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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09-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1021號文
核準日期:[2014年10月8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2.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
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3.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當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4.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
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
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6.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
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
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
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
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7.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風險和預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8.請個人投資者閱讀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用戶隱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知
曉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就為您開立基金賬戶并提供相應基金業務活動之目
的及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如反洗錢、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名制等)的要求,根據上述隱
私政策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收集、使用、存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您的個人信息,您的個人
信息包括個人基本資料、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個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們處理您的相關個人信息,我們將無法為您提供基金賬戶以及相應的基金業
務相關的服務。
對于機構投資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個人信息的,應當確保個人信息來源合法并且
確保管理人處理其個人信息不違反該第三方的授權同意。機構投資者請提醒該第三方閱
讀《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用戶隱私政策》,特別地應當根據《個人信息保護
法》相關規定告知管理人將如何處理其個人信息,并獲得該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8月8日,基金投資組合及基金業績的數
據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二〇二五年九月
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關服務機構.........................................................................................................................18
六、基金份額的類別.....................................................................................................................19
七、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20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20
九、基金的投資.............................................................................................................................28
十、基金的業績.............................................................................................................................39
十一、基金的財產.........................................................................................................................40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41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44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46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4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8
十七、風險揭示.............................................................................................................................54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58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80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92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93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93
二十四、備查文件.........................................................................................................................94
一、緒言
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
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根據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發行。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招募說明書主要向投資者披露與本基金相關事項的信息,是投資者
據以選擇及決定是否投資于本基金的要約邀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對基金
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并
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
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
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
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
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
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48、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算的年資
產收益率
50、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
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1、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可以根據銷售方式或單個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等的不同,
對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分類。各類別可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按各自的費率收取銷售
服務費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5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5、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互聯網網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不可抗力: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42層和43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42層和43層
法定代表人:王瓊慧
總經理:王瓊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實繳注冊資本:貳億伍仟萬元人民幣
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4]56號文批準,于2004
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東之間的股權變更事項。公司注冊資本保持不
變,股東及出資比例分別由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33%變更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該更名申請于2006年4月29日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
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完成所有變更相關手續。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資本金由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增加到二億五千萬
元人民幣,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不變。該變更事項于2009年3月31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完成
所有變更相關手續。
2023年1月19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原股東之一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將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權,與原另一股東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將
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權轉讓給摩根資產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從而摩根資產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權。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發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變更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該名稱變更事項已于2023年4月10
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受處罰記錄。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董事長:Daniel Watkins
學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歐洲業務副首席執行官、摩根資產歐洲業務首席運營官、全球投資管
理運營總監、歐洲運營總監、歐洲注冊登記業務總監、盧森堡運營總監、歐洲注冊登記業務
及倫敦投資運營經理、富林明投資運營團隊經理等職務。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亞洲業務首席執行官、資產管理運營委員會成員、集團亞太管理團隊
成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學本科學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總監、摩根資產管理全球投資管
