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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5-11-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2014年5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易方達財富快線貨
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473號)和2014年5月27日《關于易方達財
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部函【2014】344號)
進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債券
型基金,屬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風險收益品種。投資者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
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
最低收益。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
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
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的市場風險,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
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利率風險,因債券和票據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
期不能兌付的信用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因發生
特定情況收取強制贖回費用的風險,由于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份額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因
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度達到一定程度而導
致暫停申購,或者暫停贖回并終止基金合同的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
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等等。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
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
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基金投資者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
有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
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
日,主要人員情況截止日為2025年11月27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
容截止日為2025年10月16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關服務機構..................................................22
六、基金份額的分類................................................24
七、基金的募集.....................................................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6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27
十、基金的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35
十一、基金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40
十二、基金的投資..................................................41
十三、基金的業績..................................................51
十四、基金的財產..................................................55
十五、基金資產的估值..............................................5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2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6
二十、風險揭示.....................................................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89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5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106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07
二十七、備查文件.................................................108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內容
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
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機構
24、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
時的溢價和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52、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
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3、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三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額、C類基
金份額。三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54、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5、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6、C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并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
售渠道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基金份額類別
5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的過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聯系電話:400 881 8088
聯系人:李紅楓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豐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萊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寧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88%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劉曉艷女士,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資產管理(新
加坡)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理財部副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
監察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聯席),易
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部經理、基金經理、
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公
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監、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副
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執行總經理,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王麒麟先生,管理學、法學學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粵財信托有
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曾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業務員、農
業項目部經理助理;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二部經理助理、副經理,信托管理部副
經理、經理、副總經理,信托管理一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廣東粵財金
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
徐佑軍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曾任廣州交通房地產公司開發部員工,廣東珠江投資公司企管部員工,廣州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業務經理、湖北總部總經
理助理、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助理、投行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兼并收購部執行董事、董事
會辦公室總經理、公司董事會秘書、聯席公司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公司合規總監、合規與
法律事務部總經理。
鄺廣雄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團有限公司董
事、執行總裁,顧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盈峰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廣東
盈峰普惠互聯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合(深圳)機器人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長,廣東盈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佛山市盈峰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寧波盈峰睿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寧波盈峰捭闔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執行
董事、經理,寧波盈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曾任美的日電集團財務經理,美
的美國公司財務經理,美的廚房電器財務總監,美的中央空調財務總監,美的庫卡中國合資
公司財務總監。
陳媛女士,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
公司資本運營部部長。曾任廣東省廣晟財務有限公司資金業務部副部長(主持工作)、資金
業務部部長、融資管控部部長,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副部長。
王承志先生,法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
授、博士生導師,廣東省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廣東神朗
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訪問副教授,
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江蘇凱強醫學檢驗有限公司董事,廣東茉莉數
字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艾爾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南通蘇錫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創業投資決策委員會
外聘專家委員。曾任重慶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講師、教研室副主任,清華大
學經濟管理學院講師、副教授、技術經濟與管理系主任、創新創業與戰略系主任、院長助理、
副院長、黨委書記,山東新北洋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創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劉勁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長江商學院會計與
金融教授、投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員會主席,閃送必應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哥
倫比亞大學經濟學講師,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安德森管理學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終身教授,
長江商學院行政副院長、DBA項目副院長、創創社區項目發起人兼副院長,云南白藥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瑞士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秦川機床工具集團股份公司獨
立董事,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天倫燃氣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
事。
陳能先生,經濟學學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粵財投資控股
有限公司職工董事、審計部總經理。曾任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塑膠公司財務部員
工,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計劃財務部業務
經理,廣東粵財實業發展公司財務部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財務部副總經理、財
務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危勇先生,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
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曾任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
局三產實業開發部秘書,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究處干部、貨幣信貸管理處主任科員、
營管部綜合處助理調研員,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辦公室主任,廣州市廣永國有資
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廣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廣州廣永麗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廣永股權投資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賽馬娛樂總公司董事,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黨群工作部聯
席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財富
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監事,廣東粵財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東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
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互聯網金融部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付浩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權益投資管理部總經理、
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曾任廣東粵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國
際金融部職員,深圳和君創業研究咨詢有限公司管理咨詢項目經理,湖南證券投資銀行總部
項目經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劃部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總
部副總經理、養老金與專戶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投資經理、基金經理。
吳鏑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辦公
室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財富
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職員,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交易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交易室交易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權益運作支持
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
人員、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QFI業務負責人。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
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
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
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場及產品委員會委員。
婁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碩士(EMBA)、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營業部分析師、研
究所策略研究員、經紀業務部高級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支持中心經理、市場
部總經理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廣州分公司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FOF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
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成都營業部
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易方達國際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發展
研究中心總經理。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督察長。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基
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
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
際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
助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首席養老金業務官)。曾任招商銀行總行人事部高級經理、企業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
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人民
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經理助
理、核算部副總經理、核算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公
司財務中心主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事,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監察員、總
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監察與合規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理,首席營運
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固定
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權益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研究員、
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
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楊冬梅女士,工商管理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秘書,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職員、
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部負責人,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高級經理、股票投資部高級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傳策劃專
員、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全球投資客戶部總經理、宣傳策劃部總經理,易
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劉世軍先生,理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首席
數據與風險監測官)、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員、績效與風險評估研究員、投資發展部總經理助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投資風
險管理部副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與數據服務總部總經理。
王玉女士,法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內審稽核部總經理,易方
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國
楓律師事務所、中國證監會工作,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易
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駿先生,會計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市
場官)、渠道與營銷管理部總經理、產品設計與業務創新部總經理。曾在普華永道中天會計
師事務所、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工作,曾任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
人、常務副總經理、董事。
劉碩凌先生,工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前沿科技研究部總
經理、智能應用研究部總經理,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高級項目經理、科技子公司副總經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資部總經理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副總經
理、創新研究中心副總經理、系統研發中心副總經理、創新研究中心總經理。
2、基金經理
梁瑩女士,經濟學碩士、金融學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現金和短債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曾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
銷售交易部交易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員、投資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
理助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梁瑩歷任基金經理及現任基金經理助
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易方達增金寶貨幣 2015-01-20 -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 2015-03-17 -
易方達龍寶貨幣 2015-03-17 -
易方達天天增利貨幣 2015-03-17 -
易方達現金增利貨幣 2015-06-19 -
易方達保證金貨幣 2017-08-08 -
易方達安悅超短債債券 2018-12-05 -
易方達安和中短債債券 2020-12-07 -
易方達穩豐90天滾動短債 2021-07-30 -
易方達安匯120天持有債券 2023-10-31 -
易方達雙月利理財債券 2014-09-24 2019-05-28
易方達月月利理財債券 2014-09-24 2020-12-07
易方達掌柜季季盈理財債券 2017-07-11 2020-12-28
易方達穩鑫30天滾動短債 2021-04-08 2022-12-03

