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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11月)
2025-11-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11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于2005年9月30日注冊成立。因
業務發展需要,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公司名稱由“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
更為“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發新的營業執照。
本次我司名稱變更后,以“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誠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簽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簡稱“原
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響,我司將按照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如原法律文件對生
效條件、有效期限進行特別說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說明為準。
信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年3月12日證監
許可【2014】281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
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
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
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
方式,但并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
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預期風
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預期風險也越大。本基金為
貨幣市場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
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
性判斷市場,對認購/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做出獨立、謹慎
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
管理風險、估值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
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投資人應當通過
本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購買本基金,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業
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后,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
起一年后開始執行。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若無特別說明為2025年11月1日,基金
管理人信息根據截至本次信息披露日的情況進行了更新,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
現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目錄
重要提示............................................................2
一、緒言............................................................5
二、釋義............................................................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關服務機構...................................................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29
九、基金的投資.....................................................37
十、基金的業績.....................................................50
十一、基金的財產...................................................53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54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8
十四、基金費用與稅收...............................................60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七、風險揭示.....................................................69
十八、基金合同的終止與清算.........................................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6
二十、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77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78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80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82
二十四、備查文件...................................................8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4
附件二: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1
一、緒言
《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與《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信保誠薪金
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信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于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發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發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
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信保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
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票據投資收益、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47、攤余成本法: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48、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
實現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50、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1、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等差異,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
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
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3、E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6、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60、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法定代表人:涂一鍇
設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5】
14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21)68649788
聯系人:董元星
股權結構:
股 東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 出資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9800 49
保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400 2
合 計 20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涂一鍇先生,董事長,研究生學歷。歷任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
公司業務部客戶經理、總行營業部富華大廈支行客戶經理、總行營業部投資銀行
部客戶經理、總行營業部投資銀行部高級客戶經理、總行營業部公司銀行部戰略
客戶處副經理、總行營業部公司銀行部戰略客戶處經理、總行營業部公司銀行部
總經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業務二部高級經理、信托業務二部副總
經理、信托業務三部總經理、業務總監、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現任中信信托有
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兼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上海信誠致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信托業協會副會長、中國信托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信三得利商貿有限
公司副董事長、董事、中信基金會理事會理事、中信信惠國際資本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宏橋集團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譚怡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本科學歷。歷任施羅德投資管理(新加坡)
有限公司新加坡首席運營官、亞太區首席運營官,瀚亞投資(新加坡)有限公司
首席執行官。現任瀚亞投資(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運營官,兼任中信保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ComfortDelGro Corporation Limited(康福德高)非執行
及獨立董事職務、Home Nursing Foundation(家護基金)非執行及獨立董事、
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CAV)(瀚亞投資(SICAV))董事及主席、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CAV-FIS(瀚亞投資SICAV-FIS)董事及主席、Eastspring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瀚亞投資(盧森堡))董事、Eastspring
Investments Berhad(瀚亞投資(馬來西亞))董事及主席、Eastspring Al-Wara'
Investment Berhad(瀚亞投資(阿拉瓦拉))董事和主席、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非執行及獨立董事。
安思宇女士,董事,本科學歷。歷任康博建創軟件(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辦
事處職員,北京天地融創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職員,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風險合
規部項目經理、高級經理,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兼中信聚信(北京)
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運營部、運營管理中心、
信用管理部副總經理,現任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兼任中信
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西中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中國國際經濟
咨詢有限公司董事。
王伯莉女士,董事,中國臺灣籍,本科學歷。歷任花旗銀行經理,荷蘭商業
銀行副總經理,巴黎人壽投資型商品事業處副總經理,合作金庫人壽總經理、董
事,法國巴黎保險亞洲區投資型商品部門主管、臺灣區總經理,野村證券投資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瀚亞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瀚亞證券
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投資大中華區總裁暨臺灣董事長,兼任中信保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瀚亞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亞投資(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瀚亞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亞海外投資基金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夏執東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歷任財政部科研所會計研究室副主任、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國際部副處長、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天華會計師
事務所合伙人、主任會計師,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管委會副主席。現任致同(北京)
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府井集團獨立董事。
楊思群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歷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
副研究員、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經濟系副教授,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兼任人保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金光輝先生,獨立董事,澳大利亞籍,研究生學歷。歷任花旗國際副總裁,
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副總裁,大通曼哈頓亞洲資本市場總監,匯豐銀行資本