理業務行政總裁。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全球主席、資產管理營運委員會成員及投資委員會成員。
董事:Paul Quinsee
學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美國權益投資總監、摩根全球權益投資團隊投資組合經理和客戶投資
組合經理,并曾在花旗銀行和施羅德資本管理公司擔任權益投資組合經理。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全球權益投資總監、資產管理投資委員會聯合主席。
董事:王瓊慧
碩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中國區總裁、中國機構業務主管,摩根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WFOE)總經理和法人代表。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事:杜勐
碩士學位。
歷任天同證券、中原證券、國信證券、中銀國際研究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
司行業專家、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國內權益投資一部總監兼資深基金經
理。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
董事:胡海蘭
學士學位。
曾任法國巴黎銀行上海分行財務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監、行
政部總監。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財務官。
獨立董事:周元
碩士學位。
曾任布蘭迪斯大學講師、波士頓道富銀行研究部主管、瑞士銀行中國區主管、香港期貨
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和行政總裁、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亞洲業務
發展總監、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首席策略官(執行委員會成員)及財務部總監,并曾在香
港鐵路有限公司和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現任惠黎基金會主席。
獨立董事:曾翀
會計師。
曾任香港賽馬會集團財務總監,香港證監會產品咨詢委員會委員,協康會名譽司庫和執
行委員會和投資小組委員會成員,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
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資咨詢委員會主席,香港房屋協會資金管理特設委員會成員,另類投資管
理協會(AIMA)全球投資者指導委員會成員,以及寶積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現任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退休計劃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曾任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羅·韋斯律師事務所北京辦事處
負責人。
現為克利夫集團合伙人、創始人。
2.監事基本情況:
監事會主席:陳俊祺
學士學位。
曾任美國運通銀行(香港)金融服務總監、嘉信理財(香港)業務發展總監及怡富資產
管理(香港)直銷業務主管。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亞太區首席行政官。
監事:Nora Choi-Lee
曾任瑞士聯合銀行董事總經理、摩根資產管理(美國)資產和財富管理運營執行董事、
首席運營官。曾就讀于美國羅格斯大學。
現任摩根資產管理亞太區副首席行政官。
職工代表監事:萬雋宸
學士學位。
曾任上海國際集團法務經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尚騰資本管理有
限公司總經理。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投資董事。
職工代表監事:李凌鴻
學士學位。
曾任美國銀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場營運部及中臺副總監、合規部副總監,摩根基金管理(中
國)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資深操作風險管理經理。
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運營風險管理部總監。
3.總經理基本情況:
王瓊慧女士,總經理
碩士學位。
曾任摩根資產管理中國區總裁、中國機構業務主管,摩根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WFOE)總經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杜勐先生,副總經理
畢業于南京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歷任天同證券、中原證券、國信證券、中銀國際研究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專家、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國
內權益投資一部總監兼資深基金經理。
郭鵬先生,副總經理
畢業于上海財經大學,獲企業管理碩士學位。
歷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經理、市場
部副總監,產品及客戶營銷部總監、市場部總監兼互聯網金融部總監、總經理助理。
劉非女士,副總經理
碩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達基金董事總經理、渠道與營銷管理總部總經理,招商基金首席市場官兼渠道
業務總部部門負責人。
劉富偉先生,副總經理
碩士研究生。
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經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總經理
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總經理
碩士學位。
曾任摩根士丹利證券(中國)有限公司、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胡海蘭女士,副總經理
學士學位。
曾任法國巴黎銀行上海分行財務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監、行
政部總監。
鄒樹波先生,督察長
管理學學士學位。
曾任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高級項目經理,上海證監局主任科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監察稽核部總監。
賈建國先生,首席信息官
碩士研究生。
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負責人,此前還曾在思愛普(SAP)、喜達屋集團
亞太區等公司擔任過多項技術管理職務。
5.本基金基金經理
鞠婷女士曾任中國建設銀行第一支行助理經濟師,瑞穗銀行總行總經理助理。2014年
10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
經理助理、基金經理,高級基金經理,現任貨幣市場投資部副總監兼資深基金經理。
邱林晶女士曾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分析師,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
司固收交易員,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集中交易室高級經理、活期理財產品部投資經理;
自2022年5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
任貨幣市場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基金經理。
歷任基金經理王亞南先生,任職日期為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1日;歷
任基金經理孟晨波女士,任職日期為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8月18日;歷任基金經
理王之遠先生,任職日期為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30日。
6.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
孟晨波,總經理助理/貨幣市場投資部總監兼資深基金經理;鞠婷,貨幣市場投資部副
總監兼資深基金經理;忻佳華,高級基金經理;邱林晶,基金經理;項宇,投資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
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及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3、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的發生:
(1)違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將基金資產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擔保、資
金拆借或者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擔保的除外;
(2)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4)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5)違反法律法規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它行為。
4、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9)在公開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
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
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
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
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基金管理人經
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合規控制。
4、風險管理體系:
(1)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戰略和控制政策、協
調突發重大風險等事項。
(2)董事會下設督察長,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
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3)經營管理層下設風險管理相關的議事機構,協助管理層加強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建
設,推進風險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經營管理層授權范圍內,定期審議公司各項風險管
理重大事項的情況匯報;對重大風險事項進行跨部門討論、評估和決策;研究和部署
重大風險的防范措施;審議公司風險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項;推動公司風險管理文化建
設工作。
(4)監察稽核部獨立于公司各業務部門,對公司的合規運營承擔獨立審查、監控、檢
查和報告職責,對督察長負責。監察稽核部門對在監察稽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
出改進意見。
(5)風險管理部負責公司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框架、明確以上風險
識別、監測、評估和報告的工作要求。
(6)運營風險管理部負責協助各業務部門執行內控要求,保障運營安全,根據法規、
公司制度流程和相關業務特性,厘清各業務條線的風險點,評估其潛在影響,并結合
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梳理,找出弱點和問題,與業務部門確定改
進方案并進行持續監控。
(7)投資準則管理部負責執行和管控投資準則,通過設立投資準則、事前管控、事后
管控,保障基金投資運作符合法規、合同及公司內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風險管理架構圖
股東
董事會
經營管理層督察長
風險管理委員會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銀行”)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準設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聯系人:中信銀行資產托管部
聯系電話:4006800000
傳真:010-85230024
客服電話:95558
網址:www.citicbank.com
經營范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
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
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
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托管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
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國改革開放中最早成立的新興商業銀行之一,是中國最早參