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達貨幣 易方達易理財貨幣
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 易方達天天發貨幣

劉朝陽女士,經濟學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金和短
債投資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研究員、債券交易員、宏觀策略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經理。劉朝陽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 2016-01-30 -
易方達易理財貨幣 2016-02-19 -
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 2016-03-29 -

易方達安悅超短債債券 2018-12-05 -
易方達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 2022-06-02 -
易方達天天增利貨幣 2023-03-16 -
易方達安裕60天持有債券 2023-07-18 -
易方達穩裕120天滾動債券 2025-04-11 -
易方達安如30天持有債券 2025-07-23 -

易瓅女士,理學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助理。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交易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交
易員、投資經理。易瓅歷任基金經理及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易方達保證金貨幣 2023-05-13 -
易方達安裕60天持有債券 2023-07-18 -
易方達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 2024-03-05 -
易方達安如30天持有債券 2025-07-23 -

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 易方達易理財貨幣
易方達貨幣 易方達增金寶貨幣
易方達龍寶貨幣 易方達安悅超短債債券
易方達天天發貨幣 易方達安和中短債債券
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 易方達穩豐90天滾動短債
易方達天天增利貨幣 易方達安益90天持有債券
易方達現金增利貨幣 易方達安嘉30天持有債券

鄒南女士,理學碩士、國際商務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投資支持高級專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員。
鄒南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 易方達天天增利貨幣
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 易方達安和中短債債券
易方達現金增利貨幣 易方達安益90天持有債券
易方達易理財貨幣 易方達安悅超短債債券
易方達增金寶貨幣 易方達貨幣
易方達安匯120天持有債券 易方達天天發貨幣
易方達安瑞短債債券 易方達安嘉30天持有債券

