表人:劉彥雷
客服:400-061-7297
傳真:(010)68619300
網址:www.huayinfund.com
2、其它銷售機構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情況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區金府路32號院3號樓9層929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開陽路8號京印國際中心A棟5A層
法定代表人:劉彥雷
電話:(010)68619323
傳真:(010)6861930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05室
負責人:廖海
聯系人:劉佳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黃麗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A座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A座8-10層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李曉英、宋朝學、譚小青
聯系人:胡麗婭
聯系電話:13811263377
傳真:010-65547190
經辦注冊會計師:崔巍巍、胡麗婭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分為A類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分別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分類規則和辦法進行調整并提
前公告。
二、基金份額類別的限制
投資者可根據認購、申購限額選擇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
份額類別 A類基金份額 B類基金份額
首次認/申購最低金額 0.01元(直銷中心為1元) 500萬元
追加認/申購最低金額 0.01元 0.01元
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0份 0份
基金交易賬戶最低基金份額余額 0份 0份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額的升降級
1、若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500
萬份時,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其在該基金賬戶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升級
為B類基金份額,并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B類基金份額的費率。
2、若B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低于500萬份
時,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其在該基金賬戶持有的B類基金份額降級為A
類基金份額,并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A類基金份額的費率。
四、基金份額分類及規則的調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不
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
金份額類別,或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并公告,且無需召開持有人大會審議。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認(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具體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
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經2014年10月24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1124
號文件核準,向社會公開募集。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存
續期間為不定期。本基金2014年11月7日起開始發售,每份基金的發售面值
為1.00元人民幣。截至2014年11月17日募集結束,共募集基金份額
204,031,039.45份,有效認購戶數為283戶。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1
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
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
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依據《運作辦
法》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基金將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類別其他基金合
并,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
其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銷售機構具體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
售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
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業務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
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投資人在下一開放日提出的申購、贖
回或轉換申請。
本基金于2014年11月25日開放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的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
1.00元的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數量進行限
制,但應最遲在該等限制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
付申購款項并由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
回申請并由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
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可用的基金份額余額。
投資人贖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3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開放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
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不晚于T+1日對
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
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銷
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已獲得確認,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不含利
息)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通過其它銷售機構或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系統首次申購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0.0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
人民幣0.01元;首次申購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
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0.01元。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
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0.01元;首次申購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
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0.01元。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
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結為基金份額或采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
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單筆贖回不得少
于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全部份額和某類基金份額的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
基金份額上限、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必須在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需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
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以及全部份額和某類基金份
額的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必須在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具體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初設的基金份額類別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為確保基金
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可對以下情形征收強制贖回費用:
(1)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
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
時;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
的,且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
時。
當出現上述任一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
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1%的部分)征收1%的
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購費用或贖回費用的新的
基金份額類別,并在該份額類別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3、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
4、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計
算公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元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二:假定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
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10,000.00
份A類基金份額。
5、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贖回金額的
確定分兩種情況處理:
(1)部分贖回
投資者部分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如該類基金份額其未付收益為正,或該
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該類基金份額按照1.00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足以彌
補其累計至該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未付收益負值時,贖回金額如下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所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為8,010.80份基金份
額,對應的未付收益為88.08元,該投資者申請贖回1,000份基金份額,則其
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1.00=1,000.00元
即投資者申請贖回1,000份所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其持有的A類基
金份額為8,010.80份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為88.08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1,000.00元。
投資者部分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如其該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該類基金份
額按照1.00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不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該類基金份
額未付收益負值時,則將自動按比例結轉該類基金份額當前未付收益。
(2)全部贖回
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自動將投資者的該類基金
份額未付收益一并結算并與贖回款一起支付給投資者,贖回金額包括贖回份額
和未付收益兩部分,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該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例四: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所持有的B類基金份額為300,000,000.00份基
金份額,且有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資者申請全部贖回持有的基金份
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300,000,000.00×1.00+151,808.08=300,151,808.08元
即投資人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300,000,000.00份B類基金份額,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300,151,808.08元。
贖回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均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
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5、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1.0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
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本基金出現當日已實現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已實現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出現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
申購業務。
8、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
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
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時。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5、9項情形外,發生上述拒絕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拒絕或暫停基金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拒絕或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
絕的申購款項(不含利息)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本基金出現當日已實現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已實現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
贖回業務。
7、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9、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