與國內外金融市場融資的商業銀行,并以屢創中國現代金融史上多個第一而蜚聲海內外,為
中國經濟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2007年4月,本行實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
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團“金融+實業”綜合稟賦優勢,以全面建設“四有”銀行、跨入世界
一流銀行競爭前列為發展愿景,堅持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
以客戶為中心,通過實施“五個領先”銀行戰略,打造有特色、差異化的中信金融服務模式,
向政府與機構客戶、企業客戶和同業客戶提供公司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國際業務、交
易銀行業務、托管業務、金融市場業務等綜合金融解決方案;向個人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業務、
個人信貸業務、信用卡業務、私人銀行業務、養老金融業務、出國金融業務等多元化金融產
品及服務,全方位滿足政府與機構、企業、同業及個人客戶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
截至2024年末,本行在國內153個大中城市設有1,470家營業網點,在境內外下設中
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銀(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信銀理財
有限責任公司、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爾金銀行和浙江臨安中信村鎮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7家附屬機構。其中,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在
香港、澳門、紐約、洛杉磯、新加坡和中國內地設有31家營業網點和2家商務理財中心。
信銀(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內設有3家子公司。信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為本行全
資理財子公司。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行與百度聯合發起設立的國內首家獨立法人
直銷銀行。阿爾金銀行在哈薩克斯坦設有7家營業網點和1家私人銀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終在黨和國家戰略大局中找準金融定位、履
行金融職責,堅持做國家戰略的忠實踐行者、實體經濟的有力服務者和金融強國的積極建設
者。成立37年來,本行已成為一家總資產規模超9.5萬億元、員工人數超6.5萬名,具有強
大綜合實力和品牌競爭力的金融集團。2024年,本行在英國BrandFinance發布的“全球銀
行品牌價值500強”榜單中排名第19位;本行一級資本在英國《銀行家》雜志“世界1000
家銀行排名”中位列18位。
二、主要人員情況
蘆葦先生,中信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蘆先生自2025年2月起擔任本行黨委副書記,
自2025年4月起擔任本行行長。蘆先生曾任本行總行營業部(現北京分行)黨委委員、總
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計劃財務部(現財務會計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
總行資產負債部總經理等職務;本行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業務總監級)、業務總監、
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籌備組副組長,總行資產負債部總經理,阿爾金
銀行籌備組副組長、董事,深圳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
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此前,蘆先生在北京青年實業集團公司工作。蘆先生擁有二十五
年中國銀行業從業經驗,擁有中國、中國香港、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資格,獲澳大利亞迪肯
大學專業會計學碩士學位。
謝志斌先生,中信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分管托管業務。謝先生曾任中國出口信用保
險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期間掛職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長),中
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此前,謝先生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歷任人力
資源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組織部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深圳分公
司黨委書記,河北省分公司負責人、黨委書記、總經理。謝先生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經
濟學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
楊璋琪先生,中信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學歷。楊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銀行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銀行長春分
行副行長;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銀行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職于中信銀行北京分行(原總行營業部),歷任支行行長、投資銀行部總經
理、貿易金融部總經理。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4年8月18日,中信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取得基金托管人資格。中信銀行本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切實履行托管
人職責。
截至2025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銀行托管398只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信托產品、企業年金、股權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資產,托管總
規模達到17.25萬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強化內部管理,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基金托管業務中得到全
面嚴格的貫徹執行;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基金托管業務持續、穩健發
展;加強稽核監察,建立高效的風險監控體系,及時有效地發現、分析、控制和避免風
險,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中信銀行總行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的風險控制
和風險防范工作;托管部內設內控合規崗,專門負責托管部內部風險控制,對基金托管業
務的各個工作環節和業務流程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稽核監察。
3、內部控制制度。中信銀行嚴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了《中信銀行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中信
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和《中信銀行托管業務內控檢查實施細則》等一整
套規章制度,涵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各個環節,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法、
合規、持續、穩健發展。
4、內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崗位職責、行為規范等,從制度
上、人員上保證基金托管業務穩健發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物質條件,對業務運
行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要害部門和崗位設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錄像、錄音監控系
統,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防線和業務授權管理等制度,確保所托管
的基金財產獨立運行;營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開展多種形式的持續培訓,加強職業道
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
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
材料中登載的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
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在限期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將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證監
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同上)
2.代銷機構:
代銷機構名單請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最新
的銷售機構名單。各銷售機構具體銷售時間以及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可能有所差異,具體請
咨詢各銷售機構。
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師事務所與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聯系電話:021-5115 0298
傳真:021-5115 0398
經辦律師:廖海、劉佳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2座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2座辦公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電話:+86 (21) 2212 2888
傳真:+86 (21) 6288 1889
聯系人:倪益
經辦注冊會計師:王國蓓、倪益
六、基金份額的類別
一、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可根據銷售方式或單個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等的不同,對投資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進行分類。各類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
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額限制
本基金分設四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
額。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換,但
依據招募說明書約定因認(申)購、贖回、基金轉換等交易而發生基金份額自動升級或降級的
除外。
份額類別 A類 B類 E類 C類
最低首次申購金額 0.01元 500萬元 0.01元 0.01元
最低追加申購金額 0.01元 100元 0.01元 0.01元
年銷售服務費率 0.25% 0.01% 0.1% 0.25%

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調整認(申)購各類基金
份額的最低金額限制及規則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基金管理人必須在開始調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額的自動升降級
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所持基金份額始終少于500萬份或由B類基
金份額持有人降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B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所持基金份額不少于500萬份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
本基金對A類和B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升降級方式為,如在基金存續期內的任何一個
開放日,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認購、申購、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余額達到500萬份的,即由A類持有人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如在基金存續期內的任