易方達保證金貨幣 易方達穩豐90天滾動短債
易方達龍寶貨幣 易方達穩裕120天滾動債券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石大懌,管理時間為2014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1日。
3、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馬駿先生、胡劍先生、王曉晨女士、劉朝陽
女士、祁廣東先生、紀玲云女士、李一碩先生。
馬駿先生,同上。
胡劍先生,同上。
王曉晨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劉朝陽女士,同上。
祁廣東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際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易方達
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總裁兼首席投資官(國際固定收益)、就證券提供意見負
責人員(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紀玲云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分類資產研究管理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助理。
李一碩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指數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
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業務穩健經營運行和受托資產安
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公司實現發展戰略;
(4)督促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維護公司的聲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
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體現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
層面是部門和業務管理制度。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
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
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
性。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
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營業務和
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
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公司授權應適當,
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
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謹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策程序;
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
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范圍內;建立科學的投資業績評價體系,及時回
顧分析和評估投資結果。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部門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部門完成;建立交易監測系
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部門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公平對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記錄,并及時進行反饋、核對
和存檔保管;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健全規范的系統
和流程,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通過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建立
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制度流程規
范相關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努力確保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7)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向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資料,就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
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并保障其獨立性。監察合規管理部門按照公司規定和督察
長的安排履行監察與合規管理職責。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運作規范進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聯系人:馬強
聯系電話:010-68857221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經國務院同意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體變更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繼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
產、負債、機構、業務和人員,依法承擔和履行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協議中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和法律責任。中國郵政
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堅持服務“三農”、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城鄉居民的大型零售商業銀
行定位,發揮郵政網絡優勢,強化內部控制,合規穩健經營,為廣大城鄉居民及企業提供優
質金融服務,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托管業務部,下設資產托管處、產品管理處、風
險管理處、運營管理處、運營一處等處室。現有員工105人,全部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
歷,具備豐富的托管服務經驗。
3、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9年7月23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
理委員會聯合批準,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是我國第16家托管銀行。2012年7月19
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獲得保險資金托管資格。中國郵
政儲蓄銀行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服務為基礎的經營理念,依托專業的托管團隊、靈活的托
管業務系統、規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內控體系、運作高效的業務處理模式,為廣大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眾多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安全、高效、專業、全面的托管服務,并獲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評。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共412只。至今,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已形成涵蓋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
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金、保險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等多種資產類型的托管產品體
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
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
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
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托管業務部專門設置內部風險控制處室,配備專職內控監督
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的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
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
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
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
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員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
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嚴格按
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
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風險提示,要求其限期糾正,同時報告中國證
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
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
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
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
舉證,要求限期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系人:梁美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本公司直銷中心和網上直銷系統銷售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額,網點具體
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2、非直銷銷售機構
本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電話:4008818088
傳真:020-38799249
聯系人:余賢高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12層
負責人:王麗
電話:010-52682888
傳真:010-52682999
經辦律師:徐建軍、劉煥志
聯系人:徐建軍
(四)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系人:趙雅
六、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分為A類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三類基金份額分別單獨設置
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對基金份額分類規則和辦法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額類別的限制
投資者可根據申購限額選擇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
份額類別 A類基金份額 B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
首次申購最低金額 不進行限制 (直銷中心為5萬元) 500萬元 0.01元
追加申購最低金額 不進行限制 (直銷中心為1000元) 10萬元 0.01元
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0份 0份 0份
基金交易賬戶最低基金份額余額 0份 0份 0份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0.25% 0.01% 0.25%