市場總監,香港機場管理局航空物流總經理、戰略規劃與發展總經理、財務總經
理,南華早報集團首席財務官,信和置業集團財務和家庭辦公室主任。現任中信
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Habib Bank Zurich (Hong Kong) Limited
獨立董事、Asia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董事。
董元星先生,董事,總經理,研究生學歷。歷任巴克萊資本(紐約)債券交
易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注:原“保誠集團亞洲區總部基金管理業務”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
名為瀚亞投資,其旗下各公司名稱自該日起進行相應變更。瀚亞投資為保誠集團
成員。
2、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
或者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為楊思群先生、安思宇女士、王伯莉女士。
3、高級管理人員
董元星先生,董事,總經理,研究生學歷。歷任巴克萊資本(紐約)債券交
易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桂思毅先生,副總經理,研究生學歷。歷任安達信咨詢管理有限公司高級審
計員,中喬智威湯遜廣告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德國德累斯登銀行上海分行財務經
理,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總監、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首席運
營官。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北京分公司負責
人、深圳分公司負責人,上海信誠致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穎女士,副總經理,研究生學歷。歷任中信銀行零售銀行資產管理部負責
人,中信集團業務協同部二處處長,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
首席市場官、北京分公司負責人。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胡喆女士,副總經理,研究生學歷。歷任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研究員,海通
證券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海通證券資產管理部研究部經理,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級研究員、研究總監、副首席投資官、總經理助理。現任中信保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投資經理。
韓海平先生,副總經理,研究生學歷。歷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分析
師,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組副總監、基金經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監、基金經理,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固
定收益部總經理,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監。
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周浩先生,督察長,研究生學歷。歷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職律師、
副調研員,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長。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上海信誠致遠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陳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學歷。歷任上海致達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
司軟件事業部總經理,上海眾城聚合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中信保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總監、信息技術總監兼電子商務總監、副首席運營官、首席
運營官。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經理
席行懿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于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高級審
計師。2009年11月加入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會計經理、交易
員、固定收益研究員。現任固定收益部副總監,中信保誠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中信保誠智惠金貨幣市場基金、中信保誠60天
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
保誠乾元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
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臧淑玲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曾擔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助理經理。
2012年1月加入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財務經理、高級交易員、研
究員。現任中信保誠智惠金貨幣市場基金、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中信
保誠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嘉裕五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保誠嘉潤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穩瑞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歷任基金經理:
張倩女士,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9月11日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王旭巍先生,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19日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吳胤希先生,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5月31日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顧飛辰女士,2023年12月12日至2025年2月27日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1)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兼QDII投資決策委員會(權益))
董元星先生,董事、總經理;
胡喆女士,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投資經理;
王睿先生,權益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吳昊先生,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
孫浩中先生,研究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2)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兼QDII投資決策委員會(固定收益))
韓海平先生,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鄭義薩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基金經理;
席行懿女士,固定收益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陳嵐女士,固定收益部助理總監、基金經理;
楊穆彬先生,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
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建立健全的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未按法律法規、基金管理公司內部制度進行證券投資,未事先向基金
管理人申報,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故意損害投資人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
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后,如適用
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基金經理的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了保障業務正常運作、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
防范經營風險而設立的各種內控機制和一系列內部運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總稱。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決策科學、營運高效、穩健發展
的機制,使公司的決策和運營盡可能免受各種不確定因素或風險的影響。內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則: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公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層次,貫穿了各業務
流程的所有環節,覆蓋了公司所有的部門、崗位和各級人員。
有效性原則: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
和規章,不得與之相抵觸;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
相互制約原則:在公司的各個部門之間、各業務環節及重要崗位體現相互監
督、相互制約,作到公司決策、執行、監督體系的分離以及公司各職能部門中關
鍵部門、崗位的設置分離(如交易執行部門和基金清算部門的分離、直接操作人
員和控制人員的分離等),形成權責分明、相互牽制的局面,并通過切實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來降低各種內控風險的發生。
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
境的變化而不斷修正,并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外部環境因素的改變及時進
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將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保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投資、基金交易、投資研究、市場開發、績效評估等
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和制度上適當分離,以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
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管措施。
2、風險防范體系
公司根據基金管理的業務特點設置內部機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層層遞進、
嚴密有效的多級風險防范體系:
(1)一級風險防范
一級風險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的風險進行的預防和控制。
董事會下設風險與審計委員會,對公司經營管理與基金運作的合規性進行全
面和重點的分析檢查,發現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提出改進方案。
公司設督察長。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和風險管理
工作,監督檢查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和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情況,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會或者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報告工作。
(2)二級風險防范
二級風險防范是指在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監察稽核部和
風險管理部層次對公司的風險進行的預防和控制。
總經理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全
面的研究、分析、評估,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并監督制度的執行,全面、及
時、有效地防范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
總經理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資產的投資戰略和投資策
略,對基金的總體投資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從而達到分散投資風險,提高基金
資產的安全性的目的。
監察稽核部和風險管理部在督察長指導下,獨立于公司各業務部門和各分支
機構,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中的風險控制情況實施監督。
(3)三級風險防范
三級風險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門對自身業務工作中的風險進行的自我檢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門根據經營計劃、業務規則及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工作流
程及風險控制措施,達到: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互相監督;直接與交易、資
金、電腦系統、重要空白支票、業務用章接觸的崗位,實行雙人負責;屬于單人、
單崗處理的業務,強化后續的監督機制;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關于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基金管理人特別
聲明以上關于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根據市場的變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銀行”)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準設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聯系人:中信銀行資產托管部
聯系電話:4006800000
傳真:010-85230024
客服電話:95558
網址:www.citicbank.com
經營范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
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
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