何一個開放日,B類持有人通過贖回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少于500萬份,即由B
類持有人降為A類。A、B兩類基金份額的區別在于適用的銷售服務費費率不同,由此導致
A、B兩類基金份額收益率不同,其它的權益均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調整基金份額升降級的數
量限制及規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開始調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上投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批
復》(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1021號文),自2014年11月17日起向全社會公開募集,
截至2014年11月21日募集工作順利結束。
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凈認購金額為
307,016,362.51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307,016,362.51份;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
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9,212.57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9,212.57份。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5日生效。本基
金為契約型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
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1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劃
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
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含T+1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四、申購和贖回的金額
1.基金投資者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首次及追加申購的最低限額均為人民幣0.01元;
基金投資者首次申購B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00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
額為每次人民幣100元;E類基金份額的首次及追加申購的最低限額均為人民幣0.01元;
基金投資者申購C類基金份額的首次及追加申購的最低限額均為人民幣0.01元。基金投資
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基金投資者可多次申購,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基金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
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每次贖回A類基金份額不得低于0.01份,基金賬戶余額不得低于0.01份,如進行一次
贖回后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余額將低于0.01份,應一次性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易
過戶、轉托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等原因導致的賬戶余額少于0.01份之情況,不受此限,
但再次贖回時必須一次性全部贖回。
每次贖回B類基金份額不得低于100份,基金賬戶余額不得低于100份,如進行一次贖
回后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余額將低于100份,應一次性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易過戶、
轉托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等原因導致的賬戶余額少于100份之情況,不受此限,但再次
贖回時必須一次性全部贖回。
每次贖回E類基金份額不得低于0.01份,基金賬戶余額不得低于0.01份,如進行一次
贖回后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余額將低于0.01份,應一次性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易
過戶、轉托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等原因導致的賬戶余額少于0.01份之情況,不受此限,
但再次贖回時必須一次性全部贖回。
每次贖回C類基金份額不得低于0.01份,基金賬戶余額不得低于0.01份,如進行一次
贖回后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余額將低于0.01份,應一次性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易
過戶、轉托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等原因導致的賬戶余額少于0.01份之情況,不受此限,
但再次贖回時必須一次性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但應在新的限額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為確保基金平穩工作,避免誘
發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可對以下情形征收強制贖回費用:
(1)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且投資組
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
出現上述任一情形時,本基金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
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單位1.00元。
3、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采用“金額申購、份額確認”的方式。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元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則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額。
4、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采用“份額贖回、金額確認”的方式。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額20,000份,T日該投資者贖回10,000份,則其可
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0=10,000.00元
六、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申購,屆時將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執行或詳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8、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偏離度絕對
值達到0.5%時;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會因該等投資人違反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或規則等,從而可能損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6、7、8、9、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七、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或拒絕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
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
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
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并公告。
八、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20%,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贖回申請實
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20%以內(含20%)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具體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
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
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
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
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二、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四、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
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法院判決、裁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前提下,為投資者提供資金的流動性儲備,進
一步優化現金管理,并力求獲得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1)現金;(2)期限在
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4)中國證監
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各類可投資品種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對各類資產進行合
理的配置和選擇。在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基礎上,力爭為投資者創造穩定的投資
收益。
1、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為投資對象,基于對各細分市場的市場規模、交易情況、各交
易品種的流動性、相對收益、信用風險以及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標的分析,
確定(調整)投資組合的類別資產配置比例。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策略通過考察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結合對當期和遠期資
金面的分析,尋求在一段時期內獲取因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而導致的債券價格變化所產生的
超額收益。本基金將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的預期,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結構,包括采用
子彈策略、啞鈴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期限資產間進行動態調整。
3、利率預期策略
利率變化是影響債券價格的最重要因素,本基金將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走勢、貨幣政
策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和短期資金供給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形成對未來貨幣市場利率
變動的預期,并以此確定和調整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當市場利率看漲時,適度縮短投資組
合平均剩余期限,即減持剩余期限較長投資品種增持剩余期限較短品種,降低組合整體凈值
損失風險;當市場看跌時,則相對延長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較長剩余期限的投資品
種,獲取超額收益。
4、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層面,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等因素,通過分析各個金
融產品的剩余期限與收益率的配比狀況、信用等級、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進行證券選擇,選擇
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證券作為投資對象。本基金將優先選擇央票、短期國債等高信用等級
的債券品種以回避違約風險。對于外部信用評級等級較高的企業債、短期融資券等信用類債