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決定履行適當程序終止
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
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
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現上述第5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
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
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
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
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
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
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
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
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
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確認成功的贖回申請可以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暫停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信息披露辦法》自行確定
公告增加次數。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實
質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
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本基金已于2014年11月25日開通基金轉換業務。轉換業務適用基金參見
2014年11月21日刊登于本公司網站的《北信瑞豐宜投寶開放日常申購(贖
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和其他有關基金轉換公告。
轉換業務的收費計算公式及舉例參見2016年12月2日刊登于本公司網站
的《北信瑞豐基金基金轉換業務公告》。
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轉換業務的解釋權歸本公司。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
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本基金已于2016年4月13日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業務。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
一、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
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公益性質的基金會
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登記機構依據司法機構生效司法文書和協助執
行通知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
標準收費。
三、基金的凍結與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力求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
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
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資產支
持證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發展態勢、金融監管政策、財政與貨幣政策、市
場及其結構變化和短期的資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對市場短期利率走勢的
判斷。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本基金將根據不同類別資產的收益率水平(不同
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資便利性),結合各類資產的流動
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場流量)和風險特征(信用等級、波動
性),決定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況。
2、債券篩選策略
本基金將優先考慮安全性因素,優先選擇央票、短期國債等高信用等級的
債券品種進行投資以規避風險。在基金投資中對個券進行選擇時,首先本基金
將針對各券種的信用等級、剩余期限和流動性進行初步篩選;第二步,本基金
將評估其投資價值,進行再次篩選,這一步主要針對各券種的收益率與剩余期
限的結構合理性進行篩選;最后,在前兩步篩選的基礎上,再評估各券種的到
期收益率波動性與可投資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與沖擊成本估算),從而綜合
決定具體各個券種的投資比例。
3、現金流管理策略
作為現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較高的流動性要求。本基金將會緊密關注
申購/贖回現金流變化情況、季節性資金流動等影響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管理的
因素,建立組合流動性監控管理指標,實現對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實時管理。具
體操作中,本基金將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
比例,通過現金留存、銀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動性券種、正向回
購、降低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也可采用持續滾動投資
方法,將回購或債券的到期日進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從而爭取在保持充分
流動性的基礎上取得較高收益。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當前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包括以銀行貸款
資產、住房抵押貸款等作為基礎資產),仍處于創新試點階段。產品投資關鍵在
于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
值評估后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并進行分
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策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本類基金投資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本基金對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資主要以對提高組合整體收益為主要目的。本基金將在有效風險管理的前提
下,通過對標的品種的基本面研究,結合衍生工具定價模型預估衍生工具價值
或風險,謹慎投資。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在履行相應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經濟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3)投資對象的風險收益配比。
2、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支持:研究人員、基金經理及相關人員根據獨立研究及各咨
詢機構的研究方案,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出宏觀經濟分析方案和投資策略方案
等決策支持。
(2)投資原則的制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研究人員和基金經理的有關方案,決定基金投
資的主要原則,對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導性意見。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員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為基金經理提
供各類分析方案和投資建議;也可根據基金經理的要求進行有關的研究。
(4)制定投資決策:基金經理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投資原則,根據
研究分析人員提供的投資建議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斷,做出具體的投資決策。
(5)風險控制與評估:風險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投資研究部、
基金經理、風險控制人員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的風險評估,并提出風險控制意
見。
(6)組合的調整:基金經理有權根據環境的變化和實際的需要,在其權限
范圍內對組合進行調整,超出其權限的調整,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五、投資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對上述第(1)、(2)項投資組合
實施如下調整:
1)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應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
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
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2)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應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
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
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4)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
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6)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7)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
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
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
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9)投資于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
投資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低于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13)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
計不得超過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2)、(14)、(16)條外,因市場波動、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
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3、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所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制、
投資禁止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
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
合限制、禁止行為等,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于非強制性的,則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協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執行,而
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但基金管理人在執行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前,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向監管機關報告或備
案。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按稅后計算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活期
存款基準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備最高流動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過科學嚴謹的管理,使
本基金達到類似活期存款的流動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選擇活期存款利率作
為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
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
績比較基準應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前
2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的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債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資、融券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融券。
九、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與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續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清算備
付金、交易保證金、證券清算款、買斷式回購履約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中期票據,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逆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
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中國證監會及中國人
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正回購、買斷
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
式債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3、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數計算。
(2)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
失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
數計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
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
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含回售條款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售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
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
券的剩余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9)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
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
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報告中的財務資料未
經審計。
11.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29,949,163.25 46.71
其中:債券 29,949,163.25 46.71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25,606,230.16 39.94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8,551,138.96 13.34