(三)基金份額的升降級
本基金暫不開通份額類別之間的升降級業務。今后若開通升降級的有關業務,業務規則
詳見屆時發布的有關公告及更新招募說明書。
(四)基金份額分類及規則的調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法律法
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取消某基
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公告,且無需召開持有人大會審議。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調整認(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具體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年5月12日《關于核準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募
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473號)進行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的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13日。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投資者的范圍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
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銷售機構可在上述范圍內規定具體的交易時間。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有權
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A類份額和B類份額已于2014年7月14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和贖回業務。本基
金C類份額已于2014年12月3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和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的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申
購是否生效以注冊登記機構確認為準。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贖回是否生效以注冊登記機構確認為準。基
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基
金份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
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
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申請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申請日的下一工作日)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申請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
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
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不進行限制;首次申購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
萬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投
資者首次申購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10萬元。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
額均為人民幣0.01元。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
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結為基金份額或采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
限制。2、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每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不得少于0份。在符合
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
的相關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
限,具體規定必須在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和凈申購比例上
限,具體規定必須在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2、強制贖回費用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本基金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
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指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
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的情形時;
(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且本基金投
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基金份額凈值
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計價,通過每日計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額凈值保
持在人民幣1.00元。
2、申購份額的計算
采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計算公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基金份額凈值
例:假定T日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1.00=10,000.00份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確定分兩種情況處理:
(1)部分贖回
投資者部分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如該類基金份額其未付收益為正,或該筆贖回完成后
剩余的該類基金份額按照1.00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該類基
金份額未付收益負值時,贖回金額如下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
例: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所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為8,010.80份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
收益為88.08元,該投資者申請贖回1,000份基金份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1.00=1,000.00元
投資者部分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如其該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該類基金份額按照1.00
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不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未付收益負值時,則將
自動按比例結轉該類基金份額當前未付收益。
(2)全部贖回
1)當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是否與贖回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支付給投資者,以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如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規定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將投資
者的該類基金份額未付收益一并結算并與贖回份額對應的款項一起支付給投資者,贖回金額
包括贖回份額對應的款項和未付收益兩部分,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該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所持有的B類基金份額為300,000,000.00份基金份額,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資者申請全部贖回持有的基金份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
算如下
贖回金額=300,000,000.00×1.00+151,808.08=300,151,808.08元
贖回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如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規定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基金份額對應的未
付收益不與贖回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支付給投資者,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
例: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所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為300,000,000.00份基金份額,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資者申請全部贖回持有的基金份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
算如下
贖回金額=300,000,000.00×1.00=300,000,000.00元
贖回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當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某類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負,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與贖回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結算給投資者。
例: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所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為300,000,000.00份基金份額,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資者申請全部贖回持有的基金份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
算如下
贖回金額=300,000,000.00×1.00-151,808.08=299,848,191.92元
贖回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九)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內(含T+1日)為投資者
增加權益并辦理登記手續。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內(含T+1日)
為其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最遲于開始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贖回申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1、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市場臨時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
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凈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8)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申購,具體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為準。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10)當影子定價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偏離度
絕對值達到0.5%時。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7)、(8)、(9)、(10)、(11)、(12)項暫停申購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
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市場臨時停止交易。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6)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
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
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或者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
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
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
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對其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
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3、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法律法規
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安排本基金的一類或多類基金份額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讓、過戶、質押等業務,屆時無須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應根據相關法規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基金的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一)基金轉換
1、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本基金A類份額和B類份額已于2014年7月14日開始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本基金C
類份額暫未開放轉換業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為本基金辦理轉換業務的開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
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
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資者需在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均有交易的當日,方可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2、基金轉換的原則
(1)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銷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機構注冊登記的基金。
(2)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數點后兩位。
(3)基金轉換采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
金的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基金轉換后,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
始計算。
(5)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
必須處于可申購狀態。
(6)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即份額注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份額
注冊日期在后的后轉換出,如果轉換申請當日,同時有贖回申請的情況下,則遵循先贖回后
轉換的處理原則。
(7)轉入本基金的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3、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
提出轉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賬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余額。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前(含T+1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類基金份額單
筆轉出申請不得少于1份(如該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余額不足1份,則必須一
次性轉出該類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余額不
足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由本公司旗下其它開放式基金轉換到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時,單筆轉換金額不得少于
500萬元。
5、基金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其
中贖回費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
金財產,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詳見相關公
告。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
惠活動。
6、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為轉入的基金份額;B為轉出的基金份額;C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