券,本基金也可以進行投資。
5、流動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基于貨幣基金高流動性需求,對市場資金面以及申購/贖回現金流情況、季節
性資金流動以及日歷效應等信息進行緊密關注,通過現金庫存管理、回購的滾動操作和債券
品種的期限結構搭配,動態調整并有效分配現金流,建立投資組合流動性預警指標,確保基
金資產的整體變現能力。
6、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利用回購利率低于債券收益率的機會通過循環回購以放大債券投資收益。該策
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買入債券進行正回購,在利用回購融入資金購買收益率較高債券品種,
如此循環至回購期結束賣出債券償還所融入資金。
7、套利策略
由于市場環境差異、交易市場分割、市場參與者差異,以及資金供求失衡導致的中短期
利率異常差異,債券市場上存在著套利機會。本基金將在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
下,適當參與市場的套利,以期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資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低于AAA級的企業債券,主體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
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
2、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
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
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超過5%;
(6)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
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1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本
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
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規模、市場變化或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以上除第(1)、
(8)、(11)、(12)條以外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
上述標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
持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
以上境內機構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并結合基金管理人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
立判斷與認定。
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且
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
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再受相關
限制,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通知存款是一種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靈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時可獲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為貨
幣市場基金,具有低風險、高流動性的特征。根據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
本基金選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法律法規或未來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此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強、
更科學客觀的或者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時,本基金將根據實際
情況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業績比較基準予以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應履
行適當的程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風險和預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根據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相關銷
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行為不改變本基金的實質性風險收益特征,
但由于風險等級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等級表述可能有相應變化,具體風險評級結
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七、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
1、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平均剩余存續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逆
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
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中國證監會及中國人民銀
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債券成本包
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0天;證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
(2)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
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
數,以下情況除外: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
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
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
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際
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
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的評級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國際權威的評級機構對本基金進行評級,而遵守嚴格的貨幣基金國
際評級標準將有助于進一步控制本基金的運作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和轉融通。
十一、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8,688,231,531.23 65.24
其中:債券 8,688,231,531.23 65.24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2,764,491,664.89 20.76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847,932,776.22 13.88
4 其他資產 16,648,033.99 0.13
5 合計 13,317,304,006.33 100.00

注:1.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其中銀行存款1,841,252,153.13元。
2.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其中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交易所)為519,776,410.23元。
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0.17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 -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20%。
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89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5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2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出現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的情況。
3.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39.69 0.01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10.35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8.24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7.86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3.54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 動利率債 - -
合計 99.68 0.01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出現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的情況。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916,599,333.93 6.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734,212,210.24 5.52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085,607,418.51 8.16
6 中期票據 202,856,114.70 1.52
7 同業存單 6,483,168,664.09 48.71
8 其他 - -
9 合計 8,688,231,531.23 65.28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 -

5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2594526 25上海農商銀行CD020 2,000,000 199,930,362.38 1.50
2 112506117 25交通銀行CD117 2,000,000 197,966,775.83 1.49
3 112483501 24徽商銀行CD131 1,500,000 149,805,045.50 1.13
4 220406 22農發06 1,400,000 143,280,728.56 1.08
5 220412 22農發12 1,100,000 112,166,109.88 0.84
6 042480571 24伊利實業CP002 1,000,000 101,068,250.39 0.76
7 012500409 25皖交控SCP002 1,000,000 100,627,030.97 0.76
8 012580449 25國航SCP002 1,000,000 100,615,853.82 0.76
9 012580860 25國航SCP003 1,000,000 100,310,205.03 0.75
10 012581062 25光明SCP001 1,000,000 100,236,552.52 0.75

6“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449%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120%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278%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未發生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未發生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8.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收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8.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制日前
一年內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的處罰。