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業務;經國務院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
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
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國改革開放中最早成立的新興商業銀行之一,是
中國最早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融資的商業銀行,并以屢創中國現代金融史上多個
第一而蜚聲海內外,為中國經濟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2007年4月,本行實現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團“金融+實業”綜合稟賦優勢,以全面建設“四有”銀行、
跨入世界一流銀行競爭前列為發展愿景,堅持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
守正創新、依法合規,以客戶為中心,通過實施“五個領先”銀行戰略,打造有
特色、差異化的中信金融服務模式,向政府與機構客戶、企業客戶和同業客戶提
供公司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國際業務、交易銀行業務、托管業務、金融市
場業務等綜合金融解決方案;向個人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業務、個人信貸業務、信
用卡業務、私人銀行業務、養老金融業務、出國金融業務等多元化金融產品及服
務,全方位滿足政府與機構、企業、同業及個人客戶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
截至2024年末,本行在國內153個大中城市設有1,470家營業網點,在境
內外下設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銀(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賃有限公司、信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爾金銀行
和浙江臨安中信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屬機構。其中,中信國際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門、紐約、洛杉磯、新加
坡和中國內地設有31家營業網點和2家商務理財中心。信銀(香港)投資有限
公司在香港和境內設有3家子公司。信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為本行全資理財子公
司。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行與百度聯合發起設立的國內首家獨立法人
直銷銀行。阿爾金銀行在哈薩克斯坦設有7家營業網點和1家私人銀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終在黨和國家戰略大局中找準金
融定位、履行金融職責,堅持做國家戰略的忠實踐行者、實體經濟的有力服務者
和金融強國的積極建設者。成立37年來,本行已成為一家總資產規模超9.5萬
億元、員工人數超6.5萬名,具有強大綜合實力和品牌競爭力的金融集團。2024
年,本行在英國Brand Finance發布的“全球銀行品牌價值500強”榜單中排名
第19位;本行一級資本在英國《銀行家》雜志“世界1000家銀行排名”中位列
18位。
(二)主要人員情況
蘆葦先生,中信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蘆先生自2025年2月起擔任本行
黨委副書記,自2025年4月起擔任本行行長。蘆先生曾任本行總行營業部(現
北京分行)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計劃財務部(現財務會計部)
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總行資產負債部總經理等職務;本行董事會秘
書、董事會秘書(業務總監級)、業務總監、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先后兼任
香港分行籌備組副組長,總行資產負債部總經理,阿爾金銀行籌備組副組長、董
事,深圳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副董
事長、董事長。此前,蘆先生在北京青年實業集團公司工作。蘆先生擁有二十五
年中國銀行業從業經驗,擁有中國、中國香港、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資格,獲澳
大利亞迪肯大學專業會計學碩士學位。
胡罡先生,中信銀行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行長,分管托管業務。胡先生
現同時擔任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本行長沙分行籌備組副
組長、長沙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重慶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書記、行
長,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及本行首席風險官、批發業務總監、風險總監。此
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職于湖南省檢察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辦公廳人事處任副主
任科員,于湖南眾立實業集團公司下屬北海湘房地產開發公司任總經理助理、總
經理,下屬鴻都企業公司任副董事長,于湖南長沙湘財城市信用社任董事長。胡
先生擁有近三十年中國銀行業從業經驗,畢業于湖南大學,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高級經濟師。
楊璋琪先生,中信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學歷。楊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銀行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2015年5月至2018
年1月,任中信銀行長春分行副行長;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銀行
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職于中信銀行北京分行
(原總行營業部),歷任支行行長、投資銀行部總經理、貿易金融部總經理。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4年8月18日,中信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基金托管人資格。中信銀行本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的原則,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
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銀行托管429只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信托產品、企業年金、股權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資產,托管總規模達到17.88萬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強化內部管理,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基金托管業
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基金托管
業務持續、穩健發展;加強稽核監察,建立高效的風險監控體系,及時有效地發
現、分析、控制和避免風險,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中信銀行總行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的
風險控制和風險防范工作;托管部內設內控合規崗,專門負責托管部內部風險控
制,對基金托管業務的各個工作環節和業務流程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稽核監
察。
3、內部控制制度。中信銀行嚴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
的規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了《中信銀行基金托管業
務管理辦法》、《中信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和《中信銀行托管業
務內控檢查實施細則》等一整套規章制度,涵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各個環
節,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法、合規、持續、穩健發展。
4、內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崗位職責、行為規范
等,從制度上、人員上保證基金托管業務穩健發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
物質條件,對業務運行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要害部門和崗位設立了安全保密區,
安裝了錄像、錄音監控系統,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防線和
業務授權管理等制度,確保所托管的基金財產獨立運行;營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
境,開展多種形式的持續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托
管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的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將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法定代表人:涂一鍇
電話:(021)6864 9788
聯系人:蔣焱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實情,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
銷售本基金或變更上述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法定代表人:涂一鍇
電話:021-68649788
客服電話:400-666-0066
聯系人:朱嫣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經辦律師:黎明、孫睿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孫睿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聯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號恒隆廣場2期25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聯系電話:+86 (21) 22122888
傳真:+86 (21) 62881889
經辦注冊會計師:虞京京、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經2014年3月12日中國證監會證監
許可[2014]281號文核準。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本基金的實際募集期限為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7日。本次募集
的凈認購金額為374,957,052.03元人民幣,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
生的銀行利息共計8,516.97元人民幣。上述資金已于2014年5月14日全額劃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
本次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為5,825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1.00元人民
幣計算,募集發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額為374,957,052.03份基金份額,利息結轉
的基金份額為8,516.97份基金份額。兩項合計共374,965,569.00份基金份額,
已全部計入投資者基金賬戶,歸投資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
會計師費、信息披露費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與存續
《信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后,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
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
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二)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各類基
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和升降級規則
(如有),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
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或者停止某類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調整某類
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時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
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不同類別份額的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可能不同,具體詳見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業
務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
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于2014年5月19日開始辦理基金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的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3日(包括該
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
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
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在該等故障消除后及時劃往投資人銀行賬戶。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開放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
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購、
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登記機構可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
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為0.01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0.01元。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柜臺申購本
基金份額的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
元人民幣。已有直銷柜臺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直銷柜臺首次申購最低金