份額凈值;D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E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F
為貨幣市場基金全部轉出時注冊登記機構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為對應的申購補差費率;H
為轉出基金贖回費;J為申購補差費。
注: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基金份額
對應的未付收益是否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金,以銷售機構和
注冊登記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
付收益為負,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并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
金。
說明: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構成。
(2)轉入基金時,從申購費用低的基金向申購費用高的基金轉換時,每次收取申購補
差費用;從申購費用高的基金向申購費用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注:對于
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實施差別申購費率的投資群體,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之間的申購補差費
率首先按兩只基金其他投資者的申購費率計算初始值,在此基礎上,當本基金作為轉入基金
時,最終申購補差費率可參照上述群體在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相對于其他
投資者申購費率的相同折扣比例執行)。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換金額對應的轉出基金與轉入
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進行補差,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只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異情況
而定。
(3)轉出基金時,如涉及的轉出基金有贖回費用,收取該基金的贖回費用。收取的贖
回費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4)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
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例:假設某持有人(其他投資者)持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份,持有100天,
現欲轉換為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假設轉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
1.00元,轉入基金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20
元,則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率為0,申購補差費率為2.00%。轉換份額計算如下: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申請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10,000×1.00=10,000.00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10,000.00×0.00=0.00元
申購補差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10,000.00-0.00)×2.0%÷(1+2.0%)=196.08元
轉換費=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0.00+196.08=196.08元
轉入金額=轉換金額-轉換費=10,000.00-196.08=9803.92元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凈值=9803.92÷1.020=9611.69份
注:本基金開通與易方達旗下其它開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
申購贖回T+1日確認、已公告開通基金轉換業務、且通過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投資)之
間的轉換業務,各基金轉換業務的開放狀態及交易限制詳見各基金相關公告。投資者需到同
時銷售擬轉出和轉入兩只基金的同一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轉換業務,具體的業務流程、辦理
時間和辦理方式以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轉入本基金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
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
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7、基金轉換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T日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將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
出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正常情況下,投資者不晚于T+2工作日
起有權贖回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具體以銷售機構規定為準。
8、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
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換轉出或部分延期轉換轉
出,并且對于基金轉換轉出和基金贖回,將采取相同的比例確認(除另有公告外);在轉換
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換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9、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者的轉換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市場臨時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轉換轉入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一筆新的轉換轉入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
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
金額或凈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
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8)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轉換轉
出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9)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轉換轉入,具體以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10)當影子定價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偏離度
絕對值達到0.5%時,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轉換轉入申請。
(11)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12)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
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轉換轉出申請。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轉換轉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措施。
(1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1)、(2)、(3)、(5)、(6)、(7)、(8)、(9)、(10)、(11)、(12)、(13)、(14)、
(15)項暫停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之前提下調
整上述轉換的收費方式、費率水平、業務規則及有關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已于2014年7月14日開始辦理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業務,具體
實施辦法參見相關公告。
十一、基金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
(一)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
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三)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二、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和保持高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獲得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
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
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
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范圍與限制進行調整,本基金將隨之
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過對短期金融工具的積極投資,在有效控制投
資風險和保持高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獲得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1、資產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和可投資品種的容量,在嚴謹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礎上,綜合考
量市場資金面走向、存款銀行的信用資質、信用債券的信用評級以及各類資產的收益率水平、
流動性特征等,確定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
2、杠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對回購利率與短期債券收益率、存款利率進行比較,并在對資金面進行綜合分
析的基礎上,判斷利差套利空間,并確定杠桿操作策略。
3、銀行存款及同業存單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對手銀行進行詢價的基礎上,選取利率報價較高的銀行進行存款投資,
在投資過程中基于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評估,選擇交易對手。當銀行存款投資具有較高投
資價值時,本基金存款投資比例上限最高可達100%。
4、債券回購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于對資金面走勢的判斷,選擇回購品種和期限。若資產配置中有逆回購,則在
判斷資金面趨于寬松的情況下,優先進行相對較長期限逆回購配置;反之,則進行相對較短
期限逆回購操作。在組合進行杠桿操作時,根據資金面的松緊,決定正回購的操作期限。
5、利率品種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品種的投資,是在對國內、國外經濟趨勢進行分析和預
測基礎上,運用數量方法,對利率期限結構變化趨勢和債券市場供求關系變化進行分析和預
測,深入分析利率品種的收益和風險,并據此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在確定組合平均久
期后,本基金對債券的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選擇合適的期限結構
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組合的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
6、信用品種的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過“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對市場公開發行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
債、公司債和可分離轉債存債等信用品種進行研究和篩選,形成信用債券投資備選庫。在信
用債券投資備選庫基礎上,結合本基金的投資與配置需要,通過分析比較到期收益率、剩余
期限、流動性等特征,挑選適當的短期信用品種進行投資。
7、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以及各種衍生產品的動向。
當監管機構允許基金參與此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本基金將按照屆時生效的法律法規,根據對
該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在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風險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謹慎投資。
(四)投資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規定
為準。
2、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
融債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
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
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5)本基金應保持足夠比例的流動性資產以應對潛在的贖回要求,其投資組合應當符
合下列規定:
1)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6)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7)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
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
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
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
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據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實施調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9)、(12)項外,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或上述條款另有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約定的,從其
約定。
3、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以修改或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上述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4、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
+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
正回購)
(2)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如下:
(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
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
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3)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0天;證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
2)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
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
債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
剩余天數計算;
3)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
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4)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際剩
余天數計算;
5)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數,
以下情況除外:
A、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
際剩余天數計算。
B、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
剩余天數計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對剩余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或停止該基準利率的發布,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時,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預期風險和預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八)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復核了本報告
的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3,346,022,716.36 61.25
其中:債券 3,346,022,716.36 61.25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300,072,040.40 5.49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712,165,913.79 31.34
4 其他資產 104,671,526.76 1.92
5 合計 5,462,932,197.31 100.00