本基金對上述主體發行的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除上述主體外,本基金投資的其他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8.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078.4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50,026.19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16,494,929.34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16,648,033.99

8.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占凈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在尾差。
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欲了解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其他相關信息,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獲取。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階段 份額凈值增長率① 份額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5-2014/12/31 A 0.4356% 0.0056% 0.1368% 0.0000% 0.2988% 0.0056%
B 0.4606% 0.0056% 0.1368% 0.0000% 0.3238% 0.0056%
E 0.4520% 0.0056% 0.1368% 0.0000% 0.3152% 0.0056%
2015/1/1-2015/12/31 A 2.6247% 0.0025% 1.3500% 0.0000% 1.2747% 0.0025%
B 2.8746% 0.0025% 1.3500% 0.0000% 1.5246% 0.0025%
E 2.7823% 0.0025% 1.3500% 0.0000% 1.4323% 0.0025%
2016/1/1-2016/12/31 A 2.0606% 0.0023% 1.3537% 0.0000% 0.7069% 0.0023%
B 2.3095% 0.0023% 1.3537% 0.0000% 0.9558% 0.0023%
E 2.2173% 0.0023% 1.3537% 0.0000% 0.8636% 0.0023%
2017/1/1-2017/12/31 A 3.5553% 0.0013% 1.3500% 0.0000% 2.2053% 0.0013%
B 3.8039% 0.0013% 1.3500% 0.0000% 2.4539% 0.0013%
E 3.7107% 0.0013% 1.3500% 0.0000% 2.3607% 0.0013%
2018/1/1-2018/12/31 A 3.1321% 0.0018% 1.3500% 0.0000% 1.7821% 0.0018%
B 1.8339% 0.0053% 1.3500% 0.0000% 0.4839% 0.0053%
E 3.2825% 0.0018% 1.3500% 0.0000% 1.9325% 0.0018%
2019/1/1-2019/12/31 A 2.3571% 0.0005% 1.3500% 0.0000% 1.0071% 0.0005%
B - - - - - -
E 2.5104% 0.0005% 1.3500% 0.0000% 1.1604% 0.0005%
2020/1/1-2020/12/31 A 1.9167% 0.0011% 1.3537% 0.0000% 0.5630% 0.0011%
B - - - - - -
E 2.0699% 0.0011% 1.3537% 0.0000% 0.7162% 0.0011%
2021/1/1-2021/12/31 A 2.1601% 0.0006% 1.3500% 0.0000% 0.8101% 0.0006%
B - - - - - -
E 2.3273% 0.0006% 1.3500% 0.0000% 0.9773% 0.0006%
2022/1/1-2022/12/31 A 1.6971% 0.0008% 1.3500% 0.0000% 0.3471% 0.0008%
B - - - - - -
C 0.3390% 0.0028% 0.2404% 0.0000% 0.0986% 0.0028%

E 1.9417% 0.0008% 1.3500% 0.0000% 0.5917% 0.0008%
2023/1/1-2023/12/31 A 1.7449% 0.0005% 1.3500% 0.0000% 0.3949% 0.0005%
B - - - - - -
C 1.9883% 0.0005% 1.3500% 0.0000% 0.6383% 0.0005%
E 1.9894% 0.0005% 1.3500% 0.0000% 0.6394% 0.0005%
2024/1/1-2024/12/31 A 1.5452% 0.0017% 1.3500% 0.0000% 0.1952% 0.0017%
B - - - - - -
C 1.5585% 0.0017% 1.3500% 0.0000% 0.2085% 0.0017%
E 1.7893% 0.0017% 1.3500% 0.0000% 0.4393% 0.0017%
2025/1/1-2025/6/30 A 0.6331% 0.0007% 0.6695% 0.0000% -0.0364% 0.0007%
B - - - - - -
C 0.6334% 0.0007% 0.6695% 0.0000% -0.0361% 0.0007%
E 0.7530% 0.0007% 0.6695% 0.0000% 0.0835% 0.0007%

注:1.自2018年6月22日起,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為零且停止計算B類基金份額每萬份收
益。
2.本基金自2022年10月27日起增加C類份額,相關數據按實際存續期計算。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
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
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
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
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
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
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
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
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
節假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
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估值結果發送基金托
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
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導致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本基金上述估值方法第3項的規定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差異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錯誤,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
益并分配,并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
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自動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進行分配;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投
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
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
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人在當日收益支付時,若
當日凈收益大于零時,則增加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人基金
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
相應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
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
的前提下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基金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見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3%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01%,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1%。
各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基金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
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
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
費率等相關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節假日指定報刊休刊,則
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后首個出報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結轉,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個自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按每日復利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計算公式為: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
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
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
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基金申購費、基金贖回費等費用計提
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基金資產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1、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
達到0.50%、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0%以及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0%的
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極端風險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使用固有資金從本基金購買相關
金融工具;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出現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
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七、風險揭示
(一)投資本基金的風險
1、市場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投資工具,而貨幣市場投資工具的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
因素、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
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生
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其收
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發行主體、票據發行主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惡
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風險。
4)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
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5)再投資風險。債券、票據、定期存款償付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場利率的
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
6)經營風險。債券發行主體的經營活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債券發行主體經營不善,
其債券價格可能下跌;同時,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2、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