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2、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
制。
3、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不設上限,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
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
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4、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最低份額0.01份。份額持
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將導致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0.01份的,需
一并全部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的總規模進行限制,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與贖回費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是當本基金前10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且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
誘發系統性風險,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資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
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
1、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采用“金額申購”方式,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
元,計算公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元
例: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其可
獲得的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1.00=10,000.00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各類基金份額的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
元。
(1)通常情況下,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贖回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
例: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份,則贖回金額的計
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00=10,000元
(2)在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情況下,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贖回金額按
如下公式計算:
強制贖回費收取份額=贖回份額-該類基金總份額×1.0%
強制贖回費對應總金額=強制贖回費收取份額×1.00
贖回費用=強制贖回費對應總金額×強制贖回費率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1.00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當日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總額超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總規模限額。
6、本基金出現當日已實現收益或累計已實現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7、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9、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
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本基金出現當日已實現收益或累計已實現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6、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
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
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
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
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可以進行延期辦理;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但是,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獲得超越業績比較
基準的投資收益率。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資券,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期限在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以及中國證
監會及/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
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條件下,本基金可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基金
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80%。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可參與同業存
單的投資。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各類投資品種的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特征,在保證基金
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為投資人創造穩定的收益。同時,通過對國
內外宏觀經濟走勢、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研究,結合對市場利率變動的預期,
進行積極的投資組合管理。
1、整體資產配置策略
整體資產配置策略主要體現在:1)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央行貨幣政策、短
期資金市場狀況等因素對短期利率走勢進行綜合判斷;2)根據前述判斷形成的
利率預期動態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預期分析
通過對通貨膨脹率、GDP增長率、貨幣供應量、國際利率水平、匯率、政策
取向等跟蹤分析,形成對基本面的宏觀研判。同時,結合微觀層面研究,主要考
察指標包括:央行公開市場操作、主流機構投資者的短期投資傾向、債券供給、
債券市場與資本市場資金互動等,合理預期市場利率曲線動態變化,據此決定整
體資產配置策略。
(2)動態調整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結合利率預期分析,合理運用量化模型,動態確定并控制投資組合平均剩余
期限在120天以內,以規避較長期限債券的利率風險。當市場利率看漲時,適度
縮短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減持剩余期限較長投資品種增持剩余期限較短品
種,降低組合整體凈值損失風險;當市場看跌時,則相對延長投資組合平均剩余
期限,增持較長剩余期限的投資品種,獲取超額收益。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指組合在各類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據、國債、金融債、企業短期
融資券以及現金等投資品種之間的配置比例。作為現金管理工具,貨幣市場基金
類屬配置策略主要實現兩個目標:一是通過類屬配置滿足基金流動性需求,二是
通過類屬配置獲得投資收益。從流動性的角度來說,基金管理人需對市場資金面、
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的變化進行動態分析,以確定本基金的流動性目標。在此基礎
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動性資產和相對流動性較低資產之間尋找平衡,以滿足組
合的日常流動性需求;從收益性角度來說,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分析各類屬的相對
收益、利差變化、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因素來確定類屬配置比例,尋找具有
投資價值的投資品種,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能給組合帶來相對較高回
報的類屬;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給組合帶來相對較低回報的類屬,借
以取得較高的總回報。
3、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層面,本基金將首先從安全性角度出發,優先選擇央票、短期國
債等高信用等級的債券品種以回避信用違約風險。對于外部信用評級等級較高
(符合法規規定的級別)的企業債、短期融資券等信用類債券,本基金也可以進
行配置。除考慮安全性因素外,在具體的券種選擇上,基金管理人將在正確擬合
收益率曲線的基礎上,找出收益率出現明顯偏高的券種,并客觀分析收益率出現
偏離的原因。若出現因市場原因所導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則該券種價格出
現低估,本基金將對此類低估品種進行重點關注。此外,鑒于收益率曲線可以判
斷出定價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從而指導相對價值投資,這也可以幫助基金管理
人選擇投資于定價低估的短期債券品種。
4、現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為現金管理工具,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
基金的申購贖回情況、季節性資金流動情況和日歷效應等因素,對投資組合的現
金比例進行結構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將在遵循流動性優先的原則下,綜合平衡基
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通過現金留存、持有高流動
性券種、正向回購、降低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也可采用
持續滾動投資方法,將回購或債券的到期日進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滿足日常的基
金資產變現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場環境差異、交易市場分割、市場參與者差異,以及資金供求失衡導
致的中短期利率異常差異,使得債券現券市場上存在著套利機會。本基金通過分
析貨幣市場變動趨勢、各市場和品種之間的風險收益差異,把握無風險套利機會,
包括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出現的跨市場套利機會、在充分論證套利可行性的基礎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無風險套利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的跨市場套利
和同一交易市場中不同品種的跨品種套利。基金管理人將在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和
流動性的前提下,適當參與市場的套利,捕捉和把握無風險套利機會,進行跨市
場、跨品種操作,以期獲得安全的超額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權證;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或回購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但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后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7)中國證監會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
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
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
得展期;
5)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5%;
7)本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根據協議
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及短期融資券的比例,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1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
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3)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
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4)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品種;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條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5)、16)條外,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
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本基金投資的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于以下標準: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2)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評級和跟蹤評級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A、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B、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例如,
若中國主權評級為A-級,則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為BBB+級)。
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
準。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資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全部減持。
(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
信用評級,且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
級的信用級別。
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
人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5)為控制對手方風險,本基金的存款銀行僅限于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