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8.26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696,030,168.28 15.25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注:上表中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個交易日融
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的簡單平均值。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20%。
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3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7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過120天。
(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31.55 19.64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0.44 -
2 30天(含)—60天 1.75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42.18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4.37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9.65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119.51 19.64

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未超過240天。
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371,444,491.26 8.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311,392,934.69 6.82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60,633,138.55 3.52
6 中期票據 30,920,542.62 0.68
7 同業存單 2,783,024,543.93 60.99
8 其他 - -
9 合計 3,346,022,716.36 73.33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20,181,376.18 0.44

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 (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2512044 25北京銀行CD044 3,000,000 298,402,162.01 6.54
2 112505244 25建設銀行CD244 2,000,000 199,368,717.59 4.37
2 112508161 25中信銀行CD161 2,000,000 199,368,717.59 4.37
4 112503176 25農業銀行CD176 2,000,000 199,364,982.84 4.37
5 112506138 25交通銀行CD138 2,000,000 199,347,221.45 4.37
6 112504032 25中國銀行CD032 2,000,000 199,179,744.75 4.37
7 112517173 25光大銀行CD173 2,000,000 197,540,979.20 4.33
8 092318004 23農發清發04 1,500,000 150,043,177.83 3.29
9 112414228 24江蘇銀行CD228 1,000,000 99,862,575.01 2.19
10 112505374 25建設銀行CD374 1,000,000 99,663,562.74 2.18

7、“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次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1466%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427%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911%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目前投資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債券(包括票據)購買時采用實際支付價款(包含交易費用)確定初
始成本,按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計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合同
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
一年內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的處罰。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
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中國農
業發展銀行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處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
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
本基金對上述主體所發行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資制度的規定。
除上述主體外,基金管理人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出現本期被監管
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99,216,131.49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5,455,395.27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104,671,526.76

十三、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4年6月17日,本基金(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投資業績
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1、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A類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份額凈值收益率① 份額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8041% 0.0032% 1.3781% 0.0000% 2.4260% 0.003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9366% 0.0015% 1.3819% 0.0000% 1.5547% 0.001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0722% 0.0011% 1.3781% 0.0000% 2.6941% 0.001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8385% 0.0014% 1.3781% 0.0000% 2.4604% 0.001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6284% 0.0006% 1.3781% 0.0000% 1.2503% 0.000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668% 0.0010% 1.3819% 0.0000% 0.7849% 0.0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035% 0.0005% 1.3781% 0.0000% 0.8254% 0.000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354% 0.0007% 1.3781% 0.0000% 0.4573% 0.000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522% 0.0006% 1.3781% 0.0000% 0.5741% 0.0006%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 1.7619% 0.0008% 1.3819% 0.0000% 0.3800% 0.0008%

12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9月30日 35.0051% 0.0029% 16.7246% 0.0000% 18.2805% 0.0029%