4 其他資產 6,574.96 0.01
5 合計 64,113,107.3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各項目公允價值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分項之
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11.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0.05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 -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注: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日融資余額占資產凈值
比例的簡單平均值。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無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情況。
11.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3.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30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44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6
注:本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未發生超標情況。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報告期內未出現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120天的情況。
11.3.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61.11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17.15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15.57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3.12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12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100.07 -
11.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報告期內未出現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的情況。
11.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同業存單 29,949,163.25 46.76
8 其他 - -
9 合計 29,949,163.25 46.76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 -
11.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2405343 24建設銀行CD343 100,000 9,993,672.20 15.60
2 112408318 24中信銀行CD318 100,000 9,984,879.11 15.59
3 112582129 25寧波銀行CD178 100,000 9,970,611.94 15.57
11.7“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086%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043%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038%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未出現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出現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11.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1.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9.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計價采用實際利率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按照實際利率法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通過每日
分紅使基金份額凈值維持在1.00元。
11.9.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本報告期內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9.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839.9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5,735.00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6,574.96
11.9.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計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報告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
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1月20日,基金業
績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
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收益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北信瑞豐宜投寶A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0.7793% 0.0004% 0.2618% 0.0000% 0.5175% 0.0004%
2024年度 1.2343% 0.0018% 0.3500% 0.0000% 0.8843% 0.0018%
2023年度 1.6598% 0.0028% 0.3500% 0.0000% 1.3098% 0.0028%
2022年度 1.6450% 0.0055% 0.3500% 0.0000% 1.2950% 0.0055%
2021年度 2.0956% 0.0033% 0.3500% 0.0000% 1.7456% 0.0033%
2020年度 1.9938% 0.0031% 0.3500% 0.0000% 1.6438% 0.0031%
2019年度 2.6745% 0.0053% 0.3500% 0.0000% 2.3245% 0.0053%
2018年度 3.5230% 0.0053% 0.3500% 0.0000% 3.1730% 0.0053%
2017年度 3.7795% 0.0028% 0.3500% 0.0000% 3.4295% 0.0028%
2016年度 2.1933% 0.0038% 0.3500% 0.0000% 1.8433% 0.0038%
2015年度 2.3499% 0.0046% 0.3500% 0.0000% 1.9999% 0.0046%
2014年11月20日至2025年9月30日 27.2695% 0.0044% 3.8021% 0.0000% 23.4674% 0.0044%
北信瑞豐宜投寶B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0.9607% 0.0004% 0.2618% 0.0000% 0.6989% 0.0004%
2024年度 1.4779% 0.0018% 0.3500% 0.0000% 1.1279% 0.0018%
2023年度 1.9043% 0.0028% 0.3500% 0.0000% 1.5543% 0.0028%
2022年度 1.8896% 0.0055% 0.3500% 0.0000% 1.5396% 0.0055%
2021年度 2.3410% 0.0033% 0.3500% 0.0000% 1.9910% 0.0033%
2020年度 2.2422% 0.0031% 0.3500% 0.0000% 1.8922% 0.0031%
2019年度 2.9214% 0.0053% 0.3500% 0.0000% 2.5714% 0.0053%
2018年度 3.7720% 0.0053% 0.3500% 0.0000% 3.4220% 0.0053%
2017年度 4.0310% 0.0027% 0.3500% 0.0000% 3.6810% 0.0027%
2016年度 2.4381% 0.0038% 0.3500% 0.0000% 2.0881% 0.0038%
2015年度 2.6000% 0.0046% 0.3500% 0.0000% 2.2500% 0.0046%
2014年11月20日至2025年9月30日 30.6433% 0.0044% 3.8021% 0.0000% 26.8412% 0.004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五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人民
幣1.00元。該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
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
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
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
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
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
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
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
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
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
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履行適當程序后采
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
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
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結轉份額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
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
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估值錯誤。當七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包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行為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
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
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
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約定的估值方法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
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證券交易場所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
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的;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
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
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
益。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
用后的余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
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者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者記負收
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者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
人在每日累計收益支付時,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則增加投資者基金份
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者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
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已實現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
縮減投資者基金份額;
6、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全部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額時,基金管理人自動將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結算并與贖回款一起支付給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部分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時,未付收益為正時,未付收
益不進行支付;未付收益為負時,其剩余的基金份額需足以彌補其當前未付收
益為負時的損益,否則將自動按比例結轉當前未付收益,再進行贖回款項結
算;
7、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基金托管人復核。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
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
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八部分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
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7%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7%÷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降級為A類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A類
基金份額的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對于由A類升級為
B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享受B
類基金份額的費率。兩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
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
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
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
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互聯網
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
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
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
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
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當日,披露前一日各類基
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開放申購或贖回業務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若遇法定節假日
指定報刊休刊,則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后首個出報日。下同)在指定網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總份額]×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
365
Ri 77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1}×100%i=1 ]10000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i=1,2……7)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三位,