格、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
行。
(6)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
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
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活期存款利率(稅后)
活期存款是具備最高流動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過科學嚴謹的管理,使本
基金達到類似活期存款的流動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選擇活期存款利率作為業
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基準時,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
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預期風
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
(七)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
1、計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清算備付
金、交易保證金、證券清算款、買斷式回購履約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
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
內(含一年)的逆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買斷式回購產
生的待回購債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
市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正回購、買斷式
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債
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的確定方法
(1)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為0天;證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履約金的剩余
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2)一年以內(含一年)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協
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數,
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
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
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際剩余
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
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短期融資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短期融資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數計
算。
(9)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2025年10月24
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的財務數據期截止至2025年9月30日。
1.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27,096,118,701.58 84.14
其中:債券 27,066,068,728.98 84.04
資產支持證券 30,049,972.60 0.09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2,416,871,592.28 7.50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633,915,804.31 8.18
4 其他資產 58,244,188.60 0.18
5 合計 32,205,150,286.77 100.00

1.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5.01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2,557,746,452.17 8.64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注: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日融資余額占資產凈值
比例的簡單平均值。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20%。
1.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1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5

注:本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管理人將動態確定并控制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內,
以規避較長期限債券的利率風險。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1、本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
本基金在報告期內操作未違反合同約定。
2、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出現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的情況。
1.3.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15.94 8.71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0.54 -
2 30天(含)—60天 12.73 0.02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27.27 0.02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21.42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0.95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108.31 8.74

1.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出現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的情況。
1.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2,290,328,006.04 7.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810,057,454.95 6.11
4 企業債券 1,546,311,298.31 5.22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5,013,963,449.49 16.94
6 中期票據 889,853,185.02 3.01

7 同業存單 17,325,612,790.12 58.52
8 其他 - -
9 合計 27,066,068,728.98 91.42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161,532,194.68 0.55

1.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 比例(%)
1 230202 23國開02 7,450,000 761,101,299.94 2.57
2 112502010 25工商銀行CD010 6,000,000 597,191,798.19 2.02
3 112522046 25郵儲銀行CD046 5,000,000 498,392,717.66 1.68
4 112503323 25農業銀行CD323 5,000,000 498,283,413.13 1.68
5 112516097 25上海銀行CD097 5,000,000 497,475,747.87 1.68
6 112581586 25寧波銀行CD160 4,000,000 399,039,467.10 1.35
7 112505353 25建設銀行CD353 4,000,000 398,915,721.29 1.35
8 112516113 25上海銀行CD113 4,000,000 397,287,254.89 1.34
9 112509237 25浦發銀行CD237 4,000,000 397,152,652.05 1.34
10 230409 23農發09 3,000,000 301,646,679.81 1.02

1.7“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82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235%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596%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出現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出現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1.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序號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數量(份)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65341 博遠045A 300,000 30,049,972.60 0.10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僅持有上述資產支持證券。
1.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9.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
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1.9.2基金投資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
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滬金罰決字[2024]236號、銀
罰決字[2025]2號、銀罰決字[2025]10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國家金融監督
管理總局處罰,受到中國人民銀行處罰(銀罰決字[2025]1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處罰(京匯罰
[2024]72號);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處罰(甬金罰
決字[2024]108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國人民銀行處罰(銀罰決字[2024]67
號);國家開發銀行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
局北京市分局處罰(京金罰決字[2024]43號、銀罰決字[2025]66號、京匯罰[2025]30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
對前述發行主體發行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的說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顧、長期跟蹤研
究相關投資標的的信用資質,我們認為,該處罰事項未對前述發行主體的長期企業經營和投
資價值產生實質性影響。我們對相關投資標的的投資嚴格執行內部投資決策流程,符合法律
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
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
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國家外
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前述監管機構公開譴責、處
罰。
1.9.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6,118.69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9,239,000.00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28,969,069.91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58,244,188.60

1.9.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攤余成本占凈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
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業績數據截至2025年9月30
日。
(一)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表
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A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6946% 0.0022% 0.2225% 0.0000% 2.4721% 0.002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7076% 0.0025% 0.3500% 0.0000% 3.3576% 0.0025%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5780% 0.0013% 0.3510% 0.0000% 2.2270% 0.001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7751% 0.0012% 0.3500% 0.0000% 3.4251% 0.001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9311% 0.0017% 0.3500% 0.0000% 3.5811% 0.001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102% 0.0018% 0.3500% 0.0000% 2.3602% 0.0018%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844% 0.0020% 0.3510% 0.0000% 1.8334% 0.002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624% 0.0015% 0.3500% 0.0000% 1.9124% 0.001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673% 0.0012% 0.3500% 0.0000% 1.4173% 0.0012%
2023年1月1日至 1.8529% 0.0009% 0.3500% 0.0000% 1.5029% 0.0009%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7408% 0.0019% 0.3510% 0.0000% 1.3898% 0.0019%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0.9531% 0.0010% 0.2618% 0.0000% 0.6913% 0.0010%
2014年5月14日至2025年9月30日 34.6361% 0.0030% 3.9871% 0.0000% 30.6490% 0.0030%