2、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B類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份額凈值收益率① 份額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0534% 0.0032% 1.3781% 0.0000% 2.6753% 0.003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1839% 0.0015% 1.3819% 0.0000% 1.8020% 0.001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3223% 0.0011% 1.3781% 0.0000% 2.9442% 0.001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0882% 0.0014% 1.3781% 0.0000% 2.7101% 0.001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8755% 0.0006% 1.3781% 0.0000% 1.4974% 0.000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119% 0.0010% 1.3819% 0.0000% 1.0300% 0.0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4494% 0.0005% 1.3781% 0.0000% 1.0713% 0.000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802% 0.0007% 1.3781% 0.0000% 0.7021% 0.0007%
2023年1月1日至2023 2.1975% 0.0006% 1.3781% 0.0000% 0.8194% 0.0006%

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066% 0.0008% 1.3819% 0.0000% 0.6247% 0.0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9月30日 38.7124% 0.0029% 16.7246% 0.0000% 21.9878% 0.0029%

3、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C類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份額凈值收益率① 份額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8058% 0.0032% 1.3781% 0.0000% 2.4277% 0.003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9374% 0.0015% 1.3819% 0.0000% 1.5555% 0.001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0735% 0.0011% 1.3781% 0.0000% 2.6954% 0.001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8387% 0.0014% 1.3781% 0.0000% 2.4606% 0.001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6285% 0.0006% 1.3781% 0.0000% 1.2504% 0.000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660% 0.0010% 1.3819% 0.0000% 0.7841% 0.0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036% 0.0005% 1.3781% 0.0000% 0.8255% 0.000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355% 0.0007% 1.3781% 0.0000% 0.4574% 0.000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522% 0.0006% 1.3781% 0.0000% 0.5741% 0.0006%
2024年1月1 1.7619% 0.0008% 1.3819% 0.0000% 0.3800% 0.0008%

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5日至2025年9月30日 32.4504% 0.0027% 15.9785% 0.0000% 16.4719% 0.0027%