如不足7日,則采取上述公式類似計算。
4、暫停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貨幣市場工具主要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財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于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
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
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
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額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
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
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
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8、基金更換登記機構;
19、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0、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1、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2、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4、基金份額類別的變動;
25、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0%、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0%以及負偏離度絕對值連
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0%的情形;
26、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
項;
27、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
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
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
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
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中約定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部分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導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確定性。
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
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
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
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信用風險
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能
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
素會影響其對相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投資人提交了贖回申請后,基金管理人無法及時變現基金
資產,導致贖回款交收資金不足的風險;或者為應付贖回款,變現沖擊成本較
高,給基金資產造成較大的損失的風險。大部分債券品種的流動性較好,也存
在部分企業債、回購等品種流動性相對較差的情況,如果市場短時間內發生較
大變化或基金贖回量較大可能會影響到流動性和投資收益。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第九部分的內容。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
的規范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
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
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
資產支持證券等),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
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
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
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
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
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
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本基金特有風險
1、貨幣市場基金的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影
響基金的再投資收益,并影響到基金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本基金將面臨貨幣
市場利率波動的系統性風險。同時,由于貨幣市場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
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
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
2、持有份額數太少而無法獲得投資收益的風險
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
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該收益將會計確認為實收基金,參與下一日的收益分
配)。投資者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
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如投資人持有的
份額數太少,在收益分配時可能由于去尾處理原則造成無法獲得投資收益的風
險。
3、贖回款延緩支付的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
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
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
延。投資者面臨延緩獲得贖回款的風險。
4、申購暫停或被拒絕的風險
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
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
購金額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
限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上限時,基金管
理人可拒絕該筆申購申請。
5、技術因素的風險
投資人可通過直銷機構,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
聯網)申購、贖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可能由于技術因素而產
生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險。
五、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
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
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
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
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六、合規性風險
合規性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
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
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托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
損。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6)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該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終止的,本基金財產
應清理、估價,可根據屆時有效的相關規定,本基金財產可不予變現和分配,
直接并入或過戶至其他基金中。本基金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
擔。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項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其
他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相關費率;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業務規則》,包括但
不限于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定期定額投資、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
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
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
條件。
同一基金份額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業務規則》;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盡管存有前述約定,但如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增加、
減少或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
(7)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
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
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
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
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統計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
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低于本條第1款第(2)
項、第2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
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本部分第一條“召開事由”第1款所述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的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計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
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
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計票人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
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投資
者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
決意見,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
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人士共同擔任計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
計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計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計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可以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計票人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該表決通過之日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計票完成且計票結果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決議通
過條件之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
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
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6)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該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終止的,本基金財
產應清理、估價,可根據屆時有效的相關規定,本基金財產可不予變現和分
配,直接并入或過戶至其他基金中。本基金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
承擔。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項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約定執行。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
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
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735號
法定代表人:李永東
設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26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7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0617297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鄭楊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293.52億元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
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資產支
持證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合同》已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
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
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
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對上述第1)、2)項投資組合實施
如下調整:
a.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應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
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
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b.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應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
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
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4)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
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
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
6)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