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E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073% 0.0009% 0.3059% 0.0000% 1.5014% 0.000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9443% 0.0019% 0.3510% 0.0000% 1.5933% 0.0019%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1.1042% 0.0010% 0.2618% 0.0000% 0.8424% 0.0010%
2023年2月16日至2025年9月30日 4.9329% 0.0016% 0.9186% 0.0000% 4.0143% 0.0016%

(二)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A
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E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
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
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
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
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
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
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
的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程度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
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
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該類基金
份額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均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結轉份額的,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均精確到百分號內
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
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
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投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
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3項條款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
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
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
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時,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則增加投資者基金份額;若當
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者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
施盡量避免基金已實現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不縮減投資者
基金份額,直至累計基金收益為正的工作日,方為投資者增加基金份額。若投資
人贖回基金份額,其收益將結清,收益為負值的,則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扣除;
6、當日申購的各類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該類基金份額的收益
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各類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該類基金份額的
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
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
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
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
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
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
算見基金合同與本招募說明書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十四、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7%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個工作日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個工作日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E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
務費率為0.05%。若將來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額類別的,本基金各類份額的年銷售
服務費率最高為0.25%,具體設置見基金管理人屆時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各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個工作日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
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
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
份額總額×10000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于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
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
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
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
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本基金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
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6、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
變更;
(15)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1)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
產凈值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人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3)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
存單;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七、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在所有證券投資基金中,是風險相對較低的基金產
品。在一般情況下,其風險與預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債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
金與股票型基金。
(一)市場風險
金融市場價格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
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2、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利息收益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
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會受到
利率變化的影響。
3、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
收益變化。
4、通貨膨脹風險
由于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等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
的影響。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
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風險
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獲取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評估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1)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不
斷變化,若是由于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持有投資品
種以應付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受到不利影響。具體表現
為:
1、當發生巨額申購時,本基金由于不能順利買進,使得本基金的持倉比例
被動地發生變化,可能導致行情上漲時不能實現預期的投資收益目標,影響基金
的投資業績;
2、當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市場流動性較差,本基金為了兌現持有人的贖
回,必須以較高的代價賣出,從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業績。
(2)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章節。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
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同時,如
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直接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詳細規
則可見《招募說明書》的“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十)巨額贖回的
情形及處理方式”的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基
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
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4)收取強制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等;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
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
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
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
(四)其它風險
1、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注冊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
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3、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托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
損。
(五)特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收益受貨幣市場流動性及貨幣市場利率波
動的影響較大,一方面,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影響基金的再投資收益,另一方面,
在為應付基金贖回而賣出證券的情況下,證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臨流動性
風險,而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也會影響證券公允價值的變動及其交易價格的波
動,從而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臨較高流動性風險以及貨幣
市場利率波動的系統性風險。
十八、基金合同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續期間,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可以決定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類型基金合并:
(1)連續3個月平均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100人的;
(2)連續3個月平均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類型基金、本基金被其
他同類型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與其他同類型基金合并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
金吸收合并其他同類型基金時,其他同類型基金終止,本基金存續;本基金被其
他同類型基金吸收合并時,其他同類型基金存續,本基金終止;本基金與其他同
類型基金合并為新的基金時,本基金與其他同類型基金均終止。
2、基金合并的實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應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告,
向投資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確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持有人的影響,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更新基金申請材料。
2)基金管理人應在合并實施前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關事宜
進行提示性公告。
3)為了保障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實施前的合
理時間內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或轉換轉入業務。
(2)基金合并業務的規則