3、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指投資人提交了贖回申請后,基金管理人無
法及時變現基金資產,導致贖回款交收資金不足的風險;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變現沖
擊成本較高,給基金資產造成較大的損失的風險。
4、特定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收益受貨幣市場流動性及貨幣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較
大。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影響基金的再投資收益;同時為應對贖回進行資產變現時,可能
會由于貨幣市場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臨流動性風險。
5、操作或技術風險
本基金面臨操作風險,即因內部流程、人員、系統不足或失效,或因外部事件導致損失
的風險。操作風險由人為錯誤、處理及通訊錯誤、提供或接收錯誤或不完整的資料、代理人、
提供服務機構、交易對象或其他第三方錯誤、流程、治理及技術失效或不足或者系統故障等
原因造成。該風險可能使本基金出現影響估值、定價、會計、稅務報告、財務報告、保管及
交易等方面的錯誤。盡管基金管理人對提供服務機構實施控制措施、程序、監察及監督,以
尋求減少操作風險的發生及降低其影響,但仍無法預測、識別、完全消除或降低所有操作風
險,且仍可能存在可使本基金蒙受損失的缺陷。操作風險可能長期未被發現,而即使特定風
險事宜被發現及被解決或緩解,亦可能無法追回潛在賠償。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6、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
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7、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情況下,投
資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
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
依法承擔責任。
8、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
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銷機構等機構無法正常工
作,從而影響基金的申購、贖回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基金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是,
基金資產并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代銷機構擔保收益,代銷機構并
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通
過之日起生效,且自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應按照法律法規約定的程序進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的類別: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14]1021號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
務;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按照《基金
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
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
票權。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
(二)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
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
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三)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
(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
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不損害現有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四)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五)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低于第1條第(2)款、第2條第(3)
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
會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應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七)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八)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九)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十)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
益并分配,并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
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自動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進行分配;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投
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
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
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人在當日收益支付時,若
當日凈收益大于零時,則增加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人基金
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
相應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
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
的前提下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見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五、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3%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01%,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1%。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基金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
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
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
費率等相關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前提下,為投資者提供資金的流動性儲備,進
一步優化現金管理,并力求獲得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1)現金;(2)期限在
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4)中國證監
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低于AAA級的企業債券,主體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
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
2、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
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
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超過5%;
(6)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
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1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本
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
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規模、市場變化或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以上除第(1)、
(8)、(11)、(12)條以外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
上述標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
持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
以上境內機構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并結合基金管理人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
立判斷與認定。
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且
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
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再受相關
限制,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七、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
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
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
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
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
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
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
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程序與基金資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通
過之日起生效,且自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應按照法律法規約定的程序進行。
九、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
束力,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資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具體信息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三條)
2.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04月20日
批準設立文號: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
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1)現金;(2)期
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3)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或同業存單的,在不
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基
金或同業存單的投資,不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
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低于AAA級的企業債券,主體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
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2)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