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不得超過20%;
7)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
期后不得展期;
8)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
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
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
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9)投資于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
資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13)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
不得超過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2)法律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由于市場波動、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
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上述第(1)項第1)、11)、12)、14)、16)小項
除外),以達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的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基
金托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4)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托管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所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
制、投資禁止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
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限
制、組合限制、禁止行為等,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于非強制性的,則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協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執
行,而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但基金管理人在執行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前,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向監管機關報
告或備案。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
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的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
對手庫由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
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
整,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2)基金托管人對銀行間交易市場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
行評估,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
式,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力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對手資信
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單予以更新和
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
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存款銀行的資信控制,并對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進行評估。對
于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由于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追償,基金托管人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投資比例和投資限制進行事后監督;
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進行監
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
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
風險處置預案,管理人在此承諾將嚴格執行該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
預案。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及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
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
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
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
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
證券賬戶、是否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進行相
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
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
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托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托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除
外)。托管人不對處于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為托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
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
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
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
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
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
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
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
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
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并及時將資金到賬憑證傳真給
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或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
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
根據法律法規及托管行的相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資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協
助。本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的預留印鑒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
進行。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
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
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
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
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券賬戶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
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規定和基金托管人為履行結算參與人的義務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執行。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
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
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
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負責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為基
金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證監會《關于貨
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
務簽訂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
總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
上加蓋預留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
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
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
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
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
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對應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
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如
確實無法取得兩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將一份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供給基
金托管人。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
以上。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每工作日計算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規定
公告。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
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
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
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
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
式并且保證其的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持有人名
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
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
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
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并需經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
蓋章)確認。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本協議約定事項如與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相沖突,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
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四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
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并另行公
告。基金管理人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公開信息披露服務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對賬服務
1、對賬信息;
2、其他資料。
三、查詢服務
1、賬戶信息查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給予的查詢賬
戶及初始密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方便起見,客戶查詢賬戶將和客戶基金賬戶
唯一對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客戶服務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網站都可以憑借客戶
查詢賬戶、基金賬戶或身份證號進入本人的賬戶,了解賬戶信息,包括本人的
基本資料、基金品種、基金份額、基金投資收益率等。
2、客戶賬戶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修改賬戶的非重要信息,如
聯系地址、電話等等,也可以親自到直銷網點或致電客戶服務中心,由服務人
員提供相關服務。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客戶身份證號碼、登記銀
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親自到指定的基金銷售網點進
行。
3、信息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瀏覽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
管理人新聞、市場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內容。
四、基金投資的服務
1、免費紅利再投資服務;
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
劃,具體開放時間和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中確定。
五、投訴管理服務
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統一進行客戶的投訴管理,市場部負責監督投訴
的登記、處理和答復等。客戶可通過以下方式反映投訴和提出建議:
1、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061-7297;
2、登錄基金管理人網址www.huayinfund.com進行在線提問;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郵箱service@huayinfund.com發送電子郵件。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可通過撥打基金
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向基金管理人發送郵件
的方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
書。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
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
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投資者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huayinfund.com進行查閱。對投資者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二、《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華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