1)基金管理人應在有關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的處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體起止時間,并提示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內(該期限不少于二十個工作日,具體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簡稱指
定期限)可行使選擇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可行使的選擇權包括:
a.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
b.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轉入的其他
同類型基金份額;
c.繼續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d.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的其他選擇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選擇行使上述
任一一項選擇權。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因行使選擇權而
贖回或轉換轉出本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或轉換時應
支付的贖回費或轉換費(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下
同)等交易費用。
5)在指定期限內,本基金可以開放申購及/或轉換轉入業務,但對該等申購
及/或轉換轉入的份額,如其在指定期限內再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不予免除相應的贖回費或轉換費等交易費用。
6)指定期限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選擇繼續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3、基金合并導致本基金終止并清算時,由此產生的清算費用由本基金財產
承擔。
4、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類型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本基金合同約定
保持不變。
本基金被其他同類型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照其他同類型
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本基金與其他同類型基金合并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按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管
理程序等執行。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合并事宜協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約定具體實施,且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準。
(二)《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生效,自
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八)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請見附件一。
二十、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請見附件二。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
容如下:
一、資料變更
投資人更改個人信息資料,請利用以下方式進行修改:到原開立基金賬戶的
銷售網點,登錄中信保誠基金網站、微信公眾號(中信保誠基金財富號)進行或
投資者本人致電客服中心。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即投資人可通過
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額的方式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不受最低申購金
額限制,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將在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后公告。
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
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制定并公告。
四、電話查詢服務
中信保誠基金免長途費客服專線4006660066,為客戶提供安全高效的電話自
助語音或人工查詢服務。
五、在線服務
中信保誠基金網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為基金投資人提
供網上查詢、網上資訊、網上留言等服務;微信公眾號(中信保誠基金財富號)
為基金投資人提供網上查詢、網上交易、在線咨詢等服務。
六、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中信保誠基金提供的網上留言、微信公眾號(中信保誠基金
財富號)、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
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人還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銷售
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本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可能會發生變
化,但不會影響本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運作。
自2024年11月2日以來,涉及本基金的相關公告如下:
1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4年11月),2024年11
月29日
2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4年
11月29日
3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E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4年
11月29日
4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調整大額申購、大額轉換轉入及大額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金額限制的公告,2024年12月4日
5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調整大額申購、大額轉換轉入及大額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金額限制的公告,2024年12月9日
6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2025年1月21日
7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大額轉換轉入及大額定期定額
投資業務金額限制的公告,2025年2月27日
8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變更公告,2025年3月1日
9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3月3日
10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5年
3月3日
11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E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5年
3月3日
12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2025年3月28日
13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2025年4月21日
14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大額轉換轉入及大額定期定額
投資業務金額限制的公告,2025年5月21日
15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2季度報告,2025年7月18日
16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2025年8月29日
17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3季度報告,2025年10月27日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二十四、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資人在支付工本
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
正本為準。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信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二)《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保誠薪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管理費和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基金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6)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產作為擔保進行融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
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率,但法律法
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約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不影響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
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
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經會議通知載
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
電話或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基金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與將來頒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規定的法律法規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
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續期間,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可以決定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類型基金合并:
(1)連續3個月平均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100人的;
(2)連續3個月平均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類型基金、本基金被其
他同類型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與其他同類型基金合并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
金吸收合并其他同類型基金時,其他同類型基金終止,本基金存續;本基金被其
他同類型基金吸收合并時,其他同類型基金存續,本基金終止;本基金與其他同
類型基金合并為新的基金時,本基金與其他同類型基金均終止。
2、基金合并的實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應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告,
向投資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確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持有人的影響,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更新基金申請材料。
2)基金管理人應在合并實施前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關事宜
進行提示性公告。
3)為了保障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實施前的合
理時間內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或轉換轉入業務。
(2)基金合并業務的規則
1)基金管理人應在有關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的處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體起止時間,并提示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內(該期限不少于二十個工作日,具體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簡稱指
定期限)可行使選擇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可行使的選擇權包括:
a.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
b.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轉入的其他
同類型基金份額;
c.繼續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d.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的其他選擇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選擇行使上述
任一一項選擇權。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因行使選擇權而
贖回或轉換轉出本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或轉換時應
支付的贖回費或轉換費(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下
同)等交易費用。
5)在指定期限內,本基金可以開放申購及/或轉換轉入業務,但對該等申購
及/或轉換轉入的份額,如其在指定期限內再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不予免除相應的贖回費或轉換費等交易費用。
6)指定期限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選擇繼續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3、基金合并導致本基金終止并清算時,由此產生的清算費用由本基金財產
承擔。
4、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類型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本基金合同約定
保持不變。
本基金被其他同類型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照其他同類型
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本基金與其他同類型基金合并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按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管