注:(1)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石大懌,管理時間為2014年6月17日至2021年
7月1日。
(2)自2014年12月3日起,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增設Y類份額類別,份額
首次確認日為2014年12月5日,自2022年11月7日起Y類份額更名為C類份額。
十四、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五、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
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
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
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
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
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
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
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
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
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
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估值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2位以內(含第2位)發生
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
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
收益并分配(該收益將會計確認為實收基金,參與下一日的收益分配)。通常情況下,本基
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對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銷售機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經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論何種支付方式,當日收益均參與
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際獲得的投資收益。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
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
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定期累計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
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人在定期累計收
益支付時,其累計收益為正值,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其累計收益為負值,則縮
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
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月15日(如遇特殊情況,本公司將另行公告)例行對累計實現
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對于可支持按日
支付的銷售機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經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按日
支付。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2%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
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8%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
售服務費率為0.01%。三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注冊
登記機構,由注冊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銷售服務費可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4、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發展情況,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
(二)與基金銷售相關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和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
見本招募說明書“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八)
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和“十、基金的轉換”中的“(五)基金轉換費率”、“(六)基金
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www.efunds.com.cn)進行申購、贖回和轉換的交
易費率,請具體參照我公司網站上的相關說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上述費率。上述費率如發
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三)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
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
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
10000。其中,當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紅權益,自下一日起納入基金份額
總數的計算;收益的精度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類似規則計算。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為零時,將暫停計算和披
露該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待該類份額不為零時重新開始
計算和披露。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于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日,公告節假日期間的基金份
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
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
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度
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1、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二十、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而其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
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
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
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利
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主要投資固定收
益類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再投資風險
債券、票據、定期存款償付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再
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發行主體、票據發行主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惡化而可能產生
的到期不能兌付的風險。
5、經營風險
債券發行主體的經營活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債券發行主體經營不善,其債券價格可
能下跌;同時,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二)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
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
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上述投資標的一般情況下具有良好的流動性,但在特殊情況下,
也存在部分企業債、資產證券化等債券品種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時如果基金
贖回量較大,可能會影響基金的流動性。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此外,如出現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
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之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
暫停或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動的風險。
3、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
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強制贖回費用、暫停基金估值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
申購、贖回”之“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的相關規
定。若本基金暫停贖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若本基
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后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發生“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之“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中“強制贖回費用”規定
的情形之一時,本基金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
上的贖回申請(指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
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資產的估值”之“暫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另一方面基金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
購或贖回本基金。
(四)特有風險
1、估值的風險:
本基金的估值過程中,發生影子定價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的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本基金可能暫停接受申購申請。
本基金的估值過程中,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
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
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
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
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由此,本基金面
臨基金資產凈值波動的風險,或者本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2、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變動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240天。但本基金還將根據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實施調整,并遵守
以下要求:(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
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
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
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六)其他風險
1、本基金力爭戰勝業績比較基準,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達到或超過業績比
較基準,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無法獲得目標收益率甚至本金虧損的風險;
2、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
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3、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4、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資產凈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于3000萬元,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決定終止本基金合同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
產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資產凈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于3000萬元,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決定終止本基金合同;
(7)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
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
則基金合同將根據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
十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
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資產凈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于3000萬元,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決定終止本基金合同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
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
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三、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成立時間:2001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金: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
對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
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內(含
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短期融資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
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剩余期限在一年以
內(含一年)中央銀行票據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范圍與限制進行調整,本基金將隨之
調整。
基金托管人嚴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
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的,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任何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融
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低于AAA級的企業債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6)流通受限證券;
(7)權證;
(8)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
融債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
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
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5)本基金應保持足夠比例的流動性資產以應對潛在的贖回要求,其投資組合應當符
合下列規定:
1)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6)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7)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
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
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
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
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據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實施調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9)、(12)項外,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或上述條款另有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3、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且
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
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4、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以修改或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
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基金托管人嚴格
依照監督程序對基金投資、融資、融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的,基金
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融資、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
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進
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
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
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已知名單的
變更。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運作中嚴格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
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托管人監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2個工作
日內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于1個工作日內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新名單自基金
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
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
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
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銷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
損失和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但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
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
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
任何損失和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
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簽訂書面協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
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計算、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
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示或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
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
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九)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
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
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密等
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
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損壞、滅
失的,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
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
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有義務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
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
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
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
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
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
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銀行賬戶辦理基金資產的
支付。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
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
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協議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
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
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應
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登記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
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
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
10000。其中,當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紅權益,自下一日起納入基金份額
總數的計算;收益的精度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類似規則計算。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為零時,將暫停計算和披
露該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待該類份額不為零時重新開始
計算和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
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
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
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
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
價”。投資組合的攤余成本與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產生重大偏離的,可按其他公允指標
對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
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并披露臨
時報告。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條第(2)、(3)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
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2位以內(含第2位)發生
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獨立
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
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
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
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報表的編制,基金管
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工作日內完成;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
成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
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
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30日內完成復核。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45
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
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注冊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
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
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6、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如下順序進行清償:
(1)支付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2)繳納基金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清算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8、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基金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交易記錄。
本公司根據在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非直銷銷售機構基金
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請參照各銷售機構實際業務流程及規定。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微信小程序“易方達易服務”查詢
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賬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http://www.efunds.com.cn)、微信小程序“易方
達易服務”查閱對賬單。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短信、APP、公眾號、小程序或其他形式等任意一種形式向通過易
方達直銷系統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
向本公司定制短信等形式的月度對賬單。
具體查閱和定制賬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咨詢。
(四)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中心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或
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可撥打如下電話:4008818088。投資者如果認為自
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述電話詳詢。
2、互聯網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聘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公告 2024-11-2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1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B類基金份額在非直銷銷售機構暫停申購及轉換轉入的公告 2025-01-21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在非直銷銷售機構調整大額申購及大額轉換轉入業務限制的公告 2025-01-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變更公告 2025-03-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的公告 2025-03-2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度) 2025-03-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22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在非直銷銷售機構調整大額申購及大額轉換轉入業務限制的公告 2025-04-24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B類基金份額在非直銷銷售機構暫停申購及轉換轉入的公告 2025-04-2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恢復北京加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5-05-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5-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華源證券銷售業務安排的公告 2025-07-0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設立易方達財富管理基金銷售(廣州)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5-07-0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董事變更情況的公告 2025-07-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7-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8-30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在非直銷銷售機構調整大額申購及大額轉換轉入業務限制的公告 2025-09-24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B類基金份額在非直銷銷售機構暫停申購及轉換轉入的公告 2025-09-2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9-30

注:以上公告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相關規定媒介披露。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
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核準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5、法律意見書;
6、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