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超過5%;
(5)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
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8)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9)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本
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
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
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
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
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
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規模、市場變化或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以上除第
(1)、(7)、(10)、(11)條以外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以達到上述標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
進行持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
時有兩家以上境內機構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并結合基金管理人內部信
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
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且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
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5)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
基金,則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以后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前述調整均不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則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
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
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7)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
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
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
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
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
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
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
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
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和責任。
8)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
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
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規定
的,從其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遵守
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比例限制的
執行情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
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
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議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
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
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9)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
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簽訂
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
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
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
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督應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的名單執行,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資產投資于
該名單之外的存款銀行,有權拒絕執行。該名單如有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啟用新名單
前提前2個工作日將新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10)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有關措施:
(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3)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
證監會。
(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
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8)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
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四)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
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或在其他銀行
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
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
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
簽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
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
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
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銀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
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
不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到
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節假
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
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
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估值結果發送
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
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可
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
文本。
2、本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協議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本托管協議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兩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別持有兩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投資者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將向發生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對賬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多種收費方式選擇
基金管理人在合適時機將為基金投資者提供多種收費方式購買本基金,滿足基金投資者
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具體實施辦法見有關公告。
(三)基金電子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投資者提供基金電子交易服務。投資人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am.jpmorgan.com/cn)查詢詳情。
(四)聯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400 889 4888
網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基金投資者可
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1.2024年9月2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
調整的公告;
2.2024年10月2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增聘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告;
3.2024年12月2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的公告;
4.2025年1月23日,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E類份額暫停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
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5.2025年2月17日,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E類份額暫停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轉
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6.2025年4月9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
調整的公告;
7.2025年4月28日,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E類份額暫停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轉
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8.2025年5月15日,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E類份額暫停非個人投資者大額申購、
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9.2025年6月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
調整的公告;
10.2025年7月1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介進行披露。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批準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天添盈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基金投資者可
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