理程序等執行。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合并事宜協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約定具體實施,且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準。
(二)《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八)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匯豐銀行大
樓9層
法定代表人:涂一鍇
成立時間:2005年9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14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境外證券投資管理和中國
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法定代表人:朱鶴新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批準設立文號: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
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
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
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業務;經國務院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
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
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資券,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期限在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以及中國證
監會及/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
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條件下,本基金可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基金
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80%。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可參與同業存
單的投資。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
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權證;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或回購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但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后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7)中國證監會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
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
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
展期;
5)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5%;
7)本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根據協議可
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及短期融資券的比例,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1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3)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4)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
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其他品種;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條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5)、16)條外,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
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本基金投資的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于以下標準: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2)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評級和跟蹤評級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A、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B、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例如,
若中國主權評級為A-級,則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為BBB+級)。
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
準。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資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全部減持。
(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
信用評級,且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
級的信用級別。
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
人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5)為控制對手方風險,本基金的存款銀行僅限于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
格、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
行。
(6)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
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
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
的其他行為。
對上述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
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
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
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
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雙方原定協議
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
名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
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
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
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
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
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
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
風險處置預案,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
有規定的,從其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
規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
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議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
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
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
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督應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的名單執行,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將基
金資產投資于該名單之外的存款銀行,有權拒絕執行。該名單如有變更,基金管
理人應在啟用新名單前提前2個工作日將新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有關措施:
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
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
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3、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8、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
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
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協議約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債券托管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資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或
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
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
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資
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
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
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本基
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
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
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
同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年以上。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
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份
額的日已實現收益,均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結轉份額的,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
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
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
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結果復核
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3、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
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
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
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
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
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
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
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
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程度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估,
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
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
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
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
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
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
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復核;在收到報告
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0日內完成基
金中期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4、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
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5、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
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或進行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
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
的基金份額。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
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凡因本合同產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
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
